三、简答题1. 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之分。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则称住所的消极冲突。
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为:(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它们取得的先后;(2)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
2. 简述本人与第三人间的关系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的情况。
(1)如果本人在代理人的行为地国家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而且,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2)第三人在代理人的行为地国家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3)代理人在交易所或拍卖行进行活动;(4)代理人并无营业所。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一个以上营业所,则以其中与代理人的有关活动联系最密切的一个为准。
3. 简述对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的共识。
(1)主张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而分别选择适用准据法。对于不动产遗嘱方式,一般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非不动产的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因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通过已普遍放得甚宽。
(3)一般而言,设立遗嘱方式的准据法跟撤销遗嘱的方式的准据法,各国冲突法的规定通常是相同的。
五、案例分析题1. 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98年辞职去日本留学。200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阪市骑车上班途中,被飞驰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题: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经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居所为住所。故李某死亡的住所地是日本。李某死亡前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的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所以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