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述题1. 赵某与钱某在6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一头牛的合同,合同约定,赵某须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将牛交给钱某。钱某在合同签订时当即支付了价款2000元。但在合同签订时,钱某询问赵某牛的秉性时,赵某谎称该牛秉性温和,其实该牛性格暴烈,经常顶人、伤人。由于赵某与钱某居住地相隔较远,故赵某委托孙某(16岁)将牛交给钱某。6月4日,孙某在送牛的路上,因牛突发脾气,将行人李某顶伤,李某为了治伤,花去医疗费700元。牛交给钱某刚刚3天,牛又将到钱某家的客人周某顶伤,周某为此花去医疗费800元。钱某为此于6月11日向赵某主张撤销该合同。问:
(1)赵某和孙某签订的委托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
(2)钱某向赵某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
(3)李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周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赵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孙某16岁,故该委托合同效力待定。对于该委托合同,必须经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孙某的父母追认才能有效,如果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期间(1个月)内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不确定状态转化为无效。
(2)钱某向赵某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为可撤销合同,本案中,赵某将牛出卖给钱某时,故意隐瞒牛性情暴烈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且钱某是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的撤销权,故钱某的主张成立。
(3)李某的损失应由孙某承担。其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本案例中,赵某虽然是牛的所有权人,但孙某是实际管理人,因此应当由实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本案例中,由于孙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侵权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4)周某受伤的费用应由钱某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本案例中,因为买卖合同已经生效,钱某是牛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周某受伤的费用应由钱某承担。
[精解]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第54条(可撤销合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承担)、第78条(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本案例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委托合同的效力是否对孙某侵权责任的承担有影响?有的学生认为,如果委托合同被孙某的父母拒绝追认,由于委托合同归于无效,故孙某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委托合同的效力不能改变孙某是实际管理人的事实。当然,在孙某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如果委托合同归于无效,孙某如果不知道牛暴烈的秉性,则存在善意无过失情形,此时可以要求赵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之损失。第二,买卖合同被钱某合法主张撤销,是否会对钱某的侵权责任产生影响?有的学生认为,如果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则赵某和钱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既然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牛的真正主人是赵某而不是钱某,赵某此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动物致损,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没有规定为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例中还是应当由钱某对周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合同被撤销,钱某有权要求赵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被告人钱某,男,32岁,无业游民。
2004年6月,被告人钱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2004年12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地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出境条件。由于当时钱某身着警服,且双方自认有缘,方某对其深信不疑,乃求其帮忙。钱某拍着胸脯向方某保证,此事包在他身上,但同时向方某提出“打通关节需一些活动费”。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及“活动费”5000元交给钱某。后方某见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一打听,乃知上当受骗,报案后钱某被抓获。在公安机关,钱某还交代了其于1997年12月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财物1500元的犯罪事实。
[问题] 本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1)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钱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是5年。本案中,被告人钱某盗窃1500元,可以判处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所以追诉时效是5年。自犯罪之日1997年12月起计算,至2004年12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由于不能追究钱某盗窃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的盗窃犯罪事实也没有认定自首的必要。
(4)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本案对于被告人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