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1. 刘天顺与王凡系夫妻,膝下一儿一女,儿子为刘二,女儿为刘兰。刘天顺早年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女平分。1996年。刘天顺患肝癌后。刘二很少来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女儿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当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其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回来,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刘天顺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天顺当着一位医生和两位护士的面,表示他的遗产全部由其妻王凡和刘兰平分。刘二得知此事,不屑一顾,反而领着妻子儿女到外地游玩。刘天顺死后,继承人因继承权发生纠纷。问:
如何确认本案中遗嘱的效力?应当按照哪个遗嘱执行?为什么?
本案中一共有三份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本案应当按照公证遗嘱执行分配刘天顺的遗产,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其他遗嘱形式都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
[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是《继承法》第20条。本案例主要围绕遗嘱的效力展开,故较为容易作答。
被告人,吴某,男,26岁。
2005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4月7日上午窜至大理古城,在同福旅社住下后随身携带匕首上街游逛。10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随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至小邑庄的途中,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乘高杉某不备夺走其随身的照相机,高杉某大声呼喊,吴某怕事情败露,回头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刺一刀。高杉某奋力反抗并呼叫,在与被告人搏斗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机又朝高杉某的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害人反抗强烈,担心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杉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2.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携带管制刀具进行抢夺,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之后,为了防止犯罪行为败露而又用匕首刺被害人的胸部,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其行为又致被害人死亡,所以被告人吴某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对被告人吴某按照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 如果在争夺的过程中吴某拿匕首将被害人刺死,由于害怕被人发现逃离现场而没有拿走照相机,又如何处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告人为了劫取他人财物用匕首将被害人刺死,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同时,被告人吴某抢劫致人死亡,符合抢劫罪的加重构成,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
4. 第二种情况下的犯罪的停止形态又是什么?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即使没有获取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所以,对于第二种情况,虽然被告人没有获取财物,但是致使被害人死亡,所以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
四、论述题1. 论述法律程序的意义。
法律程序在欧洲500余年的法治进程中起过重要作用,它与法律职业并称为具有重要意义的法治的两个推动力。从普遍意义上讲,法律程序是制度化的基石,是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就中国法传统而言,法律程序是中国法走向现代化的根本元素之一。如果从法律程序的具体意义来讲,主要表现为:
(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现代法治原则要求“以相同的规则处理同类的人或事”,即平等地适用法律,而公正的核心是平等。程序是如何保证平等的呢?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人和事,与抽象的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着差异和距离,这给法律适用带来难度。法律适用就是对抽象规则与具体行为的认同过程,这个认同过程的高度“同一性”有赖于法律程序的保证。倘若没有统一的步骤和方法,没有时间与空间上的向导,就难以实现“同一性”,因而平等适用法律也就无从谈起。
(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
法治社会的国家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而法律程序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约束机制。正当的程序通过抑制、分工等功能对权力进行制衡。在社会经济生活要求国家自由裁量权相对扩大的今天,实体法规则的控权功能有所缩减,因此程序控权的功能大大增长。法律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了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结合。
(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决纠纷效率的保证。
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总是能够使纠纷及时、有效、公正、合理地得以解决。相反,偏私或不合理的法律程序往往使纠纷的解决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就感到有不公正因素;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尚未消除暴力的直接冲突;当事人为纠纷的解决花费了不必要的或过高的诉讼成本;当事人在处理结果面前仍有遗留的纠纷或由处理结果引起的新的冲突和矛盾。因此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能够保证纠纷真正得到解决,从而实现实体公正。
(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首先,法律程序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正当的程序能促使权利被实际享受,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其次,法律程序通过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来保障人权;正当程序是以权力制约和权利本位为特征的,通过权力制约来实现实体权利。此外,法律程序是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正当程序对于权利又是一种有效的重要的补救手段。
(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法律权威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但是这种强制力有可能使法律权威异化为粗暴的威力。正当程序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法律执行的各种程序过程使人们体会到法的公正与尊严。正当的程序必定会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好感、敬意和信心;相反,不正当的程序却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厌恶、轻蔑和怀疑。人们对公正的理解和对法律权威的体验首先是从“能够看得见的”程序形式开始的。
2. 简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
(1)1947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2)规定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3)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办法。地主及其家属、国民党官兵家属也可分得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的土地的所有权。5)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规定对一切对抗抗战或土地改革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6)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
(2)《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