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在题后的括号内填入正确的选项) 四、论述题1. 燃放鞭炮过年是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传统,也是许多市民希望拥有的权利。2006年是北京禁放鞭炮12年之后的首次开禁。许多人为之欢欣鼓舞,他们希望通过燃放鞭炮,表达和释放自己的欢乐。也有不少人对此有不同看法。
从法理学角度谈谈你对此的认识。
燃放鞭炮涉及法律与道德、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等问题。(1)既然鞭炮燃放被禁如此之久,那么必然有其被禁的理由。在人口和建筑密集的城市中,燃放鞭炮确实对社会和市民有诸多弊端,这些弊端并不会因为开禁就解除。虽然在开禁之前,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许多规定,对鞭炮的燃放、销售、运输和存储等行为进行了相应限制,希望将鞭炮燃放的弊端降到最低。但是,燃放鞭炮的弊端显然不可能因为有了一些规定就一扫而光,开禁之后的情况究竟会如何,不仅取决于燃放鞭炮者是否遵守法律规定,还取决于他们能否尊重公共道德。(2)燃放鞭炮必须遵守公共道德。从理性上来说,鞭炮开禁是对部分市民燃放权利的尊重。但从感情上来说,不少人还是不支持在城市燃放鞭炮,除了鞭炮是一种危险品,更让人担心的是极少数燃放者的素质和公共道德修养。燃放鞭炮的人只有在尊重其他人的权利之后,才能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如果燃放者不能将燃放行为对他人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就不可能让多数市民尊重他们的权利,燃放者也难以将自己的权利继续维持下去。
2. 报载,某区人民法院首次就一起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案举行公开听证,法庭在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取保理由后,宜布3天内决定是否批准被告人的取保候审。
请从人权保障角度,对此举进行分析。
法院的此举对人权保障有积极意义。(1)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容易发生“暗箱操作”。由于取保候审的程序不公开,监督和制约不力,导致司法腐败,使一些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被取保候审。由于有的办案机关和人员将取保候审视为自己的一项特权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项恩赐,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因而往往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增加额外条件,如不配合办案就不批准你取保候审。(2)该区人民法院此次率先对取保候审实行听证制度,有利于取保候审程序的公开化和决定的科学化,也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在人权保障大踏步前进、司法公正日益受到关注的今日之中国,面对不完美的法律,司法机关应当而且可能通过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弥补法律的漏洞和不足。(3)本案的听证对象只是到了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也应确立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听证权,由“中立的”、“不偏不倚的”的法官来决定对其是否有必要进行审前羁押。
3. 孔某娶妻王某生子小树,以后大概由于遗传因素,孔某不时显出精神失常现象,两年前,孔妻王某突然弃下10岁的儿子离家出走,并且一去不回,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王某离家后即在邻乡与人同居并生子。
在2003年的一次灾难中孔某和儿子同时罹难,王某闻讯立即赶来,要求享受她应有的权利。孔某家族中立刻掀起轩然大波,有鉴于王某既不赡养公婆,又“背夫弃子”离家他奔,家族成员一致强烈要求取消她领取抚恤金资格,并追究她的遗弃罪。
调查结果显示,王某与人生子属实,但是并未与人结婚登记,原有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应视为有效。
根据法理学的知识和理论,你认为该如何处理?
王某应当有继承权。这一事件的处理上,不能以道德判断影响法律判断。王某的理赔诉求,于情不容,但是“于法有据”,孔姓家族的看法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差别,因此孔某和小树的死亡抚恤金应按照法律规定由王某和其他有权的人继承。
4. 某市政府决定禁行三轮车。第一,市政府采用赎买的方法,以等于或高于残值的价格回收三轮车,让三轮车师傅们觉得划算。第二,对那些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三轮车的师傅们给予奖励。第三,及时启动社会保障机制,为三轮车师傅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第四,实行友情操作,调动两万多人的街道和社区干部与三轮车主一对一谈判,使得三轮车在短短的十几天内从城区消失。第五,为了彻底取缔三轮车,市政府决定,对无证的三轮车主,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运载工具的,也给予300元的补偿。为此,该市政府直接投入了1.5亿元,动用了两万多人的谈判队伍,耗费了巨大的成本。
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角度,谈谈你对此举的认识。
(1)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2)制度变迁需要付出成本,法律的实施以物质的投人为基础。从整体效益来看,该市的决策是正确的。(3)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应考虑经济成本问题,进行精细的制度变迁成本分析。
5.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子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角度,谈谈你对这一规定的认识。
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在获得国家奖励与补偿的同时,享有向受益人请求补偿的权利。受益人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其受益;对因见义勇为而受侵害的公民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也符合“知恩图报”的基本道德。被救助者如果能主动报恩,道德问题就在道德范畴里得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被救助者迟迟没有表示,在见义勇为者找上门来发出请求后仍不“认账”的情况,可以说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道德问题在道德范畴里解决不了,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法律的促进下解决了见义勇为者不再“流泪”的道德难题,可以对前面那两种对于见义勇为的极端认识形成强有力的反弹,可以让更多人明白一个道理:见义勇为者既有高尚的精神境界,也有现实的权利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