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较辨析题1. 有人说,人权是构成法和国家权力的核心要素。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此观点是正确的。(1)国家权力就其本来面目而言是人民通过政治契约而让渡给政府的权力,人民的让渡是政府拥有的权力的来源,国家所拥有的暴力性权力和财政权力是单个的个人或者团体所难以抗衡的,国家权力如果不被套上枷锁的话,一旦被滥用则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会构成重大威胁,这就是国家权力的双重性,一方面为公共利益服务,另外一方面又可能对个人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2)人权是作为防御国家权力的面孔出现的,人权的首要功能就是防御国家权力侵犯的功能,人权是国家权力的界限所在,即国家权力的运行不可以伤害或者触及人权的底线。人权是指基于人之所以为人,理所应当被承认的权利。
2. 试比较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1)在国家权力与人权关系上,首先是对国家权力的认识,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2)规范意义的国家权力与人权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保障人权,人权是国家权力的界限所在,国家不可以侵害或者损害个人权利和自由。国家权力是保障人权的手段,国家权力是表,人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因而人权是里。
(3)人权是一种个人对国家权力可能侵犯的防御性权利,国家权力只有在不侵犯人权的前提下其存在才有意义。
3. 有人说,权利就是那些合法性正当权益和利益。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此观点过于简单。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有两个层面的意义:
第一个层面是法律的,即指那些合法性正当权益和利益。法律权利体现着法律关系主体与国家的关系。把握住这种关系,就能够揭示法律关系的本质、国家的本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也正是通过法律关系主体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矛盾运动,法律权利的本质才裸露无遗。
第二个层面是普遍价值,它作为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核心概念,其含义为“个人的自主性”,权利具有一种道德的正当性。权利的本质是自由,权利的理想状态就是强制最小的状态即自由,自由就是一种权利,权利与自由是同一对象的不同指称而已,自由与权利有同源性。
4. 试比较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1)人权从理论上说来源于自然法所主张的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是任何人都可享有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人权的范围要大于基本权利,人权的享有主体除了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2)基本权利是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亦称宪法权利。基本权利是人权的宪法化,我国宪法使用“基本权利”这一用语,所谓“基本”,无非是要强调这些权利是制宪者认为最为重要和必不可少的权利。
5. 试比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的联系。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联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相互依存,不可分离。也就是说,权利离开了义务就失去意义,义务离开了权利也不可能存在。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要求。
(2)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而且,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相互促进,有效行使权利会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义务的自觉履行将为公民权利的扩大创造条件。
(3)相互制约。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既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有遵守权利的法定界限的义务;公民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要求他人遵守义务的法定界限的权利,有权拒绝超出义务的要求。总之,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
6. 试比较出生国籍与继有国籍的区别。
(1)出生国籍。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出生国籍的取得有两种不同的原则:一为血统主义,也就是以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一为出生地主义,即以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准。按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继有国籍。因为加入而取得国籍。对继有国籍,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在经过批准以后,申请人就具有了中国国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7. 试比较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与人民的外延大致相同。二者也有区别:
(1)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8. 有人说基本权利的主体只有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此观点是不正确的。基本权利从其起源来看,是个人的权利,也就是自然人的权利。基本权利的保障最初并不及于法人。但是,在现代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法人已然成为重要的主体,人们的许多目的必须通过组成法人团体才能达成。“人的联合”是社会生活最为基本的现象,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因素。法人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也会享有一些基本权利,例如出版自由、通信自由、经济自由、财产权,等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法人是基本权利主体并不常见,典型的如《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3项规定:“基本权利亦适用于国内法人,但以依其性质得适用者为限。”但从法人是自然人的联合这一角度出发,法人应当可以成为基本权利主体。
9. 有人说,基本权利是没有界限的,公民可随意行使其基本权利。试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此观点是片面的。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任何一项权利的行使,都有可能与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也有可能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为了避免各种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上相互妨碍,为了保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相互平衡,宪法必然要对各种权利和利益进行调和与界定,这在一定范围内就表现为基本权利的限制。一般认为,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包括以下三点:(1)防止妨碍他人;(2)保证国家的正常秩序;(3)维护公共利益。
五、材料分析题材料一 甲的母亲是中国人,在A国留学期间与B国公民结婚,并在A国生下甲,A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的国籍原则。后甲随父母到中国定居。
材料二 乙的母亲是C国公民,与在C国留学的中国公民结婚后在C国生下乙,C国采取的是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
问题:1. 我国国籍取得方式有哪几种,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国籍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按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继有国籍:因为加入而取得国籍。对继有国籍,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在经过批准以后,申请人就具有了中国国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 甲、乙分别具有何国国籍?
甲具有中国国籍,因为虽然甲出生在A国,但该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其父母均不是该国公民,所以不能取得该国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国外,但又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具有中国国籍。乙具有C国国籍,因为乙出生在C国,并且该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即取得该国国籍。
3. 2002年8月,某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某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在播放淫秽录像,所里马上派出民警前去调查。民警到达该居民家后,发现大门上锁,从窗户中发现该居民家中确实是在播放淫秽录像。因而,民警强行进入该居民住宅,将该居民带回派出所。
问题:关于公民的住宅方面的权利,我国宪法是如何规定的?该权利是否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若对其进行限制,基于何种理由?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在宪法上,卧室也不是公权力的绝对禁区。如其他许多宪法权利一样,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具有内在界限,公权力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强行进入公民的住宅。一般认为,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包括以下三点:(1)防止妨碍他人,不同的基本权利主体之间会发生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对抗。(2)保证国家的正常秩序。(3)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