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简述涉外公证的特点。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侨眷或中国血统的外籍人,以及侨居我国的外国人和在我国的外国人。国内公证的申请人则只能是我国公民。
(2)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不同。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公证员需要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并且其签名章连同所在公证处印章要在司法部、外交部备案。
(3)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国内申请,也可以从境外申请。国内公证则只能在我国境内申请。
(4)使用文字不同。涉外公证书通常要根据使用国或当事人的要求,附相应的外文译文,并办理外交认证手续。
(5)使用地域不同。涉外公证书通常要发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
(6)公证书用纸不同。涉外公证文书使用专用水印纸。
(7)适用法律可能有特别要求。在适用法律上,既要符合我国法律,又不能违反使用国法律。否则,将影响公证书效力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承认和保护。
2. 简述涉外公证的种类及范围。
根据公证书的公证内容,涉外公证主要可分为涉外民事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两大类。
(1)涉外民事公证。涉外民事公证是指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公证。涉外民事公证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收养、继承、遗嘱、委托、房屋买卖、婚姻、学历、未受刑事制裁、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生存、职称、职务、驾驶证等公证事项。
(2)涉外经济公证。涉外经济公证是指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经济公证。这类公证常见于对外贸易、技术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出口劳务和利用外资等领域。
3. 简述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的资格。
(1)有一名以上具备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
(2)有专职或兼职的外语翻译。
(3)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4. 简述涉我国港澳地区公证与涉外公证的不同特点。
(1)发往香港或者澳门使用的公证书,不需要认证。
(2)不需附译文。发往香港、澳门的公证书,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附英文译文或葡萄牙译文。
5. 简述涉港澳公证的申请方式。
(1)当事人直接申请;
(2)港澳地区的居民直接来信与内地公证机构联系申请办理公证;
(3)港澳地区居民委托其内地亲友或中国银行的有关分支机构及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机构等代办国内公证。
6. 简述委托香港公证人制度。
委托香港公证人制度,是指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及文书的公证申请,必须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非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7.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
(1)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
(2)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
8. 简述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的概念和意义。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由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该事实真实存在的活动,因此通过公证可以正确确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维护其民事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其次,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往往影响到当事人某种法律资格的取得和某种权利的实现,也是当事人从事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
因此,公证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对于满足当事人正当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稳定正常的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在域外取得合法权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9. 简述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的业务范围。
(1)证明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事件的真实性依法进行证明的活动。
(2)证明非争议性事实。
对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客观存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10. 简述出生公证的办理条件。
(1)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证明;(2)公证机构一般只对在我国国内出生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的,以医院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以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11. 简述公证员在办理出生公证时所应当审查的问题。
(1)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姓名,防止冒名顶替。身份证上的姓名应当与其别名和曾用名有区别。
(2)审查当事人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是否准确、真实。出生日期一般用公历标明,出生地点要写明全称。
(3)出生地点一定要具体,统一采用现时国家地域规划名称。
六、案例分析题1. A省某市食品公司与B省某市金银花制造厂签订买卖金银花10吨的合同。次日,双方到公证处申请对该合同予以公证。
问题:公证处办理此项公证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一致;(3)审查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善等;(4)审查卖方对标的物是否有所有权和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