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2. 在多因多果的情形下,其因果关系的形态不会出现如同多因一果的情形。
对 错
B
[解析] 在多因多果的情形下,其因果关系的形态也会出现如同多因一果的情形。
3. 被损坏的财产有无修复的必要,应当只从济效益因素加以判断。
对 错
B
[解析] 被损坏的财产有无修复的必要,应当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民事主体的需要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5. 只有在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并造成精神损害时,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 错
B
[解析] 只有在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一般精神损害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案例分析题1. 原告王立国(7岁)与被告张春英(55岁)系一栋房屋的邻居,平素关系融洽。2005年8月的一个星期天下午5时许,原告在家门口玩耍,被告则坐在自己家门口乘凉。原告在玩耍中,乘被告不注意,将被告推倒在地,并夸口说:“奶奶,我的劲很大。”被告人从地上站起,乘兴逗原告玩耍,并说:“你劲大,来背我!”被告遂让原告做好背人的姿势,然后趴在原告的背上。原告用力背被告,但因力量不够,当即被压倒在地,造成原告左股骨外伤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若干。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子民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遭到拒绝,诉至法院。
问: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原告受到了损害;(2)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即违反了民法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基本原则;(4)被告主观上存在过失。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预见到让一个7岁的孩童背她可能会将其压倒而造成损害,但其却没有预见到,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本案的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被告玩耍中,受到人身损害,以其年龄和智力的情况看,是不可能预见到这种损害的,所以,原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可言。
一天下午,某电机厂工人赵某和钱某受本厂指派,到某制氧厂提取10瓶氧气,等到电机厂派车来接时已是晚上10点多钟,由于一车一次只能运9瓶,于是赵、钱二人将剩余的一瓶悄悄藏匿在孙某的木船上,打算明日来运走。半夜2时许,因不放心氧气瓶,二人又到船上来查看,未见异常便离去。走时,钱某未将随手丢在船上的烟头熄灭,恰逢船上的氧气瓶漏气,遇火点燃,木船炸毁。船主孙某闻声赶到现场,发现与自己多次发生争吵的李某正站在30米外的自家船上向这里观看。孙某当即断定是李某炸船,于是将李的船只扣下,并向派出所报案。
问:2. 李某的船被扣,造成营运损失500元,如何承担?为什么?
李某的损失应由孙某赔偿。因为属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孙某应该知道自己扣船的后果,主观有过错。
3. 孙某木船被炸损失5000元,如何承担?为什么?
孙某的损失应由电机厂和制氧厂共同承担。因为制氧厂产品质量不合格;电机厂职工赵某、钱某在从事法人经营活动中因过错致人损害,应由电机厂承担。电机厂承担责任后可向赵某、钱某进行追偿。
某日,杨大和张三两家拆除他们的共有房屋,雇佣了一民工甲。在上午,张三注意了安全,每卸一根木头都由铁丝将木头拴着慢慢放下,由甲在下面接着。下午,张三为了加快进度,就没有用铁丝拴,直接将其木头放下,但没有告知甲。在放第一个木头时,甲以为有铁丝拴着,就没有注意。木头从上面掉下来将另一来帮工的丙打成残废。
问:4. 张三应否承担责任?
张三应当承担责任。房屋是杨大和张三共有的,而甲是由他们雇佣来的,并且张三在将木头直接放下时,没有告知甲,甲也无法预见张三没有用铁丝将木头拴住。因此张三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5. 杨大应否承担责任?
杨大也应该承担责任。房屋是他与张三共同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共有人应当注意拆房过程的安全,对于事故的发生,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杨大对于事故的发生过错较小,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6. 甲应否承担责任?
甲不应当承担责任。甲对于事故的发生不能预见,因为依据先前的工作经验,张三每卸一根木头都由铁丝拴着,所以甲无法预见张三没有用铁丝拴住木头,即他主观上并没有过错。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其构成侵权的条件之一,所以甲不应该对此损失负责。
7. 本案民事责任的内容是何种责任?
本案民事责任的内容是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张三和杨大对丙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张三和杨大的内部责任的分担,因为张三对于事故的发生的过错较大,应该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2005年6月,某市煤气公司要在该市自新路地段铺设输送管道,因自己无力施工,所以将该工程发包给该县某管道工程公司。管道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在作业坑上面仅盖有一张铁皮,但没有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6月7日晚11点许,李某路过施工现场时,掉入作业坑内,头部严重受伤,被人送往医院抢救,于次日凌晨3点死亡。医院抢救费5000余元。李某的近亲属只有其母亲李母一人,且李某是李母的惟一赡养人。
问:8. 如果李母要诉诸法院,应该以谁为被告?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施工人承担。所谓施工人,是指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组织或者个人。一般情况下,施工人是承包他人工程进行施工的承揽人。因此李母应该以管道工程公司为被告。
10. 李母能否向被告主张赡养费的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的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所以李母可以请求被告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11. 李母能否向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7条的规定,李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