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计算题1. 某轮从广州港装载杂货——人造纤维,体积为20m
3、毛重为17.8公吨,运往欧洲某港口,托运人要求选择卸货港Rotterdam或Hamburg,Rotterdam和Hamburg都是基本港口,基本运费率为USD800.0/FT,三个以内选卸港的附加费率为每运费吨加收USD3.0,“W/M”。请问:
(1) 该托运人中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元计)?
(2) 如果改用集装箱运输,海运费的基本费率为USD1100.0/TEU,货币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10%。改用集装箱运输时,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元计)
(3) 若不计杂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两种运输方式的其他费用,托运人从节省海运费考虑是否应选择改用集装箱运输?
(1) Freight Ton为20.0Freight=(80.0+3.0)×20.0=USD1660.0
(2) 可选用1个TEU,Freight=(1+10%+10%)×1100=USD1320.0
(3) 因为(1)大于(2),所以应选择改用集装箱运输。
2. 某商品的CFR汉堡的单价是每台800美元,外商要求改报CIFC3%汉堡价,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费率分别为0.8%和0.5%。按照CIF金额的110%投保,试计算CIFC3写价格。
CIF=CFR/[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CIF=CIFC3×(1-佣金率)
CIFC3(1-佣金率)=CFR/[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CIFC3=CFR/[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1-佣金率)
=800/[1-110%×(0.8%+0.5%)]/(1-3%)
=836.71美元
六、案例分析题1. 我国A公司对澳大利亚出口8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3月11日和3月12日在大连、上海各装400吨大豆于“和谐号”船上,运往指定目的港。A公司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向银行交单,最后开证行以A公司分批装运为由拒付,请问拒付是否合理?
拒付不合理。根据《UCP500》第四十条规定,运输单据上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经同一路线运输、到达同一目的地,则尽管装运期不同、装运港不同等,均不能视为分批装运。
2.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对国外出口10000公吨大豆,外商来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我方由于货在不同产地,便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大连、新港各装5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奋发”号船上,提单上装运地和装运日各栏内分别注明了大连、新港和不同的装运日期。你认为这样做会造成单证部一吗?为什么?
不会造成单证不一的情况。因为同一船只、同一航线中多次装运的货物,即使提单注明不同的日期和装运港,只要目的港相同,不能视作分批装运。本案例中的货物是在同一航次、同一艘“奋发”号船上,即便是提单的签发日和签发地不同,也不属于分批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