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甲企业投资基建项目,向乙银行贷款3000万元。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10台自动机床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为甲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签订保证合同,但未明确抵押保证顺序。因发生自然灾害,甲企业10台自动机床中9台损毁,只有1台完好。乙银行要求甲企业以自有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若甲企业到期未还款,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所有。”甲企业为了筹资,将抵押的1台机床进行出售。与不知情的A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A企业在签订合同次日起支付了款项,并计划10天提货;后来甲企业又将抵押的1台机床卖给不知情的B企业,又与B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B企业签订合同当日将机床提走,并计划于月底支付货款。A企业按计划提货时,发现机床已被B企业提走。A企业以机床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要求B企业归还。1. 抵押合同中“若甲企业到期未还款,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所有”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无效。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所以本案中,该条款属流押合同,无效。
2. 甲企业与A、B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请各自说明理由。
均有效。债权具有一个物上可存在多个债权,所以甲和A、B的合同都有效。
3. 贷款到期后,乙银行能否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请说明理由。
不能。《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乙银行应当先就甲的担保实现债权。
4. A企业以机床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要求B企业归还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不合法。《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在普通动产情形,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具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交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B受领在先,A无权请求返还标的物。
甲、乙、丙、丁出资成立某留学服务公司,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35%、30%、20%、15%。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由甲股东任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不设监事会,丙股东担任监事。公司成立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年底,乙股东提出,甲股东因出国留学多年,对公司经营活动有很大帮助,建议年度分配利润时按照甲50%、乙25%、丙15%、丁1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股东丁外,其余股东表示同意。
(2)乙股东按照贷款购车,经销商要求乙股东提供担保。乙股东与甲股东商量后决定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并以公司名义签订了担保合同。事后,乙股东将该事项告诉丙股东,丙表示同意,又将事项告诉丁股东,丁股东表示发对。
(3)因多年未分配利润,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同意丁查阅,但丁要求复印部分会计账簿内容时遭到公司拒绝。
(4)丁股东想将自己股权进行转让,丙股东有意购买,但因价格高未达成一致意见。甲股东以丁转让股权未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为由不准丁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甲股东编写出版一本《留学服务指南》一书,并以公司名义购买了3000本。丁股东认为甲股东的行为对企业不忠实,损害公司的利益。
(6)丁股东告诉监事丙,要求以甲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甲股东赔偿公司损失。但监事丙未予以理会,后丁股东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下列问题:5. 公司分配利润的事项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所以,如果要调整分取红利的比例,则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6. 公司为乙股东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该公司并未按法定程序表决。
7. 丁股东要求复印会计账簿部分遭到公司拒绝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合法。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股东是不能要求复制会计账簿的。公司的拒绝合法。
8. 甲股东以未经半数股东同意不准丁转让股权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不合法。《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充分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设计最符合自己意愿的股权转让程序,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只要协商一致,即可转让。
9. 丁认为甲的行为是对公司的不忠实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正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甲的行为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10. 丁股东起诉甲股东的程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合法。本题考查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的规定,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企业向B企业购买货物,并向B企业开出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B企业向C企业购买钢材,并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交货时发现钢材质量存在问题,B企业工作人员未将商业承兑汇票交付C企业。B企业将票据放在公司财务室。B企业员工将票据偷出交给D公司张某,D公司张某伪造C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支付E公司货款时,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E公司。E公司用该票据支付F公司房屋租金。后来,B企业发现票据被偷盗,并告知A企业,后来未采取其他措施。F公司要求A公司兑现票据,A公司以票据被盗为由拒绝兑付。回答下列问题:11. C企业是否可以以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为由享有票据的权利,请说明理由。
不可以。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据凭证、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签章方式、一定的款式,还包括交付。即票据行为人须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才发生票据的效力。本案中,B公司并未将票据交付给C公司,所以C公司没有取得票据权利。
12. D公司票据背书转让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有效。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E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并且支付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
13. BCDE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B、D、E在票据上有自己的真实签章,承担票据责任。C的签章是被伪造的,题目中也无法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那么认为被伪造人C不承担票据责任。
14. A企业是否能以票据被盗为由拒绝兑付,请说明理由。
不能。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如果申请人已经采取了这一措施,付款人应继续暂停支付。但是,如果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本案中,挂失支付失去效力,A银行不能拒绝承兑。
15. 星翼公司为上市公司,甲公司为控股股东持有星翼公司股份46%,并由甲公司委托M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债权A以星翼公司无法到期支付债务且无偿还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星翼公司辩称公司虽然一时无现金流支付债务,但净资产仍是正数,未达到资不抵债。人民法院未接受星翼公司的解释,对债权人A的申诉予以受理,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并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星翼公司要求进行债务重组,在重组期间,由M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星翼公司的经营活动业务开展。债权担保人要求星翼公司履行担保责任,M予以拒绝。星翼公司拟向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增发1亿元股票,丙公司因矿产资源价格下跌,上年度发生亏损。重组后甲公司持有星翼公司76%股份。星翼公司将重组计划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重组计划提交至证监会审查。证监会专家审议认为,星翼公司重组计划和股票发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星翼公司重新制定重组计划。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星翼公司破产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重组期间由M继续负责星翼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债权担保人要求星翼公司履行担保责任,M予以拒绝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星翼公司重组计划不符合规定的原因是什么。
(5)星翼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条件原因是什么。
(6)证监会要求星翼公司重新制作重整计划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1)合法。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但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更为宽松,在债务人尚未发生破产原因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就可以依法申请重整。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星翼公司虽净资产为正数,但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以法院受理是合法的。
(2)合法。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合法。为保障重整的顺利进行,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此外,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4)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题目中“重组后甲公司持有星翼公司76%股份”。这导致公开发行的比例不足25%,不符合上市条件。
(5)不合法。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函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并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做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做出裁定的是人民法院,而不是证监会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