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四、简答题1.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丙和丁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以劳务出资,经合伙人协商确定为10万元;乙以一辆汽车作为出资,经评估作价为5万元;丙出资10万元;丁同意认缴5万元,但一直没有缴付出资。协议约定,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不能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丙未经甲、乙、丁同意,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从某商业银行借款1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是否可以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简要说明理由。
(1)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出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有限合伙人丁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合伙人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2)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丙、丁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但是有限合伙人有权实施下列行为: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入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等等。
(3)可以,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王某、杨某等人于2006年1月1日设立的。王某持有公司的200股,杨某持有300股。杨某经过董事会选举当选为公司的董事长,王某成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之后,公司发生了如下事实:
(1)王某在2006年3月2日将所持新天公司的 40股股份转让给了杨某。
(2)公司于2006年4月6日,利用公司资金设立了两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友田有限责任公司和谊天有限责任公司。
(3)友田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给交易对方高某一张面额为5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被高某涂改成面额为15万元后转让给了肖某。肖某在被拒绝承兑后向友田公司追偿,友田公司由于财务紧张无法支出该笔金额。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将其股份部分转让给杨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3)友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的金额为多少?
(4)肖某可否在友田公司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以其为新灭公司下设的一人公司为由直接向新天公司要求支付?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14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王莱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其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25%),在这方面是符合规定的。但同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以王某作为发起人其所持有的股份在2007年1月1日之前是不得转让的。
(2)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新天公司是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法人设立一人公司没有数量上的限制,所以新天公司设立两个一人公司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所以友田公司只对 5万元的款项负责。
(4)不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以其本身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除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新天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新天公司应当对友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A饮用水有限公司是B国际有限公司与C股份有限公司、D工业公司于2002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B方投资占60%、C方投资占 30%,D方投资占10%。A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长由B公司委派王某担任,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的李某出任。“碧纯”牌蒸馏水是A饮用水有限公司的产品。“碧纯”水投放市场后,先后获得一系列荣誉称号,2004年,“碧纯”水在当地的市场占有率为 43%。
2004年9月,A公司董事长王某投资成立碧纯饮料有限公司,并称其为“碧纯”品牌的权利人,获得了企业名称登记。王某兼任碧纯饮料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12月,碧纯公司生产“延中”牌饮用水。碧纯饮料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延中”饮用水的产品装潢上及广告等宣传中,突出“碧纯”名称并仿冒“碧纯”蒸馏水产品的装潢,造成经销商与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这些行为造成A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损害了“碧纯”品牌的声誉。由于A公司的董事长及部分董事同时又在碧纯饮料有限公司任职,C公司指派到A公司的三名董事数次要求召集A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洽谈合资公司“碧纯”品牌遭到侵权的问题,但均遭到拒绝,致使A公司无法正常行使权利,并由此造成投资C公司和D公司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要求:根据本题给出的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的A公司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长拒绝召集董事会会议,依法应如何处理?
(3)A公司的股东C公司或者D公司是否可以提起股东诉讼?为什么?
(4)请问股东对公司董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1)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根据《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可以,因为A公司的董事长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董事长王某等赔偿公司损失。
(4)股东对公司董事提起诉讼的程序:首先,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综合题1.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 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4)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半?为什么?
(5)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1)有效。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2)不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因此甲公司退出公司行为违反公司法。
(3)不能。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4)不应承担。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5)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