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根据以下案情,回答小题。
2014年3月12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合同约定,乙于3月15日支付全款,双方于3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乙依约支付房款后,因甲出差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7月10日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辨析题1. 有人认为:“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进行辨析。
(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2)犯罪目的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从犯罪构成理论角度看,犯罪的主观方面只有罪过(故意或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目的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犯罪之外,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3)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情况,明知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基于杀人的目的(追求他人死亡结果)而实施杀人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4)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不存在杀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上述说法是不正确的。
2. 有人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而支配该物”。请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加以辨析。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2)该观点正确的一面在于:物权具有追及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的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这一说法体现了物权的追及力。(3)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在于: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权利绝对性的体现,但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包括:(1)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取得时效适用的限制。(2)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3)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正的物权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