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符考试题库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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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模拟题模拟138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A
B
C
D
B
[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其他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其中健全完善立法是首要要求,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而健全完善立法要求做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制统一和体系完备四个方面的要求。其中坚持民主立法,就是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注重把立法为民贯彻始终,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开门立法”、“问法于民”改变了过去我国专家立法、领导立法的不透明过程,从立法的程序上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人民的不同要求都能被吸纳进法律规定之中,是立法为民的体现,也增强了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因为并不存在所谓的立法平等原则。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的统治阶级,人民民主专政是占人口大多数的人民对少数敌对分子的专政,我国的立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即是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开门立法”、“问法于民”其实体现了依然是统治阶级(人民群众)内部民主立法的过程,而不是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实行立法上的平等。C项涉及的是“执法”,尽管执法为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但与本题的题干没有关系。D项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指的是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各个机关内部的不同组织间权力的相互制约与监督。就立法而言,例如某些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二院制议会制度中上议院与下议院在某些立法事项上的制约都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但很显然,一方面,我国在立法这一领域并不存在所谓的相互制约,因为我国的原生性立法权专属于人大这一民意代表机关,其他所有的立法权(如行政立法权)都从属于它,只存在前者对后者的单向监督,而不存在相反的趋势;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本题的题干原本就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因此也不选D项。故本题答案为B项。
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个理论体系包含邓小平理论。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中共中央领导集体的主要代表邓小平同志曾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思想。判断下列哪一项不是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B.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C.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D.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A
B
C
D
D
[解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确定的治国方略,不属于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内容,故D项符合题意,当选。A、B、C项均为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故本题答案为D项。
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A.党的领导
B.公平正义
C.依法治国
D.服务人民
A
B
C
D
D
[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D项服务人民并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容的准确说法。故D当选。
4. 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
B.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制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C.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D.实现公平正义,不能同时兼顾效率和公正
A
B
C
D
D
[解析]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是树立和强化法制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故A、B、C正确。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效率和公正。故D错误。
5. 下列关于党的领导的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权威是党的权威的体现和党执政的法律形式
B.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的一致性意味着二者之间不存在差别
C.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D.始终坚持科学领导、依法领导是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
A
B
C
D
B
[解析]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主大事。因此要及时把党中央的决策转化为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把党中央的要求细化为法治实践活动必须遵循的具体规则,形成对地方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指导与规范,藉以有效地践行党中央的决策与要求。故B错误。
6.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关于服务大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社会主义法治工作人员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大局,立足本职,正确履行职责
B.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
C.保障和服务大局是检验评价社会主义法治工作成效的首要根本标准
D.法治实践活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A
B
C
D
A
[解析] 服务大局就是要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没、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所谓“大局”不单指经济建设这个大局。故,A错误。
7.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
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C.反对任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
D.禁止歧视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
A
B
C
D
A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司法和守法的平等,而不是立法的平等。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立法,由专门设立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只有议员(或人大代表)才享有立法表决权,普通公民没有立法表决权。在我国,行使立法权的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有立法权。
选项B、C、D说法正确。《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具体内容为:(1)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2)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3)禁止歧视,不允许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
8. 为了落实司法便民,检察院开设了网上举报、申诉和信息查询系统,法院实现网上预约立案和电子签章,公民对国家机关实行网上监督收效明显。关于网络技术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要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相结合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也体现于对网络依法进行管理
C.司法机关是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衡量的根本指标即是否采用现代科技手段
D.司法机关采用网络技术落实司法便民,是在工作中做到执法为民的具体表现
A
B
C
D
C
[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需要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包括网络技术等,其目的是执法为民、司法便民。因此,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能在一定意义上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但并不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指标。因此,A、B、D三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为应选项。故本题答案为C。
9. 下列关于法律价值的表述不成立的是:
A.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B.法律本身所有的各种属性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C.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处于法律价值的顶端
D.正义能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A
B
C
D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的价值种类。一般认为法的价值包括自由、秩序、利益、正义。
(1)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则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显然,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自由既然是人的本性,因而也就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这体现在法律上,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以主体的自由行为作为联结主体之间关系的纽带(例如民法常言的“意思自治”)。可以说,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2)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首先,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是统治。因为在一片混乱之中,统治者的权力根本就无法行使,自然也就无法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因而,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其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规则模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再者,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3)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乃是各种利益。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法对利益的调控,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利益表达;第二,利益平衡。
(4)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故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但不处于法律价值的顶端,而自由处于法律价值的顶端。因此A、B、D三项成立,C项不成立,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项。
10. 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可以依据普通的法律提出诉讼请求,但不能直接依据宪法提起诉讼,所以法的可诉性,主要是指普通的法律,而不包括宪法
B.民族自治区可以对国家统一实行的法律进行变通执行,这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例外
C.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的,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由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对村民有约束力,也属于法的范畴
D.法是以权利义务的模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人们遵守一定的权利义务就能实现一定的后果。遵守自然法则的要求,同样也能实现一定的后果,所以自然法则也是法的范畴
A
B
C
D
B
[解析] 法的特征包括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A项错误在虽然宪法不能直接作为起诉的依据,但它是普通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是诉讼的间接依据,所以宪法也具有法的可诉性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这意味着法在生效范围内具有普及、统一适用的效力,但是法也具有民族性和区域性,在适用执行时可以变通规定,这属于法的普遍性的例外,故B项正确;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的,这里特指国家的权力机构,而村委会是属于村民自治的机构,不能行使国家权力,所以村规民约属于村民的自治规范,但不是法的范畴,故C项错误;权利义务模式是法律调整社会的一个特征,而其他规范也可能设置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依据自然法则实现一定的后果,并不需要人们按照权利义务的模式来实现,所以自然法则是区别于法律的,故D项错误。
11. 蒋某于1968年嫁给黄某,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因双方未生育,收养一子。2002年,黄某与比自己小20多岁的妇女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同居生活。2007年,黄某患肝癌住院治疗,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现金40000元赠与张某所有。黄某去世后,蒋某与张某因该笔财产归属发生讼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德,属于无效行为。对于该审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本案中,法官是依据法律原则而非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
B.在本案中,法官违反了“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的司法标准,因此该裁判违法
C.对于本案法官而言,面临着一个在法律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取其一的艰难选择
D.在这个案件中,法官的裁判体现了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
A
B
C
D
B
[解析] 上述案件是依据法律原则进行司法审判的典型案件,法官舍弃了对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则的适用,直接依据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作出裁决。在本案中,到底是依据《继承法》规则来审判还是适用民法原则审判,法官面临着一个追求法律的安定性还是合目的性的艰难选择,在此过程中,法官要进行价值判断,要进行辩证推理而非形式推理。需要说明的是,“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是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前提条件,但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法官也可以直接舍弃规则而采用原则,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不能说该裁判是违法的,所以答案选B。
12. 下列有关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多个法律规则
B.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则的载体,其内容就是法律规则
C.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多个法律条文表述完成
D.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则都表现为法律条文的形式
A
B
C
D
B
[解析]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在立法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因此,A、C说法正确。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并不完全限于法律规则,它还包括法律原则等。因此,B说法错误,当选。有些习惯法并不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故D项说法正确。
13. 下面关于法的规范作用,说法不正确的是:
A.《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法条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B.一富家子弟在闹市飙车将一行人撞死,在围观的人群中有人说,肇事者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围观者的言论体现法的评价作用
C.一建筑商为承包某工程,便向主管该项目的市领导张某送去5万元的见面钱,张某义正词严地对建筑商说,你这种行为我如果收下,国家将会制裁我,所以我不能接受。这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
D.某私营煤矿的矿主因违规开矿发生重大矿难,被法院以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A
B
C
D
D
[解析] 法的规范性作用有五种类型:法的指引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法的强制性作用和法的教育性作用。
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选项A说法正确。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选项B说法正确。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选项C说法正确。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选项D是体现法的强制性作用,而非教育性作用,符合题意,当选。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14. 下列关于法治和法制的区别说法错误的有:
A.法治强调的是法作为制度化构成物所形成的统一体,而法制则首先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等诸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
B.在任何国家中都存在法制,而只有在民主国家中才有法治
C.法治总是与专制、特权相对立,而法制并不必然意味着这种对立,它可以充当专制、特权的工具
D.有法治必然有法制,但有法制则不一定导致法治
A
B
C
D
A
[解析] 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如下:
(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法治则是众人所同意的法律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从字面上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狭义地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地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而法治一词的含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含义从字面看是中性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首先,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最后,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综上所述,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B、C、D说法正确,依题意不当选。
15. 关于法律移植,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律移植是指同一国家社会形态发生变革时期新的类型的法与旧的类型的法之间的历史联系,即新法中吸收旧法中的文明因素
B.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
C.法律移植是一个必然的现象,自从法产生以来,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不是封闭的、不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交往而自我独立发展的
D.当代世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仅限于同一法律集团(无论是法的历史类型还是法系)内部,而在更高的层面上,法律移植的现象鲜有发生
A
B
C
D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对法律移植概念及其内涵、外延的理解。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自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来,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不是封闭的、不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交往而自我独立发展的。当代世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不仅限于同一法律集团(无论是法的历史类型还是法系)内部,而且在大的法律集团之间也发生相互借鉴、相互吸收的现象。A选项说的是法的继承性,C选项未对时间进行限制,故均不正确。而D选项否定了不同法律集团之间的移植,也是不正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16. 秦朝中期,某郡民众因不满沉重的苛税,聚集上百人拒不缴纳税款,并冲进官府,砸坏了官府内的一些物品。以上行为,在当时应按照何种罪名来加以处置?
A.共盗
B.群盗
C.谋反
D.逃避赋税
A
B
C
D
B
[解析] 在秦朝,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但是,秦代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5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题目中的描述是民众反抗统治者征收沉重的苛捐杂税的行为,很明显是对统治秩序的反抗,所以应属于群盗。谋反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属于危害皇权罪,主要目的是推翻现任皇帝的统治,谋反者自己取得统治权,这和群盗有本质区别,所以选项C错误。逃避赋税是秦律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秦律杂抄》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等情况的,都要被处刑。题中的情形与逃避赋税无关,没有隐匿成年男子,申报废、疾不实等情况,所以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B。
17. 下列有关法制思想的说法,错误的表述是:
A.“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对夏商神权政治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是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和治国方针
B.汉代中期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
C.“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首先对“明刑弼教”做了新的阐述的是著名理学家朱熹
D.“明刑弼教”思想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一脉相承,在德与刑的关系上其思想也是一致的
A
B
C
D
D
[解析] 周初统治者为了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所以A、B正确。“明刑弼教”是“明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的简称,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从字面看,“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受德的制约,处于次要的辅助地位。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其“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所以C项正确,D错误。依题意,D项当选。
18. 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B.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C.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
D.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A
B
C
D
C
[解析]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清政府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刑法(大清新刑律)、民法(大清民律草案)、商法(大清商律草案)、诉讼法(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法院组织(大理院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方面的法典,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从而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故选项A正确。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因此,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另外,在清末修律过程中,通过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从而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据此,选项B说法正确。
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据此,选项C称法部也掌管全国检察事务,实行审检分立的说法错误。
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应当选C。
19. 英、美的法律制度是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学生在讨论其法律渊源的相关问题时,提出以下观点,正确的为:
①英国的普通法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这套规则被美国完全吸收
②美国独立后涉及使用衡平法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③当普通法与衡平法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
④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立法”
A.①②
B.③④
C.②④
D.②③
A
B
C
D
C
[解析] 美承英例,英美的法律渊源都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三部分。但由于美国在吸收过程中,并没有全盘吸收,且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早已具有自己的特色。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其最基本的原则。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而是根据实际有选择地吸收。①错误。衡平法是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③错误。美国独立后,在绝大部分州适用衡平法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没衡平法院。②正确,美国的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制定法的种类包括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和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法定法,被称作“基本立法”。④正确。因此,本题应选C。
20. 地方国家机关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下列关于规范性文件批准或备案要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江苏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需报其备案
B.深圳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经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西藏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D.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制定的单行条例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A
B
C
D
D
[解析] 《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A项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B项正确。
21. 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做了重要修改,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这一修正案的内容?
A.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B.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C.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D.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A
B
C
D
C
[解析] 这是一个记忆性考点,注意“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因此,本题选C。
22. 贵州省甲县副县长贾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大量的贿赂,帮助一些企业逃脱质检,导致本县的重大支柱产业——建材行业的质量下降,产品滞销,甲县检察院检察长陈某也与此事有牵连。在甲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324名正式代表中有25名代表书面联名向甲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贾某和陈某的罢免案。对此,下列选项中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县人大开会期间,只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才可以提出罢免案
B.25名代表提出的罢免案无法启动对贾某的罢免程序
C.在合法罢免程序下,陈某并不属于可被罢免人员之列
D.罢免案需要经列席代表过半数通过
A
B
C
D
B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甲县人大开会期间,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和1/10以上(在本题中,即是33名代表)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规定:副县长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根据该法第10条的规定,检察院检察长是合法罢免程序下人大的罢免对象,所以C项错误,不能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依此,D项是错误的,罢免案需要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列席代表”。实际上,人大制度上并无“列席代表”一说,只有“代表”和“列席人员”之分。
23. 根据我国《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实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形式规范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B.有关国家主权、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不得将此项权力授予任何其他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D.被授权机关经授权机关同意,可以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A
B
C
D
A
[解析] 《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可见,对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其他的基本法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全国人大闭会时才可以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且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所以C项表述是错误的。
该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国家主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绝对保留的立法权限,所以B项是错误的。
该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由此可见,D项是错误的,立法权非同一般,将法定立法权授予其他机关行使,这在法理上就有争论,如果被授权机关又将此项权力授予其他机关行使,这难以保证立法质量,也会偏离“人民主权”和“代议”原则,所以《立法法》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没有任何例外的情形。
对于A项,则必须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规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是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是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的;规定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它们分别由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规定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它们分别由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可见,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实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三项制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的。故A项正确。
24. 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论述正确的是:
A.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B.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生效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以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做修改
D.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法律被后者发回后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A
B
C
D
C
[解析] 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但不具有独立的立法权,故A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故B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以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故C项正确。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故D项错误。
25. 在本镇人民代表选举过程中,选民张某因不识字,故口头嘱咐17岁的儿子代写选票,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无需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B.张某不能委托儿子代写选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C.如张某能够独立书写选票,则不能委托他人代写
D.如张某是因身体残疾不能写选票,也可委托其儿子代写选票
A
B
C
D
B
[解析] 依据《选举法》第36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可见,只要是委托人信任的人都可以成为代写选票的受托人,无论他是不是选民。故B项说法错误。
26. 下列关于宪法分类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是由英国宪法学者戴雪最早提出来的
B.凡是以文字或者文件形式体现出来的宪法就是成文宪法
C.1889年的日本明治宪法和1830年的法国宪法都是钦定宪法
D.英国的不成文宪法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构成的
A
B
C
D
D
[解析]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最早由英国宪法学者J.蒲莱士提出的宪法分类;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故正确答案为D项。
27. 瑞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占有了软件市场75%的份额,为了扩大公司对软件市场的实质影响,瑞东公司欲收购柏华软件开发公司55%的股份,以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瑞东公司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集中,提交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B.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文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C.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D.国务院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A
B
C
D
B
[解析] 《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该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报书;(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该条可知,A项正确,不选。
该法第25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23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根据该条可知,B项错误,当选。
《反垄断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根据该条可知,C、D项正确,不选。
28. 张三等人从大兴安岭收购黑木耳1000斤,以每公斤140元的低价一次性卖给葫芦岛市太阳食品公司,该公司的下列做法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是:
A.该公司以每公斤220元的价格出售木耳,而其他销售者的售价为每公斤280元
B.其他销售者在市场压力下,被迫以每公斤220元的收购价出售木耳,而该公司进一步将价格降为每公斤200元
C.其他销售者在该公司将价格降为每公斤180元后,被迫进行价格跟进,而该公司又将价格下调至每公斤150元
D.为防止木耳久放变质,其他销售者在无奈之下将价格也调至每公斤150元,不料该公司竟以低于其进价的每公斤100元销售
A
B
C
D
D
[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本题中A、B、C项中公司并未低于成本价销售,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D项中该公司低于成本价销售,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D为本题正确答案。
29. 下列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错误的是:
A.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食品安全法》
B.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唯一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C.食品销售者对不安全食品应进行召回
D.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就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A
B
C
D
B
[解析] 《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可知A项正确,不选。
《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根据该条可知,B项错误,当选。
《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根据该条可知,C项正确,不选。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可知,D项正确,不选。
30. 根据《车船税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车船中,不可享受车船税减免政策的是:
A.货运车船
B.警用车船
C.捕捞用渔船
D.军队专用车船
A
B
C
D
A
[解析] 根据《车船税法》第3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3)警用车船;(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根据该条可知,只有A项不属于该免征范围。
31. 张某生于1950年8月19日,1992年进入某国有进出口公司工作。2008年该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需要与原有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保证公司人才的不断更新,公司欲与张某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张某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不同意签订3年合同的,该公司可以不再与张某续签合同
B.即使张某同意续签3年,该公司也不得与张某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
C.张某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若张某未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可以与张某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
A
B
C
D
C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可知,A项情形中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A项错误。
根据该条,如果张某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的,故B项错误,C项正确。本题中,只有在张某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张某未明确提出这个要求,那么公司就应当和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D项错误。
32. 甲国人A在乙国杀死了一乙国公民和一丙国参赞,后潜逃至丁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假设乙、丁两国不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协议,那么乙国无权要求丁国将A引渡给乙国
B.在甲、乙两国间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乙国可以要求甲国将A引渡给自己
C.因为A杀死丙国的参赞,即使丙、丁两国间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协议的时候,丁国也可以以A为政治犯,根据“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拒绝引渡
D.A在丁国可以向丁国申请庇护,若丁国拒绝将其引渡给别国,可视为丁国为其提供庇护
A
B
C
D
A
[解析]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外国追诉的人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国家之间一般没有引渡义务,引渡需要根据有关国际条约进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的话,各国有权拒绝引渡。
本题中,如果不存在相关司法协助的双方协议,丁国没有义务将A引渡别国,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为应选项。虽然A是甲国公民,但是由于A不在甲国境内,所以甲国无法将A引渡给别国,即使甲、乙两国之间订有司法协助协议,乙国也无权要求甲国将A引渡给自己。此时只有丁国才可以对位于自己境内的A实施引渡,所以B项的判断是错误的。A杀死C国外交官属于侵害外交代表,不得将其视为政治犯罪,不属于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情形。所以C项错误,应该排除。关于D项,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对于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的人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
33. 多莱河是一条多国河流,自西北向东南逐次流经甲、乙、丙、丁四个国家。甲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为了缓解国内电力不足的问题,甲国遂在多莱河上修建了若干水电站。2010年春季,甲乙丙三国均出现了干旱气候。多莱河的水量急剧减少,导致乙、丙两国的农业灌溉大受影响。则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丙国认为甲国在上游修建水电站导致水资源减少,影响了丙国对河流的使用,甲国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B.丁国认为甲国在上游修建水电站未经过丁国的允许,因此甲国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C.乙国认为多莱河水量减少,是因为甲国2010年初在多莱河边上开凿人工运河将河水引向别处所致,据此甲国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D.多菜河是一条国际河流,因此所有国家均可以在该河流上自由航行
A
B
C
D
C
[解析] 多莱河是一条多国河流,多国河流的沿岸国可以在该河流上自由航行。对于多国河流的使用相关沿岸国可以签订条约来约束各国行为。但在未有条约的前提下,各国需要做到不对河流进行改道或拥堵河流,并不影响其他沿岸国正常使用该河流。A项中修建水电站不违背相关国际法,不需要承担责任,A项错误。B项并不违背相关的河流制度的强制义务,因此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其在其领土上修建水电站是符合国际法的,并不需要任何国家的同意,故B也错误。而C项甲国将河水引向别处是使得河流改道的行为,故甲国应当对此承担国家责任。多莱河只是一条多国河流,而所谓的国际河流必须是要相关国家以条约的方式确定其为国际河流,题干中并未提及此内容,故D项错误。
34. 甲乙两国均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某岛屿的归属长期争执不下,甲国渔民在该岛屿附近捕鱼时,经常遭到乙国军舰的驱逐。在最近一次类似事件中,乙国军舰使用高压水枪将两名甲国渔民冲至海中身亡。为彻底解决该岛屿归属,甲国与乙国拟将该争端通过国际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可以选择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
B.如果国际法院的法官中有一人为甲国人,则为确保公平审理,该法院必须回避
C.由于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受理自然人或法人为当事方的案件,因此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乙国要求赔偿
D.甲国在国际法院起诉乙国解决岛屿归属问题时,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案件的审理
A
B
C
D
A
[解析]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是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当争端各方均为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时,当事国可选择将海洋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因此A项正确。国际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涉及本国案件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享有起诉权,但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有作为平行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和法人,方可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D项错误,因为根据国际法理论除了国家外,任何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均不能在国际法院成为诉讼当事人。
35. 中国人黄宇定居在美国,2011年1月因肝癌在中国上海去世,黄宇有一5岁儿子黄建,随其母在中国北京生活(黄宇和其妻2009年协议离婚)。黄宇死前为确保儿子权益,与其美国朋友约翰在上海签订信托协议,将其在美国的三套房产转移给约翰,由约翰根据信托协议进行管理和运用,从所得收益中每年提取50%作为黄建的抚养费。等黄建满18岁将房屋所有权和剩下收益扣除各种费用后全部转移给黄建。该信托协议对其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现黄建的母亲为其子主张其父美国房产的继承权,而约翰则主张依信托协议的责任,有关争议诉至我国法院。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认定该信托协议效力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A.只能适用中国法
B.只能适用美国法
C.可以适用中国法或美国法
D.重叠适用中国法或美国法
A
B
C
D
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本题中题干明确交代本信托协议未约定适用的法律,那按照本条规定,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美国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中国法来处理本案。
36. 美国籍刘某和德国籍庙某均是我国某大学的留学生。刘某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均有住所。而庙某在德国、瑞士、英国均有住所。二人在华留学期间一直有矛盾,后来庙某将刘某打伤。刘某遂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庙某赔偿。问下列关于本案适用法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适用侵杈行为发生地中国法
B.可以适用刘某本国法美国法
C.可以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英国法
D.如果当事人事后协议适用德国法,则本案适用德国法
A
B
C
D
D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本题中当事人有共同的住所即英国,但该住所并不一是经常居住地,实际上如果二人长期在华留学,经常居住地应当是中国。所以本案不适用英国法。A项说只能适用中国法,过于绝对,不选。C项无法律依据,不选。而D项中当事人事后选择适用德国法,则应当适用德国法,故D正确。请注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浸权责任这部分作了较大的变动,并且增加了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37. 某国人张某在法国注册成立一家化妆品公司“红黛”,但主要通过在中国设立的营业所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消费者诉至中国法院。对于“红黛”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问题,法院如何确定其适用法律?
A.应适用法国法律,因为法国为其注册地
B.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其主营业地
C.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其主营业地
D.可以重叠适用法国和中国法律,因为它在法国注册,而主营业地在中国
A
B
C
D
B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本题,法国为该公司国籍国,中国为其主要营业地国,两者不一致,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当然,也可以适用登记地法。故B项正确。
38. 中国公民李某与英国人布朗订立了一项仲裁协议,约定对因双方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根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该仲裁协议仅约定,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则可以视为他们对仲裁机构进行了有效地选择
B.若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货物买卖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C.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所适用的法律没有约定,则应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
D.若布朗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裁决作出地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则裁决作出地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A
B
C
D
A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A只规定了北京的仲裁机构,北京的仲裁机构不唯一,因此不能视为已选择了仲裁机构。故A项错误。根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可知,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B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因此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由上可知,D项正确。
39. 人民法院要向某外国的MGQ公司送达文书,根据《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问题》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某如果只是路过中国,这时不可以向詹某直接送达该文书
B.中国律师王某是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提及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故不能向王某送达
C.该公司在我国有代表机构,把文书送达该代表机构须该公司的特别授权
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A
B
C
D
D
[解析] 《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问题》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故A项不正确。
根据《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问题》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王某授权委托书并未提及单位接受司法文书,就表明其没有明确反对其代为接收,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问题》第5条第2款规定,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代表机构,是否享有授权不是必要条件,故C项错误;
D项是《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问题》第10条规定,除本规定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故D项正确。
40.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2011年10月签订了购买4500公吨钢材的合同,交易条件为
,信用证支付。韩进航运公司的“图兰朵”号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新奥尔良,货物投保水渍险。甲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后,“图兰朵”号在途中遭遇大雾,船长超速驾驶导致船舶与他船相撞,经救助船上部分货物获救,其余货物随船沉没。根据《海牙规则》及相关国际商业惯例,下列关于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美国乙公司持提单向韩进公司索赔,则承运人应赔偿货物沉没的损失
B.美国乙公司可以要求中国甲公司赔偿损失,因为甲公司委托的承运人有过失
C.美国乙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D.本案中风险在上海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美国乙公司
A
B
C
D
C
[解析] 从运输的角度,该货损的发生系承运人航行过失所致,但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免责,故A项错。从买卖合同角度,CIF下,货物装上船之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故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尽管CIF下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但卖方并不对承运人的行为向买方负责。故B项错误。由于货物投保水渍险,对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应当赔偿,故C项正确。根据2010年贸易术语通则,货物风险在船上转移,因此D项错误。
41. 甲乙公司签订一项进口商品合同的协议,规定的价格术语为CIF,该批货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卖方乙公司委托中国某航运公司丙作为承运人,丙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收货港后,买方检验货物时发现,货物发生了损失,经查明,该损失是由于丙公司的船员在管理船舶时为排雨水而用铁棒疏通排水管道,但不慎将排水管道捅破,雨水顺着破洞流人船舱,致使货物湿损。货物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A.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B.船运公司丙
C.买方甲
D.卖方乙
A
B
C
D
C
[解析] 丙公司船员过失导致船舶出现漏洞,其行为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并非管货过失致使货物受损,故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免责,B不选。另外,水渍险的范围不包括淡水雨淋险(淡水雨淋属于一般附加险,需要单独附加投保),因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也不负责损失,A不选。CIF价格术语,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卖方对此损失没有责任,所以损失应由买方甲自己承担,所以选C。
42. 中国某公司从外国某公司进口高档木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对该外国公司议付了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进行了偿付。中国公司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开证银行拒付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根据UCP600及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定,请选择下列说法正确的选项:
A.如果中国银行已经根据外国公司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向其付款,那么中国公司可以要求中国银行进行赔偿
B.如果中国银行已经根据外国公司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向其付款,那么中国公司可以拒绝对中国银行进行补偿
C.如果该外国公司实施信用证欺诈,那么中国银行有义务满足中国公司的要求
D.如果中国公司对信用证欺诈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颁发止付令
A
B
C
D
D
[解析] 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虽然信用证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根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便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脱离而独立存在,不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的约束。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必须凭单付款。故A、B两项错误;即使买方有确凿证据确认卖方存有欺诈,也不能直接拒绝向开证行付款,所能使用的手段只能是向法院申请救济。即向所在国的管辖法院申请止付令。故C项错误,D项正确。
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在认定倾销是否存在时,有关出口价格的认定方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的,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B.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C.以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为出口价格
D.未转售给独立的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
A
B
C
D
C
[解析]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的,该价格为出口价格;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未转售给独立的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C项是海关估价的方法,不正确,当选。
44.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以下关于其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A.公约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予以保护
B.公约既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又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C.公约规定成员国必须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D.公约允许的权利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A
B
C
D
A
[解析]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公约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享有版权;非成员国国民在其作品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版权,而《世界版权公约》则实行非自动保护原则,故A是错误的。其余三项说法符合公约的规定,正确。依题意,A项应当选。
45.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在原任职的地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C.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A
B
C
D
C
[解析] 《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寓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官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并非永远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A不选。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不是不得在原任职地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不选。选项D不正确,是因为“检察官在职期间,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并不意味着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其配偶、子女仍受此限制。
46. 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
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C.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
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
A
B
C
D
B
[解析]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但它不能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不同的社会制度,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要求有不同的内容。故选B.
47. 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B.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
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A
B
C
D
A
[解析] 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A项错误,“调整社会关系”应为间接功能。
司法与行政都是执行法律的个别化的或具体化的行为,统一于广义的执法活动。但是,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故B项表述正确。
中国古代社会的学者讨论司法公正,有其独特的视角。晋代的刘颂在给惠帝的上疏中更明确地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在刘颂看来,这样“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是防止“法渐多门”,做到“法一”和执法必严、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司法官吏严格执法、大臣经义决狱、皇帝屈法伸情以实现司法公正。故C项说法正确。
近代以来的西方各国重视司法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指出:“为司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jus dicere而不是jus dare;是解决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故D项说法正确。
48. 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的表述是合法的?
A.张某和王某系姑表兄弟,张某任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某任该县检察院检察官、起诉科科长
B.王某和赵某系多年同窗,王某的儿子和赵某的女儿恋爱、结婚,王某为某区检察院检察长,赵某为该区检察院检察官
C.检察官甲从乙县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担任乙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丙强奸案件的辩护人
D.某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某,建议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该省某一地级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沈某的职务
A
B
C
D
D
[解析] 根据《检察官法》第19条的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A项中,张某和王某系姑表兄弟,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在同一检察院担任检察长和检察员,所以A项不合法。
B项中王某的儿子和赵某的女儿恋爱和结婚后,王某和赵某就有了近姻亲关系,因而也不得在同一检察院担任检察长和检察员,所以B项也不合法。同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故D项表述正确。
49. 犯罪嫌疑人秦某原为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现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秦妻为秦某委托赵律师为其辩护,赵律师接受了委托。在第一次会见秦某时,秦某请求赵律师去找其公司财务科长朱某补开一张表明秦某所拿款项仅为借用的借条。对此,赵律师应该怎么办?( 、
A.答应秦某的请求,但向秦某声明自己仅是代为传话而已,开不开借条是朱某的事,自己不承担法律责任
B.拒绝秦某的请求,如秦某仍坚持己见,则拒绝继续为其担任辩护人
C.佯装答应,后又置之不理
D.佯装答应,事后向检察机关报告
A
B
C
D
B
[解析]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D项较具迷惑性,但是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目的在于获得法律帮助,基于对律师的信任,当事人可能会将自己一些鲜为人知的秘密告诉律师,律师不能利用这种信任来背叛当事人。所以D项不能选。
50. 下列公证员的行为,没有违反公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是:
A.黄公证员为了给自己生病的母亲筹集医疗费,挪用了收取的公证费
B.冯公证员为其父亲的遗嘱进行了公证
C.邱公证员发现自己公证疑点归档的合同书上有错误,偷偷对之进行了修改
D.一对夫妻因家族纠纷,被迫签订了离婚协议,辛公证员对之进行了公证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同时在2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题中A项符合上述第(6)项的规定。.B项符合第(3)项的规定。C项符合第(7)项的规定。而D项,离婚协议属于公证业务范围,可以受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 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B.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
C.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
D.法律推理是严格的形式推理,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
A
B
C
D
BCD
[解析] 法律推理不能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是为了得出法律判决的结论,找出确定的答案是法律推理的主要目的,而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的意义。法律解释只是为法律论证提供了命题,命题本身的正确与否不是靠解释来完成的,它只能通过法律论证的方法来加以解决。通过法律论证,法官们可以进行比较与鉴别,从各种解释结果中找出最好的答案。故B项错误。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故C项错误。法律推理不可避免地受到人的价值观的影响,D项错误。
2. 下列各项中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则的有:
A.“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B.“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C.“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D.“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A
B
C
D
ABC
[解析] 义务性法律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本题中C项为命令性规则,旨在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A、B两项为禁止性规则,用来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D项属于授权性规则,即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3. 关于法的历史类型、法的传统和法的意识,下列说法成立的是
A.“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是资本主义法发展到垄断阶段的特点
B.秦律对法经的借鉴属于法的继承
C.民法法系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属于对抗制诉讼
D.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
A
B
C
D
AC
[解析] 秦律和法经都是封建制法,不是法的继承。法律思想体系才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
4. 下列关于法律证成的说法正确的有:
A.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
B.法律人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
C.外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
D.内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A
B
C
D
AB
[解析]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因为“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错误的。
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保障,而非选项C中所表述的“外部证成”。
5. 下列有关法律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A.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B.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的效力范围
C.刑事法律一律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D.仅有民事法律可以溯及既往
A
B
C
D
ABCD
[解析]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故A项说法错误。
狭义的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在这四个效力范围中,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的效力范围,后两个范围只是一个人应遵守某种行为所在的地域和所处的时间。故B项说法正确。
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1日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故C、D项说法错误。
6. 关于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A.在秦代,如果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B.上请不适用于死刑
C.官当指官吏可以官职爵位折抵徒流罪
D.在唐代,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投案的,可以免罪
A
B
C
D
BCD
[解析] 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故A项说法正确。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故B项说法错误。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许当徒2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故C项说法错误。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做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故D项说法错误。
7. 下列关于我国古代罪名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在秦代,3人以上共同盗窃称为“共盗”
B.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的行为属于十恶中的“大不敬”
C.唐代六赃中的“窃盗”指官吏以隐蔽的方式获取公私财物
D.十恶中的“不孝”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A
B
C
D
ABCD
[解析] 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5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故A项3人以上说法错误。
十恶中的“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而“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属于“谋大逆”。故B项说法错误。
唐代六赃中的“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盗窃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50匹处加役流刑。故C项说法错误,
十恶中的“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而“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属于“恶逆”。故D项说法错误。
8. 下列对罗马私法内容的判断错误的有哪些?
A.只有25岁的成年人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B.罗马法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C.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表现为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简易诉讼
D.罗马法中的私犯指因侵权引起的债
A
B
C
D
AC
[解析]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故A项说法错误。
在罗马法中,债是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不同,对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故B项说法正确。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故C项说法错误。
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此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原因。故D项说法正确。
9.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一般而言它包括下列选项的哪几项内容?
A.公民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B.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C.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广播电视等
D.公民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
A
B
C
D
ABC
[解析] 言论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基本内容,一般说来,其范围包括:(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因而其享有的主体十分广泛;(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承受不利后果,因而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5)言论自由存在着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因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D项只针对人大代表才适用,故D项错误。
10. 下列有关我国经济制度的论述正确的有:
A.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B.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C.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D.我国的森林和草原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集体所有
A
B
C
D
D
[解析] A项中,我国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以该选项正确。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1988年修宪时,国家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1999年修宪时,将其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B项正确。C项中的内容是1988年规定的内容,2004年已作了修改。所以该选项不正确。在自然资源中,除矿藏和水流专属国家所有之外,其他资源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集体所有,D项正确。
11.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A.村民委员会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B.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C.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D.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
A
B
C
D
ACD
[解析]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2条第3款: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A项表述错误。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B项表述正确。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27条第1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C项表述错误。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第15条第1款: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D项表述错误。
12. 下列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哪些是正确的?
A.凡为我国的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准与外国人结婚
B.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A
B
C
D
ACD
[解析] 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具体地说,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除了《宪法》本身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其他法律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限制。如《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由此,选项B是错误的,不选;A、C、D项正确,当选。
13. 假设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在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修改的基础上筹划制定一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该法涉及部分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上的一些程序问题。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下列选项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B.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利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发回,但不做修改
D.《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A
B
C
D
ABC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6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基于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利,所以B项表述是错误的,应该人选。
《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由此可知,A项中备案通过后生效的说法是错误的,A项应当人选。D项表述符合法条规定,不能入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而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发回,但不做修改。所以C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应当入选。
综上,A、B、C项当选。
14. 顾某周末去一家超市购物,准备购买朋友推荐的某品牌洗面奶。当顾某选好商品准备结账时收到了朋友的短信,得知某品牌洗面奶刚被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有害物质超标,是不合格产品,于是顾某决定不再购买。售货员认为小票已开,顾某必须购买,并嘲笑顾某是穷酸,肯定是身上钱没带够。顾某忍气吞声,只好买下,但要求超市为其开发票。售货员表示发票刚好用完了,洗面奶金额太小,也没必要开发票。请问对于此次事件叙述正确的有:
A.超市不开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
B.顾某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犯
C.顾某的受尊重权受到了侵犯
D.如果顾某已经购买该品牌洗面奶,也可以要求超市退货
A
B
C
D
ABCD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该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可知B项正确。
该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可知C项正确。
该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根据该条可知,超市不开发票的行为违法,A项正确。
该法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本案中洗面奶已经被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有害物质超标,故超市有义务为顾某退货,D项当选。
15. 神鹿牌洗发水是甲厂生产的一种新产品。为了尽快打开销路,甲厂私自在产品上标注了绿色环保标志,认证机构在收受贿赂后对甲厂的行为表示默许。甲厂是当地的“明星企业协会”的会员,在征得该协会的同意后甲厂在洗发水包装上写明“明星企业协会推荐优质产品”。2007年9月1日,“清泉”美发店在乙商场购买了一批神鹿洗发水供顾客使用,结果发现用后会发生严重的脱发现象,众多顾客纷纷要求索赔。对本案的叙述下列哪些是错误的?
A.无论清泉美发店是否知晓洗发水质量不合格,都应停止使用
B.购买神鹿洗发水的消费者只能要求甲厂和乙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认证机构和协会应受到行政处罚
C.如果认证机构和协会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如果明知洗发水质量不合格而为其提供了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企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A
B
C
D
BC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根据该条可知,B项错误。
该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只有在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的,才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错误。
该法第61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可知,D项正确,不选。
该法第62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49条至第52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根据该条可知,A项中清泉美发店应当停止使用,表述正确,不选。
16.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
A.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B.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C.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
D.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A
B
C
D
AB
[解析] 《商业银行法》第76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2)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根据该条第(1)项、第(3)项规定可知,A、B项正确,当选。
《商业银行法》第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2)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3)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根据该条可知,出现C、D两项情形时,应当由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处罚,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故不选。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B.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C.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D.对涉嫌违法或者隐匿的资金进行冻结
A
B
C
D
ABC
[解析]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2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1)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2)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根据该条可知,A、B、C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冻结资金是司法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无此权利,故D项错误。
18. 英国人西曼于2002年5月来到我国居住工作,并于2011年8月离境回国。在华期间他获得的下列收入哪些应该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A.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当外教每月获得工资6000元
B.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一篇文章获得稿酬1000元
C.其在英国的出租房屋获得租金5000英镑
D.其在英国购买的彩票中奖20000英镑
A
B
C
D
ABCD
[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西曼在中国居住已经超过一年,故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上述两条可知,A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B项属于稿酬所得,C项属于财产租赁所得,D项属于偶然所得,故四项都当选。
19.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以下哪些主体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企业
B.企业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C.个体工商户
D.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A
B
C
D
ACD
[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可知本题中A、C、D项符合本条规定,当选。企业设立的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而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办理,故B项错误,不选。
20. 王某在某国有银行担任高级客户经理,负责大客户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掌握了许多大客户的个人资料,因此他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某民营银行负责人找到王某,愿意以双倍的报酬聘请王某到其银行工作,王某在未与国有银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客户的信息私自透露给该民营银行,给国有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因王某私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该国有银行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B.对于王某给银行造成的损失,该国有银行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C.银行的损失是由于王某的泄密行为造成的,该国有银行不得要求民营银行承担责任
D.该国有银行有权要求民营银行对王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A
B
C
D
AB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A项符合第(4)项规定,国有银行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可知,国有银行有权要求赔偿,故B项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民营银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选。
21. 齐某和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齐某工作的一年期间,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齐某的工资,齐某和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现齐某欲就劳动报酬申请仲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齐某申请仲裁的期间为1年,自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B.齐某无须支付劳动仲裁的费用
C.齐某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
D.仲裁庭在收到齐某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先行调解
A
B
C
D
ABD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根据该条可知,A项正确,当选。齐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终止,故C项错误,不选。
该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可知D项正确,当选。
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可知B项当选。
22.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建设用地管理的叙述哪些是错误的?
A.我国将建设用地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用地
B.集体所有土地只有在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公益事业建设时才能进行非农使用
C.临时建设用地的对象只能是国有土地
D.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A
B
C
D
AC
[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该条可知,我国的建设用地分类只有两种:国家的和乡村的,临时用地不是一个建设用地的类型,故A项错误。集体土地都是农业生产,非农使用就B项这三种,故B项正确。
《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该条第1款可知,国有土地、集体土地都可以临时使用,故C项错误。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可知,D项正确。故本题只有A、C项当选。
23. 腾龙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出让合同中规定,腾龙公司应至迟于2008年11月11日破土动工,按规划建设商品住宅。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公司领导于2008年10月决定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2011年1月,腾龙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跃虎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用于修建豪华游乐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应对腾龙公司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B.市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C.跃虎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豪华游乐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同意
D.跃虎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豪华游乐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A
B
C
D
BCD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该条可知,C、D项正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该条可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本题中自从2008年10月暂停至2011年1月,已经超过2年时间,故应当无偿收回,故A项错误,B项正确。
24. 就同一事项,两公约先后作出不同的规定,甲、乙、丙、丁为先公约缔约国,而甲、乙、丙又为后公约的缔约国,在四国之间如何适用先后两公约?
A.在甲、乙两国之间适用后公约
B.在乙、丁两国之间适用后公约
C.在丙、丁之间适用先公约
D.在甲、丙之间适用先公约
A
B
C
D
AC
[解析] 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则是: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一般适用后约,先约失效;如果条约本身规定了解决冲突的规则,则适用冲突规则的规定;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条约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在同为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在同为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和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甲、乙、丙同为先后两公约的缔约国,故他们两两之间适用后约。而乙、丙、丁三国仅同为先约的缔约国,故他们两两之间适用先约。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
25. 2008年4月1日,X国的Y省宣布脱离X国,成立新国家Y。Y为争取国际社会的承认,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其中包括:甲国与Y国共同参加一个国际会议;在获得乙国的授权后,Y在乙国设立商业旅行服务机构;丙国参议员以私人身份访问Y;丁国与Y签订了《友好同盟条约》。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上对Y的承认?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
A
B
C
D
ABC
[解析] 国际法上的承认包括:(1)明示承认: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明示方式;(2)默示承认:①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②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友好同盟、团结互助、共同防御等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由上可知只有D项的行为属于国际法上的承认,因此D不当选,其他当选。
26.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王某为乙国派驻甲国的外交秘书。在甲国任职期间,王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甲国法院管辖?
A.王某在甲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甲国的楼房由王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B.王某以使馆的名义,向甲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C.王某工作之余,为甲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王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张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张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甲国法院解决
A
B
C
D
AC
[解析]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秘书同使馆的馆长、武官、秘书、随员都属于外交人员的范畴,在接受国享有民事管辖豁免,但有如下例外:(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外交人员若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而置有的不动产引起的诉讼仍享有豁免;(2)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或受赠人引起的继承诉讼;(3)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的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根据上述规则,B项属于外交官在接受国境内代表派遣国而置有的不动产,应享有豁免;A项属于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以私人身份作为遗产继承人引发的诉讼,不享有豁免;C项属于外交人员在公务范围以外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引发的诉讼,不能享有豁免;D项两个外交官在其派遣国的债务纠纷,不属于上面四种例外的范畴,因此,仍然享有豁免,接受国法院对此无管辖权。故A、C项当选。
27. 内地甲公司和澳门特区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合同发生争议由澳门特区某仲裁机构仲裁。发生争议后,澳门特区某仲裁机构依据澳门特区仲裁法规作出仲裁裁决后,甲公司不履行,乙公司可以向下列哪些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A.向内地甲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B.向澳门初级法院申诉执行
C.向财产所在地的肉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D.向内地甲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A
B
C
D
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定的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中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在内地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但在内地和澳门认可和执行的法院级别是不同的,内地均为中级人民法院,而在澳门认可和执行和法院是分开的,B项错误,应向澳门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A项认可法院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因此错误。无论财产是在内地还是澳门,认可法院都是中级人民法院,因此C项正确。D项为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正确。本题答案选C、D。
28. 位于河北的甲公司向位于香港的乙公司购买了批电脑,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载有仲裁条款。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没有收到甲公司的付款,依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乙公司向北京贸仲申请了仲裁。仲裁后,甲公司依然不履行其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此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公司只能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申请执行
B.乙公司发现甲公司驻港分公司在北京有可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C.乙公司可以就该案同时申请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地方法院执行
D.若乙公司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则只有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乙公司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
A
B
C
D
BD
[解析]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规定:
(1)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2)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可以向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但是不得同时向两地申请执行。在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故B、D说法均正确,只有A、C项错误。
29. 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由甲公司提供仓库保管乙公司在华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该仓储保管合同适用意大利法律。现两公司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法院。下列关于意大利法查明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该案当事人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选择意大利法
B.该案应由甲乙两公司提供意大利法律关于仓储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
C.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供的意大利相关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没有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予确认
D.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选出要适用的法律
A
B
C
D
B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并不一定要选择适用法律,还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确定,因此D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所以A项说可以用默示方式选择是错误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案中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意大利法,因此该法应由当事人提供。所以选项B、C正确。
30.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公司为出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届至,该美国公司不交付价款,也不按约提取货物。此时中国某公司采取以下方式正确的有:
A.中国该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
B.中国该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人的仓库,由美国该公司承担费用
C.如果该货物易坏,中国该公司可以出售货物
D.如果中国公司依法出售了货物,仍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A
B
C
D
ABCD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88条是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
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依此,中国某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A项正确。
保全货物的方式有两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易于迅速变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故B、C、D项也正确。因此,四项均当选。
31.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规定,成员不得实施的投资措施包括哪些?
A.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产品
B.限制企业使用外汇
C.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
D.限制外国人在合资企业中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
A
B
C
D
ABC
[解析]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成员不得实施的投资措施包括: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产品、限制企业使用外汇、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等等。这些措施人为地限制了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的能力,虽然是投资措施,但对国际贸易的自由有扭曲作用,故被《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禁止。而D项属于一个国家对外国人持股比例的限制,这是一个国家实施的外资准人政策问题,与该合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问题无关,故并不属于该协议适用对象。不能入选。
32. 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依《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列哪几项允许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
A.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待遇
B.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C.边境贸易
D.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A
B
C
D
ABCD
[解析]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
(1)边境贸易;(2)普遍优惠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3)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安排);(4)允许以收支平衡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5)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6)允许因一般例外或国家安全例外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7)可对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8)《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是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列举了10项政策性措施,其中成员经常引用并经常产生争}义的有3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为保证与该总协定一致的法律的实施所必需的措施。
由上可知,选项A、B、C、D均正确。
33. 某律师事务所许律师承办了一起涉外财产纠纷案件。下述说法正确的有:
A.许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接收该案
B.许某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限制因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C.如果许律师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D.律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损失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许律师追偿
A
B
C
D
CD
[解析] 《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所以,A项错误,律师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据此,本题C、D项正确,B项错误。
34.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基本范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下列哪些现象不符合司法公正原则?
A.刘法官是一位清正廉洁的法官,多次被作为公正司法的模范代表,在审理一起自己远房亲戚的案件中,他认为凭自己的公正,肯定能秉公执法,没必要回避
B.法院的李院长在会议上强调,对于任何案件,法院都应当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C.某刑事案件被告是一个杀人狂魔,很多群众都亲眼目睹他枪杀无辜。于法官认为被告罪大恶极、证据确凿,没必要让被告进行法庭上的自我辩护
D.某刑事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被告知当时有委托律师辩护人的权利
A
B
C
D
ABC
[解析] 司法公正应当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选项A中的法官虽然平时清正廉洁,但面对自己亲戚的案件,还是应当回避,才能保证审判程序合法。所以A选项错误。
法院应当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这与司法活动公开性相符合,但并非任何案件都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则不可以,所以B选项错误。
C选项中,虽然被告人罪大恶极,但是他也应该享受充分的辩护机会,这是他的诉讼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法官不听取被告的意见和辩护,明显违反了公正原则。
D选项中的司法程序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可知,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资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因此,在侦查所段,李某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D项程序合法,不当选。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项。
35. 甲律师办理某商业纠纷案件,该律师所在的乙律师事务所制定了各种有关机关要求的管理制度,并且甲律师对其律师助理兼实习律师小丙进行了必要监督。但是因为小丙的疏忽大意,导致案卷丢失,不能向法院起诉,并使得当事人丁的商业秘密泄漏,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律师甲要受到惩戒,并由乙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丁承担赔偿责任
B.该律师的助理小丙应当受到惩戒,并承担赔偿案卷丢失的责任;对丁的商业秘密泄漏的损失,甲享有律师的执业豁免权,不予赔偿
C.如果乙律师办理了执业责任险,则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D.甲律师不应受到惩戒,其所在的乙律师事务所要承担赔偿责任
A
B
C
D
CD
[解析] 律师承担执业责任,必须要以有过错为要件,甲律师已经尽了必要的监督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乙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律师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故B项表述错误。如果律师事务所对该所员工购买了执业责任险,则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故C项表述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择项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
1. 杨某、谢某、丁某、李某四人是甲县某村村民,他们均想参加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该村选区的直接选举。杨某是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且正在服刑的罪犯。谢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丁某17岁,初中毕业后继承父亲杀猪的手艺,现在已经是远近闻名的杀猪好手。李某是一起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正在刑事侦查中,且李某被羁押在县看守所。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若主管李某杀人案的县人民检察院或者县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利,那么李某可以参加投票
B.丁某可以参加投票
C.杨某是羁押的罪犯,不可以参加投票
D.谢某不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妻子廖某代为投票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点是特殊公民的选举权问题。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1)具有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限制或剥夺。因此丁某因不满18周岁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故B项错误。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李某是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但检察院或法院并没有决定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利,所以李某仍然可以参加投票,故人项人选。依照该《规定》第5条的规定,杨某虽在服刑,但他并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仍然可以参加选举,故C项不能人选。谢某虽然正在受拘留处罚,但其选举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具有选民资格,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所以谢某可委托廖某代为投票,故D项是不正确的。
2. 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国家机构职权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无权决定设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B.国务院有权决定自治州的设立
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有权决定民族乡的设立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大赦
A
B
C
D
ACD
[解析] 《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没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A项错误。
《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B项正确。
《宪法》第107第3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C项错误。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7)决定特赦。我国现在已没有大赦,所以D错误。依题意,A、C、D项当选。
3.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未经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C.全国人大代表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D.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权提出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
A
B
C
D
BCD
[解析] B项中全国人大代表如果犯罪要受罚,故当选。C项中人大代表受到原选举单位监督,故C项当选。D项中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有权提出质询案的对象不包括军委。所以选B、C、D项。
4.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卢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第30条中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该解释属于正式解释
B.陈法官在审理完毕一起伪造货币案件后,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一篇文章,指出我国刑法中伪造货币中的“货币”包括生肖纪念币。该解释属于学理解释
C.张律师认为,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概念,应当参照卫生部《精神药品目录》和《麻醉药品目录》的规定进行解释。该解释属于目的解释
D.从字面上看,很容易得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指的是自然人,包括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所以对此不需要解释
A
B
C
D
B
[解析] 正式解释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A项中卢教授作出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A项错误。非正式解释,也叫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陈法官在审理案件之中所作的解释不是正式解释,是非正式解释,B项正确。C项中的解释方法属于体系解释,是指将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或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的解释,C项错误。从字面含义解释法律也是一种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所以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5. 关于法的可诉性的特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小张根据《物权法》中关于小区物业权利划分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停止侵害自己的合法权利
B.因为我国还没有宪法权利,所以严格来说,宪法没有可诉性
C.法的可诉性是指公民或法人必须依据法律在法院解决争议,而仲裁委员会是应用法律进行调解的,不属于法的可诉性的表现
D.老王根据《党员监督条例》向当地纪检委揭发某党员收受3000元贿赂的情况,反映了法的可诉性
A
B
C
D
A
[解析] 法的可汗性,即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所以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可以切身感受的特征。选项A中,《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规定了小区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受法律规范调整,如果发生了争议,相关人可以以《物权法》为依据进行起诉,所以A正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虽然我国还没有宪法诉讼,但不能因此否定宪法的可诉性,因为《宪法》中很多条文还是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依据的,比如罢免、侵权公民各种权利等,因此B错误。
C的错误在于,将“法律规定的机构”绝对等同于法院是错误的,还应当包括仲裁机构等。D的错误在于,老王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政党的规定,这是通过法的其他特征加以区分的,党的章程、规定只有约束规范党员的力量,对其他社会成员没有约束力,不是法的范畴,所以谈不上“法的可诉性”。故A项当选。
6. 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观点,准确的有:
A.与要求笼统、含糊的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规定明确具体,对人发挥确定的指引作用
B.任何法律规则在逻辑上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C.法律规则是法典的基本构成单位
D.凡在有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场合,均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A
B
C
D
B
[解析] A项将法律规则的特点与法的作用结合起来论述,实际上只提到了义务性规则的作用,而没有提到授权性规则的作用,有失准确。C项混淆了法律规则和法条这两个概念。D项考查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它没有注意到适用法律规则会导致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故选B。
7. 某建筑公司与数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房地产开发。因资金未到位,工程被迫暂停,该公司与数名工人协商未果,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建筑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B.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建筑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工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C.该建筑公司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劳动合同解除后,该建筑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A
B
C
D
BC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该条可知,A项错误,不选。B、C项正确,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可知,D项正确,当选。
8. 某村村民刘某想要申请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特向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咨询,以下咨询意见中,正确的有:
A.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B.刘某可以无偿无期限的取得宅基地
C.刘某不能将宅基地转让给在县城居住的表哥,但可以将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卖给表哥再申请一处宅基地
D.刘某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刘某将其住房出卖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只有在交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才能予以批准
A
B
C
D
B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该条可知,B项正确,当选;A、C、D项不符合该条规定,不选。
9. 划拨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请问以下关于划拨的表述正确的有:
A.划拨土地没有期限限制
B.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划拔
C.划拨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
D.划拨土地不能直接交易
A
B
C
D
AD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根据该条,划拨土地无使用期限限制,不同于出让土地有期限限制,故A项正确。划拨属于无对价取得,不能直接交易,更无出让金一说,故C项错误,D项正确。B项错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有权划拨。
10. 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对于处理结果不服的,不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B.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C.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D.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如果是对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则须报国务院批准
A
B
C
D
D
[解析] A项正确,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不应当对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力,故应当直接以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可知B项说法正确。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可知C项说法正确。
D项说法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依题意,D项当选。
11. 对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限期治理制度表述正确的有:
A.应按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由大到小,分别编制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B.如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C.中央直辖企业的限期治理,由国务院决定
D.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中央直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责令停业、关闭,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A
B
C
D
AD
[解析] 《环境影Ⅱ向评价法》第16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知A项正确,当选。
《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根据该条可知,中央直辖企业的限期治理,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故C项错误。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该条可知,B项错误。
《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根据该条可知,D项正确,当选。
12. 船舶停泊在某一国家的港口的时候,船舶上船员因为工资发生了纠纷,对此项纠纷管辖权的叙述正确的有:
A.港口国对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的任何纠纷都享有管辖权
B.船舶内部的工资纠纷应当由船旗国享有管辖权
C.港口国原则上不应当介入船舶内部事务
D.如果工资纠纷涉及港口国公民,则港口国可以管辖
A
B
C
D
BCD
[解析]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辖权,依国际法享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务船等除外。但是实践中,国家一般是在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的基础上,采取沿岸国和船旗国管辖相结合的办法。在民事案件方面,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个人财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当案件涉及港口国公民的利益或其他船舶以外的因素,或者涉及船舶本身在港口内航行、停留其间的权利义务时,港口国才予以管辖。所以,A错误,排除。B、C、D项当选。
13. 美国人A在纽约开立了一张以中国人B为受益人,中国N银行为付款人的国际汇票。后B在上海将该汇票背书给了新加坡的C,后C在向N银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丢失了票据,并向我国法院提出了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对A开立汇票的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当适用A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B.对B对该汇票进行背书的效力,应当适用出票地法律,即美国法
C.对C提示票据的期限,应当适用付款地法律,即中国法
D.对C的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A
B
C
D
AC
[解析]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A为该汇票的债务人,故其开立汇票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美国法。A项表述正确。《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此处上海为背书票据的地点,因此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故B项表述错误。《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此处N银行为付款银行,因此中国为付款地,应当适用中国法,C项表述正确。《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故D项表述错误。因此,A、C项当选。
14. 2011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南京乙公司发出传真称:“榴莲数量180吨,单价
南京100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两周内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7月21日,国际榴莲价格上涨至1020美元/吨,甲公司立即向乙公司传真称:“因贵司未及时答复,我方现在取消该报价。”南京乙公司立即传真回复:“已经接受你方昨日发盘,合同已成立,故不同意取消该交易,请按时装船”。后香港甲公司未履约,乙公司在上海港申请扣押甲公司某船舶后在上海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约或赔偿损失。在此情形下,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7月21日的传真是对要约的有效撤销
B.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C.根据大陆的诉讼程序法,乙公司无权在上海提起诉讼
D.该合同没有成立
A
B
C
D
AD
[解析] 在对方承诺作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其要约;要约既然已经合法撤销,合同自然没有成立的道理。乙公司在上海扣船后,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原告可以在该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故B、C错误。而A、D项均正确。
15. 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成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该中心的管辖权的条件中不包括:
A.受理的争端限于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B.受理的争端必须是因国际直接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C.争端双方须出具同意中心管辖权的书面文件
D.提交“中心”的管辖,要求投资者必须用尽东道国的司法和行政救济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主要内容。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心的地位和机构设置。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心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中心有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及诉讼能力。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这些特权包括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档案不受侵犯等特权。有关豁免权主要是指中心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豁免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除非中心放弃此种豁免。
(2)中心的管辖权。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端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对争端主体的要求。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政府(东道国)或者其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如果双方同意,也受理具有缔约国国籍,但直接受另一缔约国利益控制的法律实体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故A说法正确。
②争端性质。依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关于何谓“投资”和“法律争端”,公约本身并没有规定。
依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的解释,何为“投资”可以由争端当事方自主决定,公约没有必要进行解释或界定。关于“法律争端”,董事会报告则认为,“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故B项说法正确。
③主观要求。依公约的规定,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因此,双方书面同意就成为ICSID受理争端的主观要求。故C项说法正确。
对于同意的形式,公约没规定,但实践中书面形式的种类主要有:a.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协议中的ICSID仲裁条款;b.争端当事方在争端发生之后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c.东道国的投资立法中规定同意将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提交ICSID管辖,争端发生后,外国投资者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d.投资保护协定中的“ICSID仲裁条款”;e.区域性投资协定中的ICSID机制。
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根据公约规定,争端当事双方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一旦当事人同意在中心仲裁,有关争端不再属于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内法管辖的范围,而属于中心的专属管辖。这表明,双方实际上可以不用尽当地救济即在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例外情况是,依公约第2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由此可知D项说法不正确。
(3)解决投资争端适用的法律。依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中心仲裁庭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另外,该条第3款又规定,尽管有前面这些规定,仲裁庭在争端双方同意时仍可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4)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公约第53条规定,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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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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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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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44
45
46
47
48
49
50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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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9
30
31
32
33
34
35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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