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符考试题库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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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分类模拟题63
一、单项选择题
1.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A
B
C
D
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符合法律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分享权利的同时,须对共有财产分担义务。共有人的义务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各共有人承担具体义务的原则是享有份额越大,其承担的债务或责任就越大,反之亦同。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此A、B选项说法正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红光公司投资只占50%,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C选项说法错误。彩虹公司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自己的份额。D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选C。
2. 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诸要素中,具有主导性的是
A.专有部分所有权
B.共有权
C.成员权
D.转让权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具体体现在:(1)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3)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故本题选A。
3.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事务执行机构,即
A.物业公司
B.业主委员会
C.业主委员会成员
D.业主代表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事务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故本题选B。
4. 某农户承包的土地处于其他农户承包的土地范围之中,某农户在耕种土地时,必须通过其他农户的土地,其他农户
A.都应当允许其通行
B.不允许通行
C.一概允许有偿通行
D.因此遭受的损失,某农户无需赔偿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四节中的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例如,某农户承包的土地处于其他农户承包的土地范围之中,某农户在耕种土地时,必须通过其他农户的土地,其他农户都应当允许其通行。这对某农户来说,是使用权的延伸,而对其他农户则是使用权的限制。B、C选项错误。并且,对邻地享有通行权的人,应当依法赔偿邻人遭受的相应损失。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A。
5. 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
B.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改道
C.土地所有人有权任意堵塞或改道
D.土地所有人有权任意改道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四节中的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被相邻土地包围以致与公用道路隔离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行邻地以直达公用道路。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开辟大道;可以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并且,对邻地享有通行权的人,应当依法赔偿邻人遭受的相应损失。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如果确实需要改道,应取得邻人的同意。故本题选A。
6.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时
B.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
C.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
D.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二节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发包方都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通常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本题选B。
7.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A.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B.草地的承包期为50年
C.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
D.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二节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如《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故本题选A。
8.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的主体是
A.村集体
B.承包人
C.村委会
D.生产小队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二节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承包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对承包地进行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故本题选B。
9. 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以集体土地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限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B.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二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C.以集体土地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D.公立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三节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不同客体之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以集体土地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限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其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报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其中,出让是指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协议等;转让是指从土地使用权人处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通过后一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使用,而不能转让、出租、抵押。公立高等学校属于国有事业单位,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是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使用,而不能转让、出租、抵押。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本题选D。
10.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
A.可以抵押
B.不可抵押,但可以单独转让
C.不得单独转让,转让时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D.转让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再申请一份宅基地
A
B
C
D
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四节中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但权利人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选项A、B、D的说法均错误。本题选C。
11.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的设立时间是
A.地役权合同成立时
B.地役权合同生效时
C.地役权登记时
D.取得地役权证时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五节中的地役权的设立。《物权法》规定,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地役权的设立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本题选B。
12. 对于地役权,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
A.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不得对抗任意第三人
C.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D.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五节中的地役权的设立。《物权法》规定,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本题选A。
13. 某郊区学校为方便学校人员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五节中的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此处的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本题中,某郊区学校为方便学校人员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完全符合地役权的特征。故本题选B。
14.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五节中的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地役权一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地役权,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地役权随之转移,由全体业主享有,故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本题选A。
二、多项选择题
1. 所有权包括的具体积极权能有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故本题全选。另外,考生须掌握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的不法干预,如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2. 法律、法规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A.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B.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C.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D.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限制。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权进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3. 下列选项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有
A.善意取得
B.拾得遗失物
C.买卖
D.继承
A
B
C
D
C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权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意味着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转归于新的所有人,亦即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两大类。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故本题选CD。选项A、B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4. 添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A.混合
B.附合
C.加工
D.混同
A
B
C
D
AB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添附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由于不能分离,需要在法律上确定添附财产的归属。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故本题选ABC。混同是债法上的一个概念,一般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的事实。近来新增混合、附合和加工的具体概念和所有权确立规则等考点,希望考生掌握。附合是指不同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结合的二物能够从外观上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巨。其所有权确定规则是: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如建材附合于房屋的,由不动产所有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动产与动产附合,如油漆附合于家具的,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以被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否则就由原动产所有权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其所有权确定规则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后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则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根据添附规则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应当向因此丧失原物所有权的人返还不当得利。
5. 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A
B
C
D
AB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故A、B、D选项正确。C选项中的“可予”应为“应当依法给予”。
6.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A
B
C
D
B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先占、生产、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等。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还做了一些特殊安排。《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故从2010年2月1日起李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并未办理登记,张某只是入住了该房屋,因此不发生物权效力,即张某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尔后,吴某将房屋卖给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结合本题的具体情况可知,王某于5月10日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善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本题选BD。
7.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其理由来支持其请求的有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A选项考查的是拾得遗失物。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见,在我国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因此,甲若以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为理由,可以支持其追回自行车。A选项正确。B、C、D三个选项考查的是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盗窃物和遗失物均不适用善意取得。而如果乙从丙处购买时,明知该自行车系丙从甲处偷的,则应认定乙为恶意,不适用善意取得。相类似地,乙若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则不符合“合理的价格”要件,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故B、C、D三个选项均可以作为甲追回该自行车的合法理由。故本题选ABCD。
8. 下列关于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B.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C.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D.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从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是从属于个人所有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共有的概念、特征。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其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也无论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其财产共有人必定是两个以上。A、B选项正确。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关系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无论哪种共有都发生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外部,它可以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C选项正确。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从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是从属于个人所有。它只是不同或相同的财产所有者的联合或结合的法律形式,并不发生所有权性质的根本变化。D选项正确。故本题全选。
9. 在按份共有中,当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妨害共有人行使所有权时
A.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地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以维护共有权益
B.共有人可单独享有物上请求权以维护共有权益
C.共有人可共同地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以维护共有权益
D.共有人不能单独享有物上请求权
A
B
C
D
AB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份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如果某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实施了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妨害共有人行使所有权,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地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的请求,以维护共有权益。故本题选ABC。
10. 关于共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A
B
C
D
BC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节中的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C选项正确。关于对共有物的分割,《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D选项正确。故本题选BCD。
1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部分有
A.专有部分所有权
B.共有权
C.成员权
D.转让权
A
B
C
D
AB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由此可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部分有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故本题选ABC。
12. 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的条件有
A.“物理上的独立性”
B.“功能上的独立性”
C.能够依法转让
D.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A
B
C
D
AB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专有权。专有权即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可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即“物理上的独立性”,从而能够明确区分;二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即“功能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故本题选ABD。
13. 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A
B
C
D
AB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专有权。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即“物理上的独立性”,从而能够明确区分;二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即“功能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据此,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属于甲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甲对车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甲的专有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而观光电梯不属于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普通乘坐电梯。A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弥补实际损失的赔偿原则,乙公司提出的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足够弥补甲的损失,且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因此,相比之下,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至于选项D,乙公司建设观光电梯的行为虽然侵犯了甲的车库专有权,但乙已经提出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此举足够弥补甲的损失。在这样的背景下,甲要求乙公司让利于法无据。故本题选ABD。
14.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第二节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王某将一栋两层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张某和王某对于这个两层建筑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B选项正确。楼顶属于共有部分,属于张某和王某共有,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张某和王某均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C选项正确。王某作为共有人,有权合法利用共有部分的权利,张某无权阻挠。A选项亦正确。至于D选项,基于张某和王某对楼顶的共有关系,张某有权基于共有身份主张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故本题全选。
15.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有
A.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B.团结互助
C.公平合理
D.自然法则
A
B
C
D
AB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四节中的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整体来说有两个。一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在生产、生活中注意处理好相邻关系问题,就会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安定;相邻关系得到正确处理,社会正常秩序得到维护,还会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一是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相邻纠纷,还必须从团结愿望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纠纷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及时解决。故本题选ABC。
16. 在相邻用水关系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相邻人可以自由改变水的自然流向
B.相邻人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
C.相邻人征得他方同意后可以改变水的自然流向
D.相邻人改变流向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如造成对方损失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A
B
C
D
BC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四节中的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在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相邻各方均有使用的权利。因此,相邻人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变流向并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征得他方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故本题选BCD。
17. 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判断,正确的有
A.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
B.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C.用益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D.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
A
B
C
D
AB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一节中的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的特征是:(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故本题选ABD。而物上代位性是担保物权的特征。
18. 甲为自己房屋使用的便利与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五年内乙不得加盖楼房,甲支付5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三年后甲去世,房屋由丙继承。同年,乙将楼房卖给丁,随后丁加盖楼房,遭丙阻止。在本案中
A.丙无权制止丁加盖楼房
B.地役权由丙享有
C.地役权不因甲死亡而消灭
D.丁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A
B
C
D
B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五节中的地役权的设立。依《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地役权一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因甲去世,房屋由丙继承,所以丙也继承了甲的地役权。同理,乙将楼房卖给丁,丁负有乙原来对于甲的地役权相应的义务。故地役权不因甲死亡而消灭、地役权由丙享有、丙有权制止丁加盖楼房。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至于D选项,乙将楼房卖给丁应该如实告知所售房屋上存有他人的地役权,如果乙未如实告知,丁可依据《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主张违约责任,而如果乙已经如实告知,依据《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丁就无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从本题的描述来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是否如实告知丁所售房屋上存有他人的地役权,不得而知。D选项说法过于绝对。故本题选BC。
19.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矿业权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一节中的用益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从本质上讲是非所有权人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四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还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其他用益物权种类,如矿业权、水权、海域使用权、渔业权。故本题全选。
20. 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B.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C.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
D.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一节中的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特征是:(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故本题全选。
21.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
A.转让
B.入股
C.抵押
D.土地所有权转让
A
B
C
D
AB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二节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客体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权转让。故本题选ABC。
22. 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可以是集体土地
C.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处分土地
D.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
A
B
C
D
AB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三节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故A、B、D选项正确。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处分。C选项错误。故本题选ABD。
23.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有
A.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B.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C.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
D.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四节中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在于:(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换言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故本题全选。
24. 下列关于地役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地役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
B.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C.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D.设立地役权时需役地和供役地须相邻
A
B
C
D
AB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五节中的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的特征包括:(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3)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故选项A、B、C均正确。至于D选项,设立地役权时需役地和供役地无须相邻,相邻关系制度要求不动产相邻。因此,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ABC。
25. 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A
B
C
D
AB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五节中的地役权的设立。《物权法》规定,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由于地役权的设立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故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地役权一并转让。故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选项A、B正确。同年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已有在先地役权的丁公司,由于之前甲公司和乙公司设立的地役权并未进行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地役权不得对抗丁公司,故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不再享有地役权。而甲公司已于同年4月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甲公司6月不可能再享有该地役权。故选项C、D错误。本题选AB。
三、简答题
1. 简述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整体性又称为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弹力性又称为归一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权人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恒久性又称为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不以期限为要件,除因标的物灭失、所有人抛弃等事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对于民事主体来讲,接触最多的也是所有权。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有特殊于其他物权之处。这往往也成为考试的重点,对此,考生应该注意。
2. 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包括:(1)依份额享有共有权。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大小与其预先确定的份额成正比。(2)分割请求权(包括转让权)。《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物权法》第101条也规定了相同的内容。这表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分割请求权。为了保护共有人的利益,同时又保证各共有人有加入和退出共有的自由,在不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共有人享有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但转让依法须受到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3)优先购买权。依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当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侵犯该项权利的转让行为,应视为无效。(4)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按份共有人可就其应有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如设定抵押。(5)物上请求权。如果某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实施了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妨害共有人行使所有权,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地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的请求,以维护共有权益。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在共有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又加上共同共有的很多知识在具体的共同共有法律关系中会再次阐释,按份共有的重要地位就更加凸显。考生对此应细心把握。
3.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体现的则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2)产生依据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3)内容不同。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五节中的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地役权在本质上是权利人提高不动产的效益的手段。在日常生活中,地役权的存在也越来越普遍。地役权的相关知识点也变成了重要的考点,如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等,考生应予掌握。
4.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占有权。权利人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享有直接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是土地使用权的前提。(2)使用权。权利人可以对土地加以开发、经营和利用,这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一项最主要权利。(3)收益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利用土地以获得收益。如果是国有土地,权利人还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获得收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4)处分权。此处所说的处分不是指对土地本身的处分,而是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以下义务:(1)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更不得违法使用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缴纳土地使用税。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都应当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者,还需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3)变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4)权利消灭时,应当将土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并且原则上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三节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或者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人享有该权利项下的所有具体权利,但也需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对此,考生应全面掌握。
四、法条分析题
《物权法》第106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分析:
1. 本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请用一句话概括此制度的含义。
该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2. 该制度的法定构成要件是什么?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法定构成要件有: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同时,还应该注意到,盗窃物和遗失物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也是民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为出发点,很好地协调了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此,考生务必给予应有的关注,理解它、掌握它。
五、案例分析题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 乙是否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
乙在甲乙之间的借用约定生效时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因为,甲乙之间存有有效的买卖合同,甲又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权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权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乙在甲乙之间的借用约定生效时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
2. 丙、丁谁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
丙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丁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而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甲、乙,甲、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抵偿9000元属于“支付了合理价款”的范围,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3. 戊、己谁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
戊、己都没有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原因在于: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见,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所有权,遗失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动产的物权变动、第九章第三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考生需要深刻理解这几种交付方式。善意取得是民法上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殊安排,拾得遗失物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这是反复考查的重点。希望考生全面掌握。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三、简答题
1
2
3
4
四、法条分析题
1
2
五、案例分析题
1
2
3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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