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条分析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回答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本条规定的是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2)他方受有损失。他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3)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4)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指的是一方获益既无法律上的根据,亦无合同上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即无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丧失两种情形。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获益方的主观心态而定;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五章第三节中的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上有两大法律功能,一是矫正欠缺法律上原因的财产转移,二是保护财物归属。对于不当得利的知识是考查的重点。希望考生注意掌握。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请分析:2. 本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该条规定的是无因管理制度。所谓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其构成要件为:a.管理他人事务。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业。b.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该意思无须表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仍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c.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有无法律上的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
3. 该制度的法律效果如何?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此处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五章第四节中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为了实现在特定时期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采用的重要手段。因而,在债权概述这一章具有重要的位置。希望考生认真全面把握这个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