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 2011年6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某XX在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干警表彰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坚定不移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人民群众对正确实施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政法机关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恪守公平正义的职业道德,不断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掌握,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强化对执法权、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要努力使政法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请根据以上材料,谈谈你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1.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只有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准则,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凝聚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才能顺利推进。
3.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对平等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从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
4.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肩负着制定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和适用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
二、1. 案情:谭某1993年曾因投机倒把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1999年5月,谭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为谋利,谭某于199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谭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谭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到十余名妇女卖淫,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谭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顾”谭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谭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0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嫖宿过。
问题:
1.对谭某应以何罪定罪处罚?
2.谭某强行奸污杜某的行为如何处理7
3.对李某和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4.卖淫妇女黄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
5.罗某通风报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
6.嫖客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
7.对谭某定罪量刑时应当注意考虑哪些法定处罚情节?
1.对谭某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2.谭某强行奸污杜某的行为不应单独定罪,而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3.对负责保安的李某与协助管理卖淫妇女的赵某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4.卖淫妇女黄某将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5.罗某为谭某通风报信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构成包庇罪。
6.嫖客陈某构成犯罪,应当构成传播性病罪与嫖宿幼女罪。
7.谭某的法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一是其本人为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应从重处罚;二是其构成累犯,也应当从重处罚。
三、1. 案情: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法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
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2.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
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要经过什么程序?
1.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对的。本案为强奸犯罪案件,在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王某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1. 案情: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乙、丙、丁三人前往。在搬家的过程中,乙发现甲家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到自己的腰包里;丙与丁在搬运过程中不小心把甲的邻居寅碰伤,同时由于不慎将甲的珍贵兰花折断。为此,甲和丙、丁争吵起来,争吵中,三人不知道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花碰下,砸伤了路人戊,乙、丙、丁见状溜之大吉。
问题:
1.甲的兰花的损失由谁承担?以什么为请求权的基础?
2.甲遗失的掌上电脑的损失由谁承担?
3.路人受到的伤害可以请求谁承担?以什么为请求权的基础?
4.甲的邻居寅的损害赔偿由谁承担?
5.甲、丙、丁三人构成了民法上的什么行为?
6.寅可以谁为被告?
7.甲在提起对请求赔偿兰花的诉讼中,可以谁为被告?
1.甲的兰花的损失应该由搬家公司承担,甲可以违约为理由要求搬家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65条和第112条的规定,搬家公司无权拒绝。
2.甲的掌上电脑被乙盗走,属于乙的个人行为,与搬家公司无关。甲只能向乙以侵权为理由请求赔偿,也可以物权请求权要求乙返还掌上电脑。
3.路人的损失可以要求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即可以向任何一个人要求承担责任。因为三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民法基本理论,共同危险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后在各人之间平均分担。
4.寅的损失应该由搬家公司承担,因为这是搬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通意见》第58条的规定,应该由法人承担。
5.甲、丙、丁三人不能确定是谁碰下了花盆,并且三人也不能证明其中的一个人确实与损害无关,三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6.寅应该以搬家公司为被告。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7.甲在要求赔偿兰花的诉讼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直接要求搬家公司承担责任,以搬家公司为被告。
五、1. 案情: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问题: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同上题答案。
5.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此时应当按照上述第三题的情况处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
6.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
7.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六、1. 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个体工商户马某涉嫌违法经营,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前往检查。经查,马某违法事实确凿,工商局拟依法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马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马某当即要求组织听证,工商局通知其次日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主持,马某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马某按照工商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听证结束后,工商局对马某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马某。
问题:
该县工商局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1.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是张某一人,《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工商局在作出决定之前,所告知的只是马某的权利,期间应该包括《行政处罚法》第31条中所提到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欠缺了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3.听证程序也存在问题。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马某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工商局直接通知其参与听证。并且,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而且严重违规的问题在于“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4.工商局要求王某缴纳听证费200元是不合理的。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在听证结束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1. 刘某买了一处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满心欢喜的搬进新房居住,不料,该房却被原房主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他人,租房者伪造了全套房产材料,甚至骗过北京市建委.将房屋过户出售。事发后,原房主状告北京市建委,法院一纸撤销判决,令崭新的房产证变成了废纸。无奈之下,购房者状告建委,要求未尽审查义务的房管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其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理由是:损失主要是由卖房人诈骗行为造成,而非房管部门所为。该案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请你站在法律人的立场,运用相关知识对此事背后反映的问题进行议论:
问题:
1.运用行政法基本理论分析该案中的政府行为。
2.该案原告应该采取何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3.联系该案谈谈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1.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这是法之公理;然冤有头,债有主,要讲一个因果关系,即某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该损害后果发生,侵权者即要对其行为负责,予以赔偿。在我们现实社会生活中,因果关系固然复杂,但并不难判断。在本故事中,购房者显然是被租房者所欺骗,欺骗行为是其所为,房款也是被其所收,房管所一无行骗,二无收钱。购房者只能向骗子要钱,房管所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骗子抓到了,钱却被挥霍了,购房者只能自认倒霉。大概法院正是基于此理由做出如此判决。这似乎很合逻辑,但我却要说它不符合事理。说其不符合事理,是因为这里忽略了一个绝对不应当,也不能忽略的环节,即房屋过户登记注册。在日常生活中,每日每时发生无数的交易行为,从来没有听说过要登记。因为这原本就是生活的常态,就是我们的自由。无须国家来指手画脚。因此,无需登记是原则,须经登记则是例外。这种例外是要讲理由的。
房产乃至于过户之所以需要登记,是因为不同于一般物品,房产属于不动产,其价值一般较高,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房产很容易成为侵权对象。所以一般物品以占有为所有,以交付为转让,而房产等不动产,甚至包括某些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如轮船、汽车等,不仅要占有、交付,而且要登记。以至于在法律上,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以登记的完成为生效要件。上述分析表明,房产登记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这种法定职责,一是在于通过登记了解、掌握有关房产的信息,这种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它无论对于管理部门还是普通民众,都是有益且不可缺少的;二是在于保证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秩序。本案购房者正是基于这一点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才坚持必须登记才付款。由此看来,购房者的损失与有些机关不尽其审查义务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2.基于此种关系,合理的解决方法有两种:一是房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对行骗者进行追偿;二是房管部门与行骗者共同承担责任,先由行骗者予以赔偿,而房管部门承担补充责任。
3.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本案中政府部门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与登记义务,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案中,政府部门没有能够以最方便的方式保证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可见,本案政府部门在诚实守信方面有重大瑕疵。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本案中,政府部门侵害了公民的信赖利益,应该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