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除外条款与不包括条款的不同之处。
特约条款、除外条款与不包括条款,均为保险人控制并确定其所承担的危险而设,但存在下列不同:
(1)含义不同。特约条款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外,约定特定权利义务的条款:除外条款指将原包括保险合同之内的危险,明文加以排除的条款;不包括条款是指原不是保险合同包括在内的危险,因条款明文约定其包括在内。
(2)效力不同。若违反特约条款,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外条款,在于缩小危险的范围,其成就时,仅能免除保险人在该除外危险下的保险给付义务,不可将其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包括条款,在于扩大危险的范围,因共规定而加重保险人的义务。
(3)内容不同。违背特约条款,因保险人放弃而不得再行主张;除外条款所约定的危险,不在合同范围内,即使经事后承认或抛弃,也不发生责任;不包括条款,属于保险合同义务范围内,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负保险给付义务。
2. 简述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在具备如下条件时,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
(1)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没有选择一次性清偿保险费债务的交付方式履行合同债务,而是采取分期交付方式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3)投保人于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经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
(4)义务人超过宽限期仍没有交付后续当期保险费;
(5)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处理办法,如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保险合同中止并非合同终止,只是合同的效力出现了暂时的停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须了结,一定条件具备,中止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
3. 简述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不同特点。
不同特点主要表现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为己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缔约时即须存在。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内容限于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以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为必要内容。
(3)保险利益的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大小,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多少来决定: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不能以金钱估价,保险利益只存在有无之别,而无大小之量。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估量,无双重受益或代位求偿存在的余地,而财产保险存在代位求偿。
(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范围。
(1)在雇主责任保险中,第三人限于为雇主所雇用,其民事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的雇员。
(2)在公众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为被保险人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不包括雇主雇用的员工和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人。
(3)责任保险合同第三人的范围还因承包保的责任类型不同而不同,如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违约责任,第三人以对违约的被保险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为限,如果责任保险承保的是侵权责任,则第三人是因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而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4)责任保险合同第三人的范围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受到限制,如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第三人为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侵害的人,但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乘客不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列。
5. 简述无效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投保人恶意投保或保险人恶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无效;
(3)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超额保险的,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4)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已经发生或已经消失的,该合同无效;
(5)保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2分。1. 试述《合同法》、《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性所带来的弊端进行校正的内容。
《合同法》、《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性所带来的弊端进行了校正,其内容主要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控制,还有社会组织控制。
(1)立法控制,主要通过立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以此来约束合同内容。表现在:第一,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第二,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三,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并对免责条款予以明确说明;第四,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公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司法控制,即指法院或仲裁机关通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定、确认及解释等方式约束合同内容,主要表现为疑义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
(3)行政控制,即由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先行审查,经核准后才允许其作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约的基础,以事后监管的方式修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因素。如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等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
(4)社会组织控制,即通过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自治组织团体的力量影响合同内容。如《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