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形态,此责任形态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归责原则,而是不问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是否有过错,均须对其致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也简化了司法审判的程序。
2. 简述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方面:
1)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数量减少以及品质降低。民事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有损失,有责任,没有损失,就没有责任。所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与否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要件。损害包括物质上的财产损害,也包括心理上的精神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
2)须加害行为违法
即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如不具有违法性质,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不构成侵权行为。违法包括违反法律,也包括违反法规或公序良俗;包括作为的违法,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
3)须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有过错即有责任。所以,在侵权行为实施之际,行为人须有过错,才构成侵权行为。
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现象,但认定过错的标准应当是客观的。因为无论行为人的年龄、认识能力都是可以为人们所感知的客观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针对不同的案件,综合多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事实必须是由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这里的因果关系,是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前一种现象称为原因;后一种现象称为结果。
实质上确定两种自然现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关键在于区别原因和条件。在客观现象中,作为原因的现象只是那种对结果发生起决定作用,并与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现象;条件虽然对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但它只是对结果的发生造成某些可能性,并不起决定作用。条件与结果之间只是一般的联系。如果把条件当作原因就会扩大民事责任的范围。
3. 简述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1)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表明动物与人的活动之间的关系。即它须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并对动物具有适当的控制力。动物的饲养,无论其目的、用途为何,也不论合法、非法均不妨适用该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在逃逸、迷失期间,原则上仍视为饲养的动物。
2)须为动物加害。即必须是指基于动物本身的性质(本能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如果是在人的驾驭下造成的损害,则应属于人的行为,而不是动物造成的损害。这时,动物的驾驭人除承担一般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行政责任。如纵狗伤人、骑马踏青苗等。
3)须有损害后果。如被狗咬伤、青苗被损害等。
4)须损害后果与动物的加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下列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免除责任:一是受害人有过错。如逗打他人之犬而遭咬伤等。如果受害人有过错、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也有过错,即混合过错时,应由他们分担责任。二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发生时,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其他抗辩事由。如原告借被告的马骑之前,被告知该马性情暴烈,原告仍然坚持借骑,结果被摔伤。被告可以以“受害人同意”为理由主张免责等。
4.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即在当事人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违约方可以不负责任。因为,此时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后果,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由此规定也可以确定,并非凡不可抗力都可以免除违约者的责任。
2)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免责理由的。即在订立合同时,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免责条款的,当发生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果又符合这些免责条款时,可以免除违约者的违约责任。
3)对方有过错。如果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于对方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
5. 简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1)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即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包括没有履行,也包括没有适当履行。2)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1. 一天,某石灰厂放炮炸石。在经过望、呼喊、吹哨等程序后,认为安全的情况下点火。于某这一天赶着马车来装石灰,正赶上放炮,碎石将于某砸伤。花医药费若干。于某让石灰厂赔偿,石灰厂认为自己在放炮之前,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于某自己对损失有过错,所以,石灰厂不承担责任。
问:对于某的损失,石灰厂有无责任?于某可以提出哪些理由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对于某的损失,石灰厂有责任。于某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第一,石灰厂放炮炸石的作业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其责任构成只需具备有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高度危险作业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作业人有无过错。本案中,石灰厂虽然在放炮时,也采取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仍然造成了于某的损伤,所以,石灰厂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条件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本案没有证据表明于某是故意闯入作业区,故意要造成自己受伤的。他只是没有听到警示。所以本案不存在作业人免责的条件。
2. 甲厂与乙公司于1999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厂大衣1000件,价款30万元。货物由公司自提,提货时由乙公司验货付款。11月16日乙公司带车到甲厂,对大衣验货后表示满意,即付清货款。双方商定第二天早上开始装货。当天夜里甲厂又收到丙商场的一份订单。对方愿意以35万元购买1000件大衣。甲厂见有利可图,即将该1000件大衣连夜运到丙商场。致使乙公司没能按时提货。
问:甲厂对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甲厂应承担以下几项责任:1)继续履行的责任。因为乙公司还需要这批货,而甲厂也有供货的能力。2)赔偿损失的责任。这里的损失包括没能按时提货而丧失的商机损失,以及所多支出的运输费、人工费等。3)迟延履行期间向乙公司支付的30万元货款的利息。
陈桂花领着3岁的女儿到邻居孙桂清家闲聊天,其女儿手里拿着饼干独自在院子里玩耍。这时从外边跑来一只芦花大公鸡,扑到小孩身上,将其右眼和下巴各啄了一个小口子。即送医院检查为“右眼球外伤,角膜血染”,并做了眼球摘除手术,小孩右眼失明。陈桂花为小孩治疗花费656元,自己误工费损失431元。陈桂花找到大公鸡的主人刘机,要求赔偿,刘予以拒绝,理由是小孩的损失是公鸡造成的,不是他指使公鸡去啄伤她的,并允许陈桂花将大公鸡杀掉。陈无奈以刘机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刘赔偿医疗费、误工费1087元。
一审法院经过调查认定:陈桂花女儿的损害确系刘机家的大公鸡所致,该公鸡过去曾啄伤过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作为监护人陈桂花对其女儿疏于监护,对造成的损害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判决由被告刘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刘机赔偿760.9元。陈桂花自己承担30%的责任。陈桂花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层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维持原判。
问:3.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首先,被告的大公鸡过去曾经啄伤过人,被告对该公鸡本应采取果断措施,而没有采取,又圈管不牢,致使其又啄伤陈桂花的女儿。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刘机是伤人大公鸡的饲养人,对原告陈桂花女儿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动物造成的他人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动物基于动物本身的特性而致人损害。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要求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人一定要有过错,动物的所有人或饲养人的免责条件仅在于:是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否则,不能免除其责任。其次,法院认定陈桂花对女儿疏于监护,是很牵强的,陈桂花带着女儿去邻居家串门、聊天无可厚非,法律要求她对刘机家的大公鸡从外边跑进来伤人有所预料,则未免过于苛刻,既然如此,那么说陈桂花对其女儿疏于监护也就没有道理。因此,判决陈桂花承担30%的责任是不合法的。
4. 该案谁应对孩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什么?
本案应判决被告刘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如上所述。
5. 某施工队承包了某大学的地下管道铺设工程,在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上,挖了一条一米深的大沟,准备安装地下管道。施工队在开挖处的路段上,竖立了一个木牌,上写“此处施工,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一天晚上,张三骑车路过此处,因没有看见禁止通行的木牌而掉进沟里。后经他人相救送往医院,经查:张三左臂骨折以及其他部位的擦伤,共花医疗费749元,被迫休息一个月。张三找到施工队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张三即以施工队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施工队赔偿医药费749元、自行车修理费60元、误工补助费6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施工队辩称:在道路上挖沟进行施工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开挖处也设立了标志。张三掉进沟里纯系他自己骑车不注意所造成的,施工队没有过错,也不应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
这是一起特殊侵权行为的案件,法院应判决被告某施工队承担原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某施工队在道路上施工挖沟时,只在沟前竖立了一个小木牌,这种做法在白天还起一定作用,但是在晚上或者有雾的情况下,就不能起到警示作用,更不要说安全保护作用。也就是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不能认定施工队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所以,施工队以自己设立了标志为抗辩理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至于施工队说张三系自己骑车不注意所造成的,以及施工队没有过错问题。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说,这种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也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法院应判决由施工队承担全部责任。
6. 某甲和某乙订立了一份买卖牛的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交付3头牛,总价款为6000元。某乙向某甲预付3000元,余下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某乙向某甲付清牛款之前,某甲保留3头牛的所有权。某甲向某乙交付了3头牛。在牛款付清之时,其中1头牛把某丙给顶伤,造成某丙损失2000元。
问: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理由是什么?
某丙的损失应由某乙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某乙在接受某甲的交付后,虽然对三头牛还没有取得所有权,但却是牛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所以,某乙应对某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 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放学后,几个人分成两拨玩打仗游戏。其中,甲、乙、丙三人一伙,同时向另一拨人群投掷石子,其中有一颗石子正好打在某丁眼睛上。某丁被送到医院治疗,共花费两万元,而且被砸伤的眼睛也完全失明。对某丁的损失,甲、乙、丙都否认自己是伤人者,但又都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其监护人则抗辩说,玩打仗游戏是双方都同意的,现某丁被打伤,其自己也有责任。
问:某丁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某丁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三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造成某丁损害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这是特殊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责任的承担者是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另外三人的行为应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因无法确定究竟是谁致某丁损害,因此,应由三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各监护人应承担的份额均等。
8. 某甲要出国,临行时把房屋钥匙交给邻居某乙,让其帮着看家。一天,某乙发现,屋里的几盆花由于经常见不到太阳快死掉了,就把花盆都搬到阳台上。不料那天傍晚刮风,把其中一盆吹落,正好砸在从楼下经过的某丙头上,某丙当时被砸晕了,被人送到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2000元。
问: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某丙的损失应由某乙承担。因为某甲虽然是花盆的所有人,但他并不是将花盆放在阳台上的责任人,即某甲对花盆坠落砸伤某丙没有过错。而某乙则是造成某丙被砸伤的责任人,因为,此时某乙是花盆的管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某甲即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所以,某甲对某丙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而某乙作为管理人,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其应对某丙的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