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 在下列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意的,请选出正确选项。
四、案例分析题1. 曹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某商业银行贷款30万元,购买了机器设备,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二年。曹某开办起服装加工厂后,因整个服装市场不景气,销售服装的利润很低,而曹某又没有销售服装的经验,结果不但没有收回成本,而且赔上了家中多年的积蓄。还款期限到来时,某商业银行向曹某催付,曹某答应说,就是变卖家中财产也要还贷。后曹某拍卖家中财物,其中有一辆运货的面包车,正好有朋友宋某想买一部运货的面包车,为了送人情,曹某就以3千元价格卖给了宋某,而这部面包车正常的市场价为2万元。在此期间,曹某的父亲去世,曹某表示放弃继承权。两个月后,经核算曹某家中财物共拍得26万元。某商业银行得知曹某以较低价格把一部面包车卖给宋某后,要求曹某重新拍卖面包车。此时,曹某的另一债权人卢某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款偿还自己的5万元债务。某商业银行认为自己向曹某请求偿还债务在先,不同意卢某参与拍卖钱款的分配。为此,发生纠纷。
问:(1)某商业银行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曹某和宋某买卖面包车的合同?为什么?
(2)某商业银行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卢某的债权?为什么?
(3)某商业银行如果主张撤销曹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法院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1)某商业银行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曹某和宋某买卖面包车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l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曹某拍卖家中财物以还贷,却为了送人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3000元把面包车卖给宋某,对这种减少财产,有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某商业银行不能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卢某的债权。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债权是债权人得对特定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三项权能,即请求权能、受领权能和保护请求权能,在债的效力上分别表现为请求力、保持力和强制执行力。某商业银行和卢某同为债权人,具有同等权利。故某商业银行不能主张请求在先对抗卢某的债权。
(3)不应支持。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应、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等。
2. 甲、乙、丙为小学五年级学生。某日放学后,三人打闹,追逐过程中,乙、丙用小石子击伤甲头部。送至医院支付医药费900元。甲的父亲分别以乙、丙两人的父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为什么?
本案原告为甲,被告为乙、丙。因为甲、乙、丙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就有资格成为当事人,这与其诉讼行为能力无关。甲、乙、丙的父亲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因为甲、乙、丙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亲自进行诉讼,需要由他们的监护人代为参加。
3. 贾某因复制和出售淫秽录像于2001年5月15日被A市B区公安分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并罚款3000元。贾某不服,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于2001年5月20日向A市公安局提出申诉。A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B区公安分局处罚过重,遂作出行政拘留?日,罚款2000元的复议决定,并于 2001年6月30日向贾某送达了复议决定书。贾某仍然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1)贾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说明依据。
(2)贾某可向哪个法院起诉?说明依据。
(3)确认贾某的诉讼时效。
(1)贾某应以A市公安局为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答案提示]贾某可以向A市B区法院、A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或贾某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贾某应在2001年8月15日前提起诉讼。
4. 马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便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恰巧子弹打在地上反弹向上方,正中赵某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
问: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说明理由。
马某构成犯罪,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马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赵某的身体健康权利;马某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结果达,到了重伤的程度;马某在实施该行为时应该预见到该行为会发生危害的后果,而没有预见到,但其行为却造成了赵某左眼球被摘除的危害后果;另外,马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
五、综合分析题1. 材料1
建国以来,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整治江河,兴修水利。仅长江中下游就完成 40亿立方米的土石方,修筑和加固堤岸3500余公里。据粗略统计,仅在去年洪灾期间,这些设施就减少经济损失7200亿元。专家估计,水利投资与收益的比率约为1:10。
材料2
1998年长江发生的全流域特大洪水,其洪峰量和峰高均与1954年大体相当,但水位却超过历史最高值。出现这种情况与生态环境状况直接相关。据统计,近30年间,长江流域森林覆盖率减少一半,水土流失面积增加一倍,中下游湖泊面积减少45.5%,湖底普遍淤高1~3米。
材料3
国家重视环保工作,去年洪灾过后,又采取了包括制定《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在内的一系列措施,要求各地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乱占林地行为并对加强水利设施建设、“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作出安排。
请回答:
(1)我国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兴修水利,治理生态环境的经济意义是什么?
(2)结合上述材料,说明怎样才能做到按客观规律办事?
(1)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兴修水利、治理江河、保护环境,减少了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它很好地将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2)按客观规律办事就要尊重客观规律。规律的存在和发生作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能够认识和利用规律,但不能违背规律,否则就会受到惩罚。治理江河、兴修水利就是认识和利用规律的体现;而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灾情加重,则是违背客观规律的结果。按客观规律办事,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把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国家兴修水利、保护生态环境等都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具体表现。按客观规律办事,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人们可以利用对规律的认识改变或创造条件,制约或影响某些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兴修水利和采取的一系列环保措施,就说明了这一点。
2. 某地在农村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过程中,当地领导干部本着找准“三农”问题切入点的原则和“搞不好村班子不走,搞不活农村经济不走,搞不掉落后村帽子不走”的目标,住村办公,人户走访,征求意见,提出整改措施,他们为群众跑贷款,帮助招商引资,提供信息、技术,筑路,修渠等,件件落到实处。对此,一村民深有感触地说:“以前乡干部到村里来不是要钱,就是找粮食、抬东西,我们一见就烦,如今干部的作风变了,我们的感情贴近了,关系融洽了,对党和政府更信任、更拥护了。”
请回答:
(1)该地领导干部是如何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
(2)新形势下应如何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1)坚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通过搞好村班子,为群众跑贷款、招商引资、提供信息、技术等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找准“三农”问题的切入点,了解群众要服务于农民。
(2)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根本的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进取;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关心群众;加强生活作风建设,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同时,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还要依靠教育和制度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