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简答题1. 简述秦汉中央政府的列卿制度。
(1)秦汉中央政府职能机构的长官称卿,其职能如下:①奉常。西汉改称太常,掌宗庙礼仪。②郎中令。西汉改称光禄勋,掌宫廷警卫。③太仆。掌宫廷车马。④卫尉。掌皇宫保卫。⑤典客。西汉曾更名大行令、大鸿胪,掌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⑥廷尉。掌司法。⑦治粟内史。西汉更名大农令、大司农,掌财政税收。⑧宗正。掌皇族内部事务。⑨少府。掌山河湖海税收及手工业制造。以上官员称为九卿。除此之外,还有与九卿地位相当的中尉(掌京师治安)、将作大匠(掌土木工程)和大长秋(掌皇后的各种事务)等,他们和九卿合称列卿。
(2)列卿制度是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制度,列卿制度体现出君主专制的精神,即官员必须绝对服从皇帝。
2. 简述秦汉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体制。
针对各少数民族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具有不同的风俗民情的现实,秦汉中央政府采取了非常灵活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杂居区,采取郡下设道的方法。道相当于县,其长官秦称道啬夫,西汉称道长。这种道当是郡下的一种与县有所不同的特殊行政区域,所采取的是既直接统治,又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内部特殊性的管理方法。
(2)在南方归附地区,采取虽置郡县和汉人长官,但对归附少数民族首领仍赐侯、王印,保持内部原有统治方式的双轨制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方式当是一种高度内部自治的方式。
(3)对内属迁入边郡的北方少数民族,一方面保留原有的国号和建制,称属国,另一方面,朝廷直接派出官吏加以监督。成帝以前实行的是大鸿胪一典属国一属国都尉三级管理,成帝以后减省为大鸿胪一属国都尉两级管理制。这种管理方式当属于一种有限度的内部自治方式。
(4)持节领护官。这是汉政府对北部叛服无常的少数民族派出的进行羁縻的一类武官,这些武官对各少数民族政权只采取武装监护而不干预其内部事务。这种管理方式以中央政府自身实力强大为前提,一旦自身实力衰落,前世经营的成果也全付诸东流。
3. 简述清朝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到清朝时已发展得十分完善,分为:
(1)亲族回避。凡有祖孙、父子、叔侄和兄弟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机构中任职,由职务较低者回避。地方官的回避要求更严,凡有五服以内亲属关系及外姻亲属关系、师生关系者均要回避。
(2)职务回避。如户、刑两部中负责各省事务的司级机构长官必须回避,即处理某省业务的机构中不能有本省籍的官员。
(3)地区回避。地方官必须回避籍贯所在的本省,且不允许在邻省五百里以内地区任地方官。
4. 简述中国工农民主政权创造的行政管理经验。
(1)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行政机关领导成员,实行议行合一的管理制度。
(2)行政机关贯彻精简和廉洁的原则,实行首长职数限额制和大体平均的供给制。
(3)实行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4)贯彻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严格挑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实行调查研究、典型试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等工作方法。
5. 简述苏区行政监督上主管部门监督所采取的主要形式。
(1)由中央政府发布命令,规定统一时间和要求,各自进行自上而下的工作检查。
(2)上级领导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深入基层,实地检查和指导下级政府的工作。
(3)下级行政机关按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工作。
五、论述题1. 试述清朝的官员考核制度。
清初官员的考核基本承袭明代制度,分为考满和考察两种,后将考满、考察合为一体,形成划一的制度。
(1)清初考满方式基本承袭明代,但改为一年一考,三考为满。其具体方式是三品以上官员由本人先自我裁定,四品以下则先由吏部会同都察院一起审查,最后均上报皇帝审定。考满是一般性考核,在某一官员任职届满时进行,主要是考核官员的从政经历和政绩,作为未来仕途升降的依据。
(2)考察与考满合为一体后,规定每三年考核一次,由吏部考功司主持。
①对京官的考察称京察。京察以四格,即守(操守)、政(政绩)、才(才能)和年(年龄)作为考察的标准,根据考核情况分为称职、勤职、供职等级别。对不称职和行为不端的官员要纠以八法,即用八条标准决定其升降去留。
②对地方官的考察称大计。其标准也是政、守、才、年四格,主要以政绩的多少和任职地区的发展状况为根据评定等级。各级政府属吏的考察由本衙门长官负责,然后上报督抚,最后由吏部考功司复审。
(3)清朝考核官员名义上由吏部负责,但实际上吏部仅负责办理手续而已,考察大权分散于各级长官手中。总之,清朝吏部的考核之权比明代吏部大为下降。
2. 试述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在行政执行方面采取的改进措施。
(1)在国防最高委员会中设立执行委员。执行委员经委员长指定可以列席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国防最高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即交执行委员负责执行,这保证了决策执行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推行行政三联制。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国防最高委员会根据蒋介石的指示,从1940年开始推行行政三联制,即按照行政运行的顺序,将一切工作过程分为计划、执行、考核三个阶段。国防最高委员会是将三者统一和联系起来的最高指挥机关。按这一框架,国防最高委员会增设中央设计局和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于是形成这样的运行系统:中央设计局管设计,党政军原有机关管执行,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管考核。国防最高委员会利用中央设计局和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一方面严格控制各级政府的施政计划及预算,另一方面严密监督其计划的执行。行政三联制是蒋介石集党政军大权于国防最高委员会,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控制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进一步增加了党政军机构的重叠和矛盾。
(3)实行分层负责制。即将各机关人员分成若干层级,明确规定各层级的职责权限,使各级人员都明确责任,做到职责专一,功过分明,便于查核。具体层次及责任如下:第一级即各机关最高长官,主要掌握本部门的决策权;第二级即各级机关幕僚长,其职责主要是参与起草以及组织实施一级长官的决策;第三级即幕僚长以下司、局、处、科长等,其主要职责是落实一、二级长官交办事项;第四级即文书、科员、书记员、办事员等,各按具体情况确定其责任。
(4)推行幕僚长制。这是一种机关工作制度。国民政府将机关工作分为政务工作和事务工作,主管长官负责政务工作,而常务次长、秘书长、主任秘书、支部书记等官吏则着重负责事务工作。这些负责事务工作的长官就称为幕僚长。提倡幕僚长的目的,是要各级幕僚长负起责任,不要事事推给主管长官,妨碍主管长官对重要政务的筹划和处理。
(5)改进公文处理办法。强调文书处理“贵在快捷”,要求各机关切实做到“层层节制”,“级级负责”。尽管国民政府三令五申,但是由于官僚机构臃肿,吏治腐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