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2. 如果信用证规定“FROM CHINESE MAIN PORT TO NEW YORK”,则提单的装运港一栏应填写“CHINESE MAIN PORT”,以符合单证一致的要求。
对 错
B
[解析] 信用证要求中的“FROM CHINESE MAIN PORT”意思是“货物从中国口岸发运”,是笼统规定港口的方法,实际业务中提单的装运港一栏应根据信用证提及的出口商所在地及具体出货口岸来填写装运港口名称,这样才符合单证一致的要求。
3. 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做提示时,可能遭到拒付。拒付又称为退票,即已获承诺的汇票在到期时未获得付款。
对 错
B
[解析] 拒付,又称退票,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两种情形。其基本含义有二: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或未能获得承兑;无须承兑或已获承兑的汇票在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付款时,未获得付款。
5. 背书人对票据所负的责任与出票人相同,但对其后手没有担保责任。
对 错
B
[解析] 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而言,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于出让人而言,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6. 采用CIF贸易术语,卖方要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而采用CFR贸易术语,保险责任及保险费是由买方承担的,可见,对卖方而言,采用CIF贸易术语较采用CFR贸易术语所承担的风险大。
对 错
B
[解析] CIF术语下由卖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CFR术语下由买方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但是,两种术语下风险都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即转移给买方,所以两种术语下卖方所承担的风险是一样的。
7. 票据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方为有效。
对 错
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票据的转让只需持票人经过背书即可,不需通知债务人。
五、计算题1. 出口箱装货物共100箱,报价为每箱4000美元FOB某港,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6美元或按AV收取1.5%,以W/M or Ad Val.选择法计算,每箱体积为1.4m×1.3m×1.1m,毛重为每箱2公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10%,求总运费。
求每箱基本运费
按“W”计算:26×2=52(美元)
按“M”计算:26×1.4×1.3×1.1=52.05(美元)
按“Ad Val”计算:4000×1.5%=60(美元)
三者比较,则该批货物每箱的基本运费为60美元。
总运费为:60×(1+1O%)×100=660(美元)
六、案例分析题1. A公司对英国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信用证中对发票只规定:“Commerclal Invoiceinduplicate.”。A公司交单后被拒付,理由是商业发票上受益人漏签字盖章。
A公司经检查发现的确漏签字盖章,立即补寄签字完整的发票。但此时信用证已过期,故又遭拒付。A公司与买方再三交涉,最后以降价处理才收回货款。本案中的拒付有无理由?为什么?A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拒付无理由。根据《UCP600》,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商业发票不需签署。A公司处理不妥,应根据《UCP600》向对方解释单据并不存在不符点。
2.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①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②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③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④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A公司提出的第①、③、④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第②项不合理。理由如下:中美两国均为《公约》成员方,且合同中未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应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者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