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写作主题(40分)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20××年×月××日,黄胜喜向××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黄明亮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并且要求黄明亮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支付医疗费用等三万元。
黄胜喜提起诉讼的证据有:(1)××村村民翟东河的证人证言一份,证明黄胜喜晕倒并住院治疗;(2)××村村干部王林的证人证言一份,证明黄胜喜晕倒送医院治疗并在其身上发现农药和遗书;(3)黄明亮编造的检举揭发材料复印件×份,证明黄明亮诽谤黄胜喜贿选;(4)黄明亮实施诽谤行为的照片×张,证明黄明亮在村集市对黄胜喜公开进行诽谤。
具体事实如下:黄明亮与黄胜喜系邻居,20××年×月××日,两家因盖房引起纠纷,之后关系日益恶化,平时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由此两家积怨越来越深。20××年村委会改选,黄胜喜报名竞选村委会主任。黄明亮知悉情况后,捏造事实,在村民中散布黄胜喜有贿选行为的谣言,并编造材料寄发给镇政府等多个部门。黄明亮的行为导致黄胜喜在村民中的威信一落千丈,黄胜喜不得不退出村委会主任的竞选。黄明亮不肯就此罢手,反而变本加厉,污蔑、到处散播黄胜喜与张某、李某某等多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村集市上当众多次谩骂、丑化黄胜喜。黄明亮的诽谤行为致使黄胜喜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整日精神恍惚。对两人的矛盾,村委会和派出所多次进行调解,但收效甚微。
20××年×月××日上午10时许,黄胜喜怀揣遗书、农药准备到村委会办公室服毒自杀以证清白。黄胜喜行至村委会附近,因身体严重虚脱突然晕倒。村干部王林和村民翟东河等人发现后,急忙呼叫120急救车将黄胜喜送到××县人民医院急救。经过治疗,黄胜喜身体状况有所好转。黄胜喜因住院治疗支付各种费用共计三万元。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黄胜喜,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省××县××村村民,住××省××县××村。黄明亮,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省××县××村村民,住××省××县××村。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状可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第一部分 首部
(一)标题。应当写明:刑事自诉状。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分别写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案由和诉讼请求。案由应当写为:诽谤罪,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
(二)事实与理由。应当写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应当分别写明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各项证据,证人的具体情况。
第三部分 尾部
(一)致送法院名称。分两行写明:此致××省××县人民法院。
(二)附项,写明:本诉状副本×份、证据×份。
(三)署名和日期。
四、写作辅题(20分)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杰与姜莉莉于20××年×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晓璇,3岁)。20××年10月14日李杰向××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姜莉莉离婚。
李杰起诉的理由是:两人性格不合,双方认识不到半年就结婚了,婚前对女方了解不够,导致婚后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现在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要求离婚。婚生女儿由姜莉莉抚养,这样有利于孩子成长。姜莉莉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双方虽然认识不到半年就结婚,但属自由恋爱,婚后虽然偶有争吵却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李杰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有外遇,请求法院主持公道,不要偏听偏信。该案经××省××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原告李杰撤回了起诉。20××年3月10日,李杰再次向××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姜莉莉离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李杰的起诉。
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是,李杰撤诉不满六个月,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诉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20××年3月24日,××省××县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民初字第××号的民事裁定书,该案由审判员萧斌审理,潘玉良任书记员。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杰,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061979091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省××县国家电网干部,住××县××路××号。姜莉莉,女,1981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061981030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省××县××小学教师,住××县××路××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可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第一部分 首部
(一)标题。居中分行写明,××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二)案号。应当写为:〔20××〕×民初字第××号。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和案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概括写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二)以“本院经审查认为”引出理由,然后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三)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四)裁定主文,写明:驳回李杰的起诉。
第三部分 尾部
(一)上诉权利告知。
(二)审判员署名。
(三)写明日期,加盖院印。
(四)书记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