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过程中,存在下列两种不正确的行为:
(1)不正确行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8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理由: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是用来保证招标人权利实现,约束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即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一般不得撤销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协议书等一系列缔约行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递交投标要约,有权随时撤回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这是法律赋予潜在投标人的基本权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本案例中,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须提交8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的做法侵犯了投标人的权利。
(2)不正确行为:在不同发布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理由:《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