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1. 简述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 简述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我国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对于国籍积极冲突即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主张以其经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若该人在其所有的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则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国籍消极冲突即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人一般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
3. 简述破产宣告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和主张。
(1)普及破产主义,即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完全的国际效力。债务人一旦在某国被宣告破产,则其财产不管在国内或国外,均应归入破产财团。
(2)地域破产主义,即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
(3)折中主义,即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此说大都主张内国宣告的破产具有普及的效力,而外国宣告的破产则视情况的不同,或承认其域外效力,或拒绝承认其在内国的效力。
4. 简述平行诉讼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
平行诉讼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基于同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先后或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起诉,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都进行受理的情形。平行诉讼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各国法律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定的不同。主观原因是当事人进行挑选法院,即当事人为取得对自己有利的某国法院判或是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提起重复诉讼或对抗诉讼。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0分)1. 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试论述单一制和分割制的优缺点。
单一制,又称同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时的属人法支配。优点在于简单易行,且不会发生死者位于不同的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要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而产生不同法律结果的矛盾情况。但其最大的缺陷却在于用死者的属人法去处理位于法院国以外的不动产,其判决往往得不到物之所在地国的承认和执行。
分割制,又称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优点在于判决易为不动产所在地国承认,缺点在于法律适用上的操作程序复杂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