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三、综合题有计算的,要求列出算式、计算步骤。需按公式计算的,应列出公式。
1. 北京某一国有企业(简称A企业)和欧洲商人汤姆先生订立合同,决定在北京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预期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合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汤姆先生出资700万美元,其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350万美元,另以350万美元等值的欧出资,A企业以场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折合出资300万美元。出资采取分期缴付的形式,第一期出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付清,双方各缴付认缴出资额的15%。合同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在合营期内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只能由中方派人担任。
问题:
(1)拟成立的中欧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应受哪些法律的调整?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存在哪些问题?
(3)中方企业以场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1)拟成立的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它应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公司法》调整。
(2)合同中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①注册资本未达到规定的限额,因为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则其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40%,即1200万美元。②欧方出资的工业产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③第一期出资应从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④合营企业合营期内注册资本不得减少。⑤董事会只能由中方派人担任违背法律的规定。
(3)A企业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其以场地使用权和机器没备出资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机器设备产权转移手续。
2. 甲某为某集团公司的经理,甲女13岁,中学生。2000年9月间,甲女趁甲某疏忽,擅自动用甲某的个人支票凭证本,冒充甲某签名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12万元的支票,并加盖了甲某的私章,持票到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架价值12万元的遥控模型直升机。某购物中心的经理认识甲某和甲女,故对她交付的支票深信不疑。尔后,某购物中心为清偿货款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某塑料玩具厂。次日,当地报纸即刊登了人民法院裁定该塑料玩具厂破产的公告。因清算组尚未成立,该厂会计科便把上述支票交开户行入账,遭退票。理由是支票印鉴不符。清算组成立后,持该支票向票据上出票人甲某及背书人某购物中心追索,均遭拒绝。甲某的理由是:我的印鉴是我的女儿背着我盖上去的,我根本不知道,且该私章不是我的支票预留印鉴,我不负责。购物中心的理由是:持票人已破产,丧失了受领资格,等该厂清算时再说。
问题:
(1)甲某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甲女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甲女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甲女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某购物中心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甲女在购物中心购物的款项应如何支付?
(3)塑料玩具厂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果没有,为什么?如果享有,该票据权利能否实现?某购物中心的抗辩是否能成立?
以上问题均请说明理由。
(1)甲某不应承担票据责任。因为其女冒用甲某的签章签发支票,甲女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甲某是被伪造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甲某不承担该支票的付款责任,甲女也不承担该支票的付款责任,因为甲女是伪造人,票据上没有以其名义所作的签章。
(2)如果甲女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甲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所以其签章无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并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因此某购物中心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甲女在购物中心购物的费用应由甲某负责支付。如上所述甲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持票人某购物中心不得向签章人甲女主张票据权利,但甲某是甲女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其女的购物费用。
(3)塑料玩具厂享有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也就是说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然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某购物中心在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的,应当对塑料玩具厂承担票据责任。所以某购物中心对塑料玩具厂的抗辩不能成立。塑料玩具厂在请求付款被拒绝后,可以向包括购物中心在内的前手以及付款人,对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并且不受顺序的限制,以实现票据权利。
3. 北京市下岗工人章某、李某和王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商品批发业务。为了设立公司,三人多次奔波于各种公司行政管理机关和部门,最终公司于2005年1月正式成立,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8000元人民币,章某以实物出资,作价1万元,李某以劳务出资,作价8000元,王某以知识产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将其转让给他人。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由于经营不善,股东之间出现分歧,章某认为李某的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其补交现金1万元,王某则要求将其出资转让给第三者童某,遭到章某和李某的反对。
请问:
(1)本案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指出并说明理由。
(2)该公司必须在国家丁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事项包括哪些?
(3)符合什么条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某才能合法地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童某?
(1)本案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①公司的注册资本违法。我国新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本案中的注册资本为28000元人民币,不符合规定。
②股东的出资方式违法。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因此李某以劳务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③公司章程的内容违法。按照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公司章程中不能规定股东可以抽回出资。
(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八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分式。
(3)股东在公司登记之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王某转让出资给第三人童某必须得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合法转让。
4. “TD”是天津天达公司的英文缩写,中文“天达”是其译音。“TD”、“天达”及“白云(图形)”一直作为天津天达公司的标志。自2001年开始,天达公司将上述标志以单独或组合形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为商标,并相继取得24大类100余个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天达”系列商标)。2002年 2月天达公司取得“天达”文字商标、“白云(图形)+TD”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24类啤酒及制造啤酒用原料等商品。2005年4月,天达公司将“天达”、“白云(图形)+TD”商标使用在天津天达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天达啤酒上。2005年5月10日,天津圣华工程公司经申请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天达+白云(图形)+TD”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 (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2005年11月26日,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核准,天津圣华工程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平安公司。2005年12月29日,以平安公司名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2005年12月,平安公司、四川天府公司作为生产单位,天庆公司作为经销单位开始生产销售白酒、冰酒(葡萄酒),三者将“天达”和“TD'’分别作为白酒和冰酒的商品名称。三者在生产销售天达白酒、TD冰酒期间,天庆公司与天津市中化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广告承揽合同》,并在天津主流媒体上多次刊登广告。
请问:
(1)类似商品以相同商标注册是否构成侵权?
(2)圣华公司行为是否是恶意抢注?
(1)“TD”、“天达”及“白云”图形作为天达公司无形资产,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取得了“天达”,系列商标专用权,经授权广泛使用于企业和商品上,其中包括天达啤酒。平安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个别字体、图形略加改动后,组合成“天达+白云(图形)+TD”进行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天达白酒、TD冰酒上,因其与原告注册商标别无二致,显然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在法律上构成注册商标的近似。
我国商标法中的商品分类表,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是商标分类注册、管理、检索的依据,只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时的参考,不能作为商标侵权与否的法律依据。
虽然原告申请啤酒商品注册商标为32类,被告白酒商品注册商标为33类。但在消费者看来,无论是啤酒、白酒还是葡萄酒均属同类产品,即酒类。因此,天达白酒与天达啤酒构成商品的类似。综上所述,三被告具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恶意,以误导消费者从中获利,其行为有悖诚信原则,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应依法判决三被告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天达+白云(图形)+TEDA”商品名称,销毁标识及其瓶贴和包装;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恶意抢注是商标注册中常见的侵权现象,主要是侵权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相关手段抢先申请商标注册借以排斥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被告正是以此种方式通过国家商标局注册将非法目的合法化,如被告复制,剽窃天达商标行为被注册行为所掩饰。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作了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名称权”也属于在先权的一种,天达公司享有的“天达”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在先的情形毋庸置疑。恶意抢注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圣华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