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促使各国先后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其对后世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官分文武为特点的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体制建立。在国君之下设相和将,相也称相邦、丞相,又通称宰相,是百官之长,协助国君处理全国政务。将又称将军,是武官之长,负责领兵打仗。有的国还设有御史,相当于国王的秘书。官分文武,既适应了当时政治上和军事上的需要,同时又便于国君控制。
(二)郡县制取代了分封采邑制。战国时期随着边疆地区的发展,在郡下开始分设若干县,由此产生了郡县两级地方机构。郡设守,县设令,郡县的政令受制于中央,郡县的长官由中央任免,不能世袭;县下有乡里,乡设“三老”,里设里正;乡里以下设什伍组织。
(三)封建法制确立。魏国李悝制定《法经》,秦国商鞅参照《法经》制定了秦国的法律,它们是我国最早的系统化封建法典。
(四)新的官吏管理制度确立。随着世卿制的破坏,新的官吏选任制度逐渐确立,使立功仕进、荐举仕进、献策仕进等新的选官制度逐渐完备。官吏由国家任免,不再封赐采邑而是领取俸禄,这种君臣关系已带有雇佣性质。国君对重要官吏和地方长官进行考核,决定其升迁任免。这种官僚制度使国君集权于一身,初步形成了中央集权的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