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招标实施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1)自筹资金正在筹措,建设项目资金尚未落实,应该在资金来源落实后才能实施招标。
(2)区建设局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指定某招标代理公司实施这一项目。招标人应该根据情况自行实施或委托与行政机构无相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3)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足5个工作日。
(4)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此时购买标书者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投标,仅是潜在投标人,不需要投标保证金对其行为进行担保;且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而案例中要求投标保证金100万元不妥当。
(5)限于本地企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6)必须使用本市第一水泥厂的水泥,违反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7)现场踏勘随时随机组织并口头回答相关的问题。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且相关问题均应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所有的潜在投标人。
(8)要求投标人自行核算工程量,将导致投标竞争的初始性的不公平。应该由招标人给出,以确保投标的公平性。
[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该项目招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本案例中,在建设项目资金尚未落实的情况下,是不能实施招标的:招标人应该根据情况自行实施或委托与行政机构无相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人、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购买标书者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投标,仅是潜在投标人,不需要投标保证金对其是否投标进行担保,且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因此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为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本地企业是错误的;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因此该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本市第一水泥厂的水泥是错误的;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且相关问题均应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所以校方采取随时购买、随时踏勘的方式,随机指派校内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带领进行现场踏勘,并口头回答了有关问题是错误的;该项目的工程量应该由招标人给出,以确保投标的公平性,所以要求投标人自行核算工程量,将导致投标竞争的初始性的不公平。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该建设项目的合同计价模式的选择。建设项目的合同及模式应该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风险在双方的均衡分配,并保证计价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为基本前提。本项目所选择的合同计价模式,会导致招标方投入过多的管理成本,不利于招标方对于工程的有效控制。按照工程惯例,该项目宜采用单价合同,即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的各分项工程数量是估计值,合同履行中,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计算调整,而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固定的,除非发生工程内容范围、数量的大量变更或约定以外的风险,才可以调整工程单价。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一般适用于核定合同价格时,工程数量难以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承包人承担了工程单价风险,工程招标人承担了工程数量的风险。单价合同的极端形式是招标人不提供任何分项工程数量,工程承发包双方约定各分项工程单价,故又称为纯单价合同,这种合同计价方式容易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