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 二、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案例,然后回答第二、三题。案例(纯属虚构): 广州A厂从英国进口一批货物,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运公司回答,所有短缺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经过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本题包括21—25题五个小题。1. 你认为船运公司在此案中该负何种责任?
船运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船运公司有按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短损,船运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 你认为该厂是否可就由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
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况,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 你认为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种?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中所发生的损失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带来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与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4. 请你说明对于商品数量条款应明确哪些问题?
在数量条款中应包括:
(1) 明确数量单位。
(2) 明确重量单位。
(3) 确定数量的方法。
5. 请你说明商品数量条款的重要性。
数量条款是要件条款,是构成交易的组成部分,买卖双方交货是对数量进行评价的依据。因此,当交易数量一经约定,出口方必须按约定的数量交货,一般来说,多交或少交都不行。
三、本题包括26—28题三个小题。1. 请你根据以上案例说明进口货物到港后如何进行接货和验收?
进口商品到港后,由港方负责卸货。在卸货时,港方对货物进行核查,如发生短缺,及时填写“短缺报告”交船方签字,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说明。
2. 请你说明进口索赔对象有哪些方面?
进口索赔对象主要有三方面:
(1) 国外出口方责任:货物原装数量不足;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局部交货。
(2) 承运人责任:货物短缺;残损属承运人过失所致。
(3) 保险公司责任: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保险险别责任范围以内的;凡船运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弥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保险险别责任范畴以内的。
3. 请你说明运输索赔具体包括哪些情况?
由于承运人未履行基本义务,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主要有四种情况:
(1) 承运人短卸、误卸造成货物短少;
(2) 托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
(3) 承运人未履行“管理货物”的基本义务;
(4) 开航前和开航时船舶不具备适航条件造成货物损坏。
四、本题包括29—32题四个小题。1. 请你说明象征性交货有哪些特点?
(1) 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只要卖方如期提交合同规定的全套合同单据给买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即使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2)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买方凭单付款。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抵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2. 请你分析说明为什么把CIF术语理解为到岸价是错误的?
其理由有:
(1) CIF术语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
(2) 按CIF成交,卖方只负担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运输中风险应由买方负担。
(3) CIF术语下,卖方虽然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为保险费,但并不负担到达目的港前的一切费用。
3. 请你比较说明诉讼与仲裁的异同。
其相同点有:
(1) 两者都由第三者出面处理纠纷。
(2) 都按一定程序进行审理。
(3) 裁决书与判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不同点有:
(1) 审理案件机构的性质不同。
(2) 审理程序不同。
(3) 审理人员产生程序不同。
(4) 审理制度不同。
(5) 审理依据不同。
(6) 案件审理的方式不同。
(7) 境外执行裁决和判决的条件不同。
4. 请你说明如何规定发盘的有效期?
在通常情况下发盘都会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的时间,发盘人即不受约束。
有效期规定方法有:
(1)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2) 规定一致接受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