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 某市是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拟规划发展人口规模为25万左右的一座新城市。图示为新城总体规划方案,经专家评审基本同意方案的框架,但对部分工业用地、部分居住用地以及垃圾填埋场用地等方面提出了应予改进的意见。
试具体分析这些方面的主要问题?(提示:方案中其他不足之处不评论)
某新城总体规划方案
1.M1布置在沿河两岸既影响生活岸线,也不利于城市的景观。
2.城市东北部的两块居住用地布置在工业用的中间是不当的,严重影响居住环境。
3.城市垃圾填埋场选址不当,与居住区和风景区防护距离不够,对居住环境和风景区均有不利影响。
(二)1. 图为一座市区人口规模70万的大城市市区总体规划示意图。
试评析道路网及主要交通场站设施布局的不合理之处。
市区总体规划示意图
1.高等快速路穿过市中心,影响城市环境。
2.高等滨江快速路损害了沿江生活的功能。
3.物流中心与仓储区、铁路货站的布局不协调。
4.桥位少且布置不均匀。
5.丁字路,局部路网密度低,有的路口有过桥高架。
6.客运码头没有对应的道路联系。
7.新建铁路的货站不应安排在居住区中。
(三)1. 图为某城市新区主干路AB与次干路CD交叉口规划平面图。规划主干路AB的横断面为双向6条机动车道三块板布置,次干路CD的横断面为双向4条机动车道一块板布置。交叉口设置了5个公交停靠站,其中2、3、5号站为直行、右转公交站,1、4号站为左转公交站,停靠站距交叉口距离如图所示。试指出该交叉口规划平面布置存在的问题。
交叉口规划平面图
1.交叉口的机动车道没有渠化、拓宽。
2.1号公交停靠不应布置在进口道上。
3,4号、5号公交停靠站距交叉口过近。
4.干道公交停靠站未布置成港湾式。
5.公交停靠站应退后红线。
(四)1. 某市中心区有一座市级医院,地处两条交通繁忙的干道西北角,占地0.48公顷。医院为改善门诊设施,决定将位于临街转角处二层门诊楼原地改建为6层,并提出了医院改建总平面方案图。改建之后的全院总建筑面积为1.4公顷。
试分析:这个规划在总平面布置、交通组织、安全防火等方面存在什么主要问题?
(提示:1.该市医院建筑的规定停车泊位可按0.5辆/100m
2计算;2.不涉及建筑高度、体型、容积率、红线后退等其他问题。)
某市市级医院申请规划方案示意图
1.车辆出入口离交叉口太近,影响干道交通畅通。
2.门诊人流出入口设在道路转角处,人流易造成道路拥堵。
3.办公楼与新门诊楼,办公楼与西侧辅助用房的间距不符合消防规范规定。
4.停车泊位数量不足。
5.病房楼靠近干道布置不合理,与停车场关系也不好,易受干扰。
(五)1. 某建设单位通过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得某城市中心区两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两地块面积共46公顷,规划性质为居住和公建,建设总量控制为住宅60公顷,公建40公顷。该地段西侧、北侧为城市公园,东侧为市级体育设施。地块南侧和东侧临城市主干路,西、北两侧为城市次干路。城市干路围合范围内的用地面积为85公顷,其中已建成3个居住小区,分别位于该地块的南侧和北侧,已按小区规模安排了配套设施,并已有一所中专学校。依据该两地块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分析还有哪些规划设计条件需要补充(地段现状详见示意图)。
已给出的规划设计条件。
1.用地情况:规划用地性质、规划用地面积、用地边界条件。
2.土地使用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规划控制指标。
3.建筑后退要求(包括城市绿化带和建筑后退线)及间距规定。
4.绿地率及集中绿地配置要求。
5.建筑风格、体量、色彩等要求。
6.遵守事项:规划设计条件的时限,规划方案编制、报审及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申报须符合的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
试补充其他必要的规划设计条件。
地段现状示意图
1.建筑限高条件。
2.拟建地块里新建建筑应考虑对原有建筑的影响。
3.处理好与城市公园、市级体育设施及城市干路沿线的关系。
4.结合现状统一规划居住区级道路系统,考虑拟建地块出入口设置和停车设置要求。
5.按居住区规模要求安排居住区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
(六)1. 某市一工厂位于市区内,因生产不景气,经总公司批准,同意改建一座高层宾馆。占地面积3.2公顷,总公司在批准时指出市委、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经研究并口头同意该厂用地使用性质可以调整。随后该厂便与合作方签订协议,由合作方出资建成以后各得一半的建筑面积,合作双方的建设方案报经总公司批准后,即着手进行建设。正当开始施工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了该工程建设,责令立即停工,听后处理。
试分析:该工程为什么会受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置?
1.受到查处的原因:属于违法建设。
2.改变用地性质必须获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口头意见不能代替正式批准。
3.该工程须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权力批准建设。
4.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如下处理:
(1)对违法建设依法处以罚款;
(2)建议对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责令限期改正,经处罚后,该建设单位可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七)1. 某市一单位在市中心区有一片多层住宅楼。其中有两栋(每栋各六个单元门)住宅楼是临城市干路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了上述两栋住宅楼之间的空地(两栋楼山墙间距为16m),建设一栋两层轻体结构的临时建筑,使用期为两年。在建设期间,市规划监督检查科的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擅自加建了第三层,且结构部分已完成。为此,依法立案查处。随后,经科务会议紧急研究决定:对该违法建设处以数十万元罚款,并决定加建的第三层与临时建筑到期时一并拆除,同时,要求该单位在十五日内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罚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监督检查科公章后,立即送达违法建设单位。
试就上述审批临建工程和处理违法建设的行政行为,评析哪些是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
1.临时建筑占用了两楼之间空地,不符合消防规定。规划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审批临建工程,属违法行政行为。
2.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科不是行政执法主体。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书由监督检查科盖章是不符合规定的。
3.较大数额罚款未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听证等权利。
4.罚款与收缴罚款必须分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收缴罚款是不符合规定的。
5.该建筑应该拆除,拆除被批准的临建审批者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