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三、简答题1. 请您作为注册税务师分析以下纳税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并说明具体的税法规定。
(1) B市A县国税局根据举报派人到县内凯达商店检查,查实该店上月隐瞒收入少缴税款 1420.20元。8月11日,A县国税局依法作出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店于8月26日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尽管该店认为自己没有少缴税,但仍于8月15日按规定缴纳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由于负责人生病,所以直到12月10日才向B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
(2) A县居民W,对于自2008年3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额的标准调整为2000元,认为在制定上考虑的有关因素不足,制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太低,应当再调高,故向户口所在地的 A县地税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
(3) 某房地产公司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资金紧张,于是在8月31日向当地C省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9月15日,省地方税务机关做出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房地产公司不服,于是在9月20日向当地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9月24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受理,但是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于是又在9月25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
(1) B市国税局应当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纳税人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本例中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已经超过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所以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2) A县地税局应当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并不包括国家法律,且对于没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对象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
(3)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本例中纳税人已经向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且政府已经受理,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不应接受复议申请。
2. 山东省某软件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2008年3月进项合计75万元,上期留抵15万元。当月销售收入如下:
(1) 当月销售软件收入共计3500万元,同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35万元,维护费20万元;
(2) 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进行第二次开发,当月二次开发收入50万元;
(3) 对老客户收取2008年的维护费用70万元。
要求:
(1) 分析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简述相关政策。
(2) 计算当月应缴纳的流转税。
(1) 销项税额=(3500+35+20)×17%=604.35(万元)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销项税额=50×17%=8.5(万元)
二次开发的收入也是销售软件产品的收入,应征收增值税。
(3) 营业税=70×5%=3.5(万元)
(财税[2005]165号)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应对其征收营业税。按服务业的5%征税。
(4) 本月应纳增值税=604.35+8.5-75-15=522.85(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税负=522.85÷(3500+35+20+50)=14.5%,高于3%,应当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3500+35+20+50)×(14.5%-3%)=414.58(万元)
3. 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对某生产企业的印花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如下情况;
(1) 2008年1月将价值200万元的自产产品一批无偿捐赠给当地政府主办的养老院。财务人员认为此业务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业务,所以,企业按购销合同在捐赠书据上计贴了印花税。
(2) 2008年5月与某商业企业达成协议,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商业企业,但是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根据商业企业发出的订货单,确认交易。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所以没有计算缴纳印花税。
(3) 2008年6月与银行签定了抵押借款合同,将公司的厂房抵押给银行,企业按照借款金额缴纳了借款合同的印花税。
(4) 2008年10月修改2008年8月达成的购销合同,将交易金额有500万元修改为350万元,企业按照差额计算的印花税额抵减了当期应纳的印花税额。
(5) 2008年12月,企业接受其他公司投资100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60万元,资本公积40万元。没有计算印花税。
要求:
(1) 按业务顺序逐项分析企业印花税纳税问题。
(2) 计算第(5)项业务中,应补缴的印花税。
(1) 企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存在的问题:
① 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但印花税由纳税人自行贴花完税后,对发生错贴或多贴印花税票均不退税;对以缴款书代替印花税票的发生错缴或多缴印花税的,原则上也不退还错缴或多缴的印花税,如属于税务机关解答错误而发生错缴或多缴的印花税,可报经分局、县局核实批准后办理退税。所以,此业务中,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不详,导致错缴印花税的,不能申请退税。
② 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视为合同处理,计算缴纳印花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该企业在购销业务活动中,不签订购销合同,只是以订单等作为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则这类订单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按照规定贴花。
该企业应当根据订单缴纳印花税,不得因为没有签订合同而不缴纳印花税。
③ 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对借款方以财产作为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所以该企业印花税的纳税处理是正确的。
④ 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已税合同修订后减少金额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所以该企业修改合同,减少合同金额,采用直接抵减当期应纳印花税额的方法是错误的。本业务中不得抵减当期的印花税,也不退还印花税。
⑤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应纳印花税。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本期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100万元,应纳的印花税=100万元×5=500(元)
4. 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一幢,建房总支出3000万元,有关费用为:
(1) 支付地价款180万元,过户手续费20万元;
(2)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20万元;
(3) 前期工程费180万元;
(4) 基础设施费200万元;
(5) 建筑安装工程费1500万元;
(6) 公共配套设施费200万元;
(7) 期间费用6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500万元 (利息能按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有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卖出,取得收入 60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
要求: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并简述税前可扣除项目的政策。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80+20=200(万元)
(2) 房地产开发开成本可扣除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20+180+200+ 1500+200=2200(万元)
(3)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所以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00+(200+2200)×5%=620(万元)。
(4) 应纳营业税=6000×5%=300(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00×(7%+3%)=30(万元)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税金扣除的项目=300+30=330(万元)
(5)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扣20%扣除。
其他扣除项目
=(200+2200)×20%=480(万元)
(5) 收入总额60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
=200+2200+620+330+480=3830(万元)
增值额=6000-3830=2170(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率=2170÷3830×100%=56.7%,适用土地增值税率40%,扣除率5%。
应纳土地增值税=2170×40%-3830×5%= 676.5(万元)
5. 某市工商银行2008年第四季度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 受托发放为期1年、利率为8%的贷款200万元,每季按利息的10%收取手续费,贷款方已经支付当季利息;
(2) 吸收存款800万元,支付存款利息40万元, 11月1日发放贷款1200万元,年利率10%,贷款利息收入尚未取得;
(3) 取得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30万元,销售支票、账单凭证收入10万元,结算罚息、加息收入3万元,出纳长款收入0.3万元;
(4) 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此从国外购进设备一台,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900万元,境外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46万元,入境后由海关至单位所在地的运输费用12万元,为购买该设备向境外借款折合人民币900万元,支付利息折合人民币144万元,将该设备租赁给境内的A公司,租赁年限15年,合同约定共收取价款3400万元。进口设备关税税率10%,假定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算;
(5) 10月2日购入一批纯金金条,价值100万元,由于黄金价格飚升,于12月25日将其出售,取得收入12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和扣缴的营业税。并简述相关政策(金额单位以元表示)。
受托发放贷款应扣缴委托方的营业税。
应扣缴营业税=(200×8%÷4)×5%=0.2(万元)=2000(元)
受托发放贷款的手续费收入,应按“金融经纪业”征收营业税。
手续费收入=(200×8%÷4)×10%×5%=0.02(万元)=200(元)
(2) 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1200万元,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未超过90天应缴纳营业税=(1200×10%×2÷12)×5%=1(万元)=10000(元)
(3) 取得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销售支票与账单凭证收入,以及结算罚息与加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30+10+3)×5%=2.15(万元)=21500(元)
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4)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境外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利息支出。
进口设备应纳关税
=(900+46)×10%=94.6(万元)
进口设备应纳增值税
=(900+46+94.6)×17%=176.90(万元)
融资租赁设备本季度应纳营业税
=[3400-(900+46+94.6+176.9+144+12)]×90÷(15×360)×5%
=1.6888(万元)=16888(元)
(5) 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6. 某市安然租赁公司购置了大量房产,专门用于出租,以取得租赁收入。2008年1月天然化妆品厂拟租用安然公司在市区的库房数间,用以存储产品及原料。库房原值为1600万元,残值率 5%,税法规定按20年折旧,假设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5%。当地政府规定,房产的减除比例为原值的30%。双方协商后,提出两个方案:
方案一:安然公司仅将库房租赁给天然化妆品厂,不提供其他服务,所储产品及原料由天然化妆品厂自行派人进行管理。年租金收入为300万元。双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
方案二:安然公司代天然化妆品厂存储并管理所储产品及原料,因此而专门配备的保管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管理费用每年20万元由安然公司承担。双方签订仓储合同,年仓储费300万兀。
请以净收益为判断标准,对安然公司的此项业务进行税收筹划,代为决策与天然化妆品厂签定何种合同。(分析时不考虑土地使用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租赁业、仓储业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率)×1.2%;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金额×12%。
方案一:应纳印花税=300×1‰=0.3(万元)
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
应纳房产税=300×12%=36(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5×(7%+3%)=1.5(万元)
房产折旧额=1600×(1-5%)÷20=76(万元)
应纳所得税
=(300-0.3-76-15-36-1.5)×25%
=171.2×25%
=42.8(万元)
租金收入净收益
=171.2-42.8
=128.4(万元)
方案二:应纳印花税=300×1‰=0.3(万元)
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
应纳房产税=1600×(1-30%)×1.2%
=13.44(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5×(7%+3%)
=1.5(万元)
房产折旧额=1600×(1-5%)÷20=76(万元)
应纳所得税
=(300-0.3-76-15-13.44-1.5-20)×25%
=173.76×25%
=43.44(万元)
租金收入净收益
=173.76-43.44
=130.3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方案二净收益较高,所以,应当选择方案二,即与天然化妆品厂签定仓储合同。
四、综合分析题1. 资料:湖北木林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位于湖北省A县,主要经营:木质家具的生产、安装;木质结构产品的生产、安装;一次性卫生筷子的生产等等。会计核算采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2008年1月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是 12.30万元,2008年2月企业的经营业务如下:
(1) 2月5日,从近郊林场购进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一张,注明价款40万元,用转账支票支付货款。
(2) 2月6日,从长期供货商处购进生产家具的配件一批,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15万元,货款尚未支付。
(3) 2月8日,从当地航天金穗公司购入一台税控打印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 2300元,用现金支付。
(4) 2月10日,销售给家具城自产的家具100套,每套出厂价格(不含税)3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对方开具的转账支票。
(5) 2月11日,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需安装的家具 2套,开具普通发票,发票注明价格7000元,安装费用500元,直接收取现金。
(6) 2月18日,与某大型商场达成协议,由商场代销公司生产的新型办公家具,对外零售价格每套5000元,成本价3200元,协议按售出家具零售价格的10%付给商场手续费,当期发出家具10套。
(7) 2月20日,销售企业用边角料生产的一次性卫生筷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价款是50万元,对方开出商业汇票一张。
(8) 2月21日,与某公司达成协议,将本企业的门面房借与对方使用,以换取对方自产的包装箱200件,包装箱每件的市场售价(不含税)是 500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 2月23日,接受A公司委托,加工办公室隔断,并负责安装,所需原材料由本企业提供,共取得价款35万元,其中安装费为2万元。取得转账支票一张。
(10) 2月28日,用银行承兑汇票向某物流支付当月的运费共计10万,取运费发票,发票上“运费项目及金额”栏注明“运费”,后附了运输清单,清单上注明其中60%为购货运费,另外 40%为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费。
一次性卫生筷子的消费税率5%。企业取得的抵扣凭证已经在月底通过了税务机关的认证。
要求:
(1) 根据下列资料的先后顺序作相关的账务处理;
(2) 计算当期应纳的各流转税金及附加,并作相关计提、缴纳税金的账务处理。(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相关会计处理:
① 购进原木:
借:原材料 34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② 购进家具配件:
借:原材料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应付账款 175500
③ 购入税控打印机
借:管理费用 2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1
贷:库存现金 2691
④ 销售家具给家具城: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⑤ 销售家具给消费者:
借:库存现金 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410.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89.74
⑥ 发出代销商品:
借:委托代销商品 32000
贷:库存商品 32000
⑦ 销售一次性卫生筷子:
借:应收票据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000
⑧ 交换业务(租赁收入抵顶包装物购进款):
借:周转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7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8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850
⑨ A公司的业务:
借:银行存款 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9145.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854.70
⑩ 支付运费:
借:原材料
55800[100000×(1-7%)×60%]
销售费用
37200[100000×(1-7%)×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00
贷:应付票据 100000
(2) 相关税费
销项税额
=51000+1089.74+85000+50854.70
=187944.44(元)
进项税额
=52000+25500+391+17000+7000
=101891(元)
应纳增值税额
=187944.44-101891
=86053.44(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6053.4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6053.44
应纳的消费税=25000(元)
应纳的营业税=5850+4500=10350(元)
应纳的城建税
=(86053.44+25000+10350)×5%
=6070.17(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
=(86053.44+25000+10350)×3%
=3642.1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207.55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070.17
—应交教育费附加 3642.10
[解析] (1) ① 从林场采购原木属于外购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支付价款的13%计算抵扣税额。
② 外购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③ 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④ 直接销售业务,发出货物的时间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⑤ 销售家具并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本企业的经营业务主要为增值税应税业务,所以应合并缴纳增值税;
⑥ 委托代销业务,应在收取代销清单时,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本期没有收到代销清单,所以不确认纳税义务;
⑦ 从2006年4月1日起,一次性卫生筷子开始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率5%;
⑧ 门面房租赁收入抵顶原材料的业务,双方均应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的税费;
⑨ A公司的业务,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⑩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兑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要求:请根据提供的资料,对企业涉税处理进行分析,简述分析过程及相关依据,对不正确的事项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正确的应纳所得税额。
资料:某工业企业,2007年11月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材料及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固定资产的残值率统一为5%,无形资产按10年摊销,残值率为2%。2008年取得的会计利润为-30万元。2009年1月请注册税务师对其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注册税务师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业务:
(1) 企业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当年购进材料的计划成本为800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 -5%,生产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为6000万元,管理部门领用的材料计划成本为10万元,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为500万元,材料出库时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6000
管理费用 10
在建工程 500
贷:原材料 6510
生产材料由生产车间一次性领用后,按生产步骤陆续投入生产并自行管理。本期材料投入率为60%。完工产品成本为10000万元,期末无在产品及半成品,当年销售产品的成本为9000万元,企业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
贷:库存商品 9000
(2) 企业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为 310万元,企业已经按此工资基数计提并使用了 2%、2.5%、和14%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经税务机关审核,认为企业工资支出的10%属于不合理工资。
(3) 企业2008年2月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公司董事会认为,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万元、人工工资1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40万元,总计1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60万元。 10月1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此笔业务企业未做财税处理。
(4) 2008年3月为建造厂房,购进材料一批,会计入账的价税合计80万元,其中的20万元没有取得相应的发票。此工程于2008年6月竣工投入使用。企业按会计核算资料将在建工程科目余额200万元全部转入固定资产,并按税法规定,按20年计提折旧。
(5) 2008年2月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产品的成本为80万元,售价100万元。期末,企业以130万元将此投资转让给他人。企业会计处理为: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 130
贷:长期股权投资 97
投资收益 33
(6) 向A国的境外投资取得收益80万元,已经向A国缴纳了所得税20万元。
(7) 12月购置并投入使用节能用水专用设备一台,取得发票上注明金额117万元,该专用设备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 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选择采用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法核算,但对于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在期末按材料成本差异将材料的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为-5%,说明有5%的节约差异,在领用材料时应当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差异,会计处理为:
借:材料成本差异 325.50
借:生产成本 -3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5
在建工程 -25
因此生产成本多计300万元,当期产品的材料投入率为60%,销售产品占完工产品的比例为 9000÷10000=90%,因为材料差异的原因导致企业产品销售成本多计300×60%×90%=162(万元),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为162+0.5=162.50(万元),即企业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2.50万元。
(2) 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可税前扣除,对于不合理的工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对于不合理工资支出所对应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工资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0×10%=31(万元)
三项经费应当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1×(2% +2.5%+14%)=5.74(万元)
工资及三项经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 5.74=36.74(元)
(3) 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调减所得额=40×(1+50%)+60×(1-2%)÷10×3×(1+50%)=86.46(万元)
(4) 税法规定,对于成本费用的扣除应当依据真实、准确、合法票据。20万元的工程材料购进时没有取得相应的发票,不得确认为工程成本,相应地会计比税法确认的固定资产的原值多20万元,2008年的折旧多计提20×(1-5%)÷20×(6÷12)=0.48(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48万元。
(5) 税法规定,对于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的,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销售货物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所以,企业视同销售货物的应税所得为100-80=20(万元),税法认可的投资成本为117万元,转让投资时的收益为130-117=13(万元),两项收益合计为33万元,与企业核算的收益一致,不用调整。
(6) 税法规定,境外投资收益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7)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 应纳税所得额=-30+162.5+36.74-86.46+0.48+(80+20)=183.26(万元)
境外投资抵免限额=183.26×25%×(80+20)÷183.26=25(万元)
在国外已纳税款20万,低于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
应纳企业所得税=183.26×25%-20-117×10%=14.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