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连续3个月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债务及违约责任,承包商提出要求付款并计入利息是合理的。但除专门规定外,通常计息期及利息数额应当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第15天起计算,而不应是承包商所提出的第12天起开始计算。另外,业主方以所欠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偿还预付款为借口拒绝支付,不符合工程计量、支付和预付款扣还的一般规定,是不能接受的。
(2)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因政策上的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这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约的除外责任,不属于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3)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法》,承包商可以不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当给予工期顺延,但不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