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 三、判断题1. 教师个体专业化的过程就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过程。
对 错
B
[解析] 教师个体的专业发展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从专业思想到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心理品质等方面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发展过程,即由一个专业新手发展成为专家型教师或教育家型教师的过程。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2. 人眼能够看到微弱光亮的能力是人的视觉感受性,感受性是人感知外界刺激的能力。
对 错
A
[解析] 感受性指感觉器官对适宜刺激的感觉能力,是人感知外界刺激的能力。人眼能够看到微弱光亮的能力是人的视觉感受性。
3. 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倡导研究性学习,因此传统的接受性学习必须抛弃。
对 错
B
[解析] 新课程倡导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让学生学会学习、主动学习,但不是完全抛弃传统的学习方式。
4. “出工不出力”说的是社会惰化现象。
对 错
A
[解析] 社会惰化也叫社会逍遥,指当群体一起完成任务时,群体中的成员每人所付出的努力会比个体在单独情况下完成任务时偏少的现象。
5. 皮格马利翁效应体现了教师的能力对学生的影响。
对 错
B
[解析] 皮格马利翁效应体现的是教师的期望对学生的影响。
6. “师也,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体现了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双重性。
对 错
A
[解析]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作为一个老师,要注重德才兼备,不仅要授学生“谋事之才”,更要传学生“立世之德”,体现了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双重性。
7. 新手教师备课就是把教学内容写成详细的文字教案。
对 错
B
[解析] 备课是熟悉教材、组织教学内容及准备如何讲解的过程。新老师备课要做好三方面工作: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写好三种计划:学期计划、单元计划、课时计划。而非单纯写文字教案。
8.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终身的。
对 错
B
[解析]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起始于受聘之日,终止于解聘之日,不是终身的。
9. 某生不爱学习,但碍于家长的压力还是努力学习,后来期末考试的成绩也还很好,这说明了学习动机与学习效果之间的正向不一致。
对 错
A
[解析] 该生的学习动机与学习效果之间首先存在着不一致,学习行为与学习动机之间呈正向关系。
10. 研究表明集中复习的效果一般优于分散复习。
对 错
B
[解析] 心理学实验表明,从时间上讲,分散复习的效果优于集中复习。尤其是难度大的学习材料更适合于分散复习。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18分)初三学生王某平时特别贪玩,经常瞒着,父母逃学,学习成绩很差,班主任薛老师采用罚站、罚抄作业等措施均无效果,最后建议学校开除王某,理由是王某的成绩可能会影响学校中考的升学率,学校采纳了班主任的建议,将王某开除学籍。1. 本案例中法律主体有哪些?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公民。因此,本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有王某及其监护人、薛老师、王某学校。
2. 运用相关法律分析本案例。
①学校是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薛老师及王某所在的学校无权开除初三学生王某的学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②薛老师对王某贪玩、逃学及成绩差的问题采用罚站、罚抄作业的方法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在一个经典实验中,一些3~6岁的儿童被分为三组,分别让他们观看一组男子对充气玩偶进行攻击的视频,第一组儿童观看男子打完玩偶后受奖励的视频,第二组儿童观看男子打完玩偶受到惩罚的视频,第三组儿童观看男子打完玩偶什么也没有的视频。结果,第一组儿童的暴力倾向要明显高于后两组儿童。
请运用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对该实验进行分析。
(1)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观察学习是人学习最重要的形式,人的行为受行为的结果因素的影响,行为的结果因素就是通常说的强化,儿童学习不一定要受到直接强化,可以通过一定的榜样来强化相应的学习行为或学习行为倾向,即通过替代强化来学习。
(2)案例中的充气玩偶实验是班杜拉所做的经典实验。三组儿童观看同样的男子打玩偶的视频,不同的是视频中打玩偶后行为结果不同。观看男子打完玩偶后受到奖励视频的儿童更容易出现暴力倾向,可以看出儿童观看视频学会打玩偶这一行为,视频中男子受表扬的行为增加了儿童打玩偶行为的频率,起到了强化作用。案例启示我们在教师教学过程中,应学会运用替代性强化,使全班学生通过榜样的强化而强化自身的学习行为及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