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卷(选择题)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 张琴与李东于1967年结婚,婚后李东继承了父亲遗留下的8间房。其后,二人先后生下儿子李军、女儿李萍。李军于2007年去世,留下其妻刘韵和女儿李可,李萍也嫁与他人。李东于2012年去世,就如何分配这8间房,家庭内部发生纠纷。
问: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如何处理?
这8间房,张琴得16/3间,李可得4/3间,李萍得4/3间。因为这8间房是张琴与李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将其中的一半财产即4间房分给配偶,其余的作为遗产。由于李军先于李东死亡,所以发生代位继承,由其女李可代位继承父亲应得的份额。由此,张琴、李可、李萍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分配这4间房,各得4/3间。
甲是一位十分受观众喜爱的著名小品演员,某演出公司欲以甲的出演来提高晚会的知名度和门票收益。因此该演出公司与甲签订合同,约定于新年晚会上由甲出演小品节目,演出结束后支付全部演出酬金。晚会当天,由于当地雾气较重,航班停飞,甲无法按计划赶赴晚会。于是,甲便委托其徒弟乙代为其出演。
问:2. 甲能否委托其徒弟乙代其演出?为什么?
不能。理由:《民法总则》第161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题中合同约定由甲在晚会上出演小品节目,其演出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又由于甲是著名演员,有相对的知名度和人气,具有特定性。该演出行为必须由其本人亲自实施,是属于依法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甲无权委托他人代其演出。
3. 其徒弟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为什么?
不属于无权代理。理由: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例外。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其徒弟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