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卷(选择题)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第Ⅱ卷(非选择题)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有损害事实。损害是指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减少以及品质降低。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
(2)须加害行为违法。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违法包括违反法律,也包括违反法规或公序良俗;包括作为的违法,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
(3)须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过错。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有过错即有责任。因此,在侵权行为实施时,行为人须有过错,才构成侵权行为。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必须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
2. 何为单一之债?何为多数人之债?区分二者的意义是什么?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在于: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正确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利于准确地认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 简述债的担保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而设立的承担特别保证的法律制度。担保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合同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2)债的担保的法律特征。因债的担保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担保债,其特征为:①必须性;②补充性;③自愿性。
三、论述题本题20分。1. 论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1)效力待定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行为的区别:无效行为,其无效是自始确定的,不因第三人的承认而重新发生效力。
同时其无效又是当然的,无须第三人实施拒绝来确定其无效。
(3)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可撤销行为,其生效效力在撤销前业已发生,而不是处于悬而未决状态;撤销只是消灭该效力,而不是使未决效力得以确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