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甲公司为境内居民企业,2015年10月甲公司以赊销方式购入一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40万元,增值税40.8万元。甲公司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1日年限为8年,假设不考虑净残值。
问题:1. 作出甲公司购入设备和计提月折旧额的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为(单位为万元):
借:固定资产 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
贷:应付账款 280.8
借:管理费用 2.5
贷:累计折旧 2.5
会计上计提的月折旧额=240÷8×1/12=2.5(万元)。
2. 假设不考虑其他固定资产,甲公司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填写甲公司12月份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简表)时,表中字母对应的金额分别为多少?
行次 | 项目 | … |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 合计 |
原值 | 本期折 旧(扣 除)额 | 累计折 旧(扣 除)额 | 原值 | 本期折旧(扣除)额 |
会计折 旧额 | 正常折 旧额 | 税收 加速 折旧额 | 纳税调 整额 | 加速折 旧优惠 统计额 |
… | 4 | 5 | 6 | 7= 1+4 | 8 | 9 | 10= 2+5 | 11= 10-8 | 12= 10-9 |
1 |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四)计算机、通信和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 |
| … | | | | | | | | | | |
A=240万元,B=8万元,C=8万元,D=240万元,E=5万元,F不填,G=8万元,H=3万元
①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②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③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甲公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进行加速折旧。税法折旧额=240×2/10×2/12=8(万元)
④填列说明:
原值:填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本期折旧(扣除)额: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当月(季)度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填写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对于会计未加速折1日,税法加速折旧的,填写第8列、10列、11列。
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填写第9列、10列、12列。
某个体工商户张某,2015年2月1日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2015年3月1日开始经营。2015年发生下列支出:
(1)2月发生业务招待费8000元。
(2)3月支付雇员李某工资6000元,每月固定代李某负担个人所得税100元。
(3)4月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购置一台价值为3万元的测试仪器。
(4)5月直接向贫困灾民捐款30000元。
问题:3. 判断上述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若可以扣除,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①可以按照60%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对于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
②支付给李某的工资可以扣除,代李某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③可以扣除。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而购置的价值为3万元的测试仪器,可以直接在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④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4. 计算李某3月份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100-3500=26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应纳税额=2600×10%-105=155(元)。
5. 某上市公司为了稳定队伍,2014年度在综合考虑相关人员的工作年限、职称、职务及能力等因素后,出台了如下三项激励措施:
(1)给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2)根据出资多少,给原出资的股东各购置面积不等的住宅一套,并将产权办到其本人名下;给非股东的副总经理以上员工,各购置一辆小轿车,并将产权办到其个人名下;
(3)对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给予一定份额的股票期权,承诺在2016年可行权,由公司以每股高出当日开盘价2元的价格回购。
问题:上述各项激励措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应如何处理?
(1)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
①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②个人所得税: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①为股东购置住宅:企业所得税:视为对股东的红利分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为副总经理以上员工购置轿车:企业所得税: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合理的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并入相关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3)给员工的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行权前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根据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取得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行权时,股票市场价大于施权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分摊为12个月进行计算,即代扣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取得的所得÷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