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之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一人一票。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即无记名投票原则。
2.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相信某一超自然神学学说的自由。它在法律上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由于它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普通大众的生活有着相当复杂的联系,所以也将宗教信仰自由列入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其含义是指:(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3)有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4)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5)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解析] 宗教信仰自由
3. 简述法律监督的意义。
法律监督是现代法治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1)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权力具有腐蚀性,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被滥用从而导致腐败。为了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腐败,为了保证少数管理者始终按大多数不能直接参加管理的人的意志办事,就要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下,从而保障民主政治的安全。同时,法律监督是普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
(2)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的法律监督,使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法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度上无法滥用权力,因而是保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的关键。同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对于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监督可以一方面使各经济主体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督促他们根据法律的指引合理、合法、有效地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分析题1. 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请就上述宪法条文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内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才能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明确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和前提,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则决定了占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人民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且也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不仅应该是法律上、原则上的“主人”,而且应该是政治现实中的主人。因此,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建立一套使人民能够形成统一意志的,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政治制度也就极为必要。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则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主要通过两大途径来实现:一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些职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由此可见,无论在国家机构的建立还是运行过程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也正是因为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才真正全面地保证了国家机构始终以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宗旨,始终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就可能脱离人民,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变性质。因此,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处于最为关键的环节。
[解析]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内涵
2. 请分析说明以下几句话的基本含义,并结合这些内容简要论述唐律的特点。
A.“诸共同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
B.“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日‘大不敬’。”
C.“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疏议·名例》
A句是对共犯的规定。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其中“造意为首,余并为从”,指提议的主谋者是首犯,其他参加者为从犯。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区分首从的标准有所不同,如若家长与家人共犯,或监临主守参与共同犯罪,则无论家长或监临主守是否为“造意”者,均以首犯论处,表明了立法者加重家长和监临主守责任的意图。对于共犯的处刑原则是,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一等处罚。这一规定有利于区别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重点打击首犯。但对于某些严重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B句是对“大不敬”罪的解释和说明,目的是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引礼人法。C句是有关类推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能邂到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唐律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即“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一规定使得封建法网更加严密,适用法律更加灵活,不论对某一行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为犯罪,只要被认为是“不应得为而为之”,均可通过类推予以制裁。但是这与现代刑法所遵从的“罪刑法定主义”思想有较大的差距。
以上几句话反映了唐律的基本特点在于:
(1)“礼法合一”。唐代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代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晋、北齐修律将律文内容予以精简。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如凡加刑,依次递加一等;凡减刑,依次递减一等。但加刑时,一般不加死刑,个别加至死刑的,则处绞而不处斩。减刑时,“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即斩减一等,不是处绞刑而是流刑三千里;流三千里减一等不是处流刑二千五百里,而处徒三年。由此可见唐律刑制为轻的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唐律以其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由此可见,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上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3. 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
(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问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特权。(2)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3)所谓“刷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肤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解析] 古代法律原则
五、论述题1. 请结合实际,论述我国法律渊源有哪些组成部分。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国际条约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我国法的渊源的一种,国际惯例只在被国家认可后才是法的一种渊源。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渊源。
(2)法律。仅指狭义的法律。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在我国,法律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前者由全国人大行使,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行使。
(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当代中国,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所制定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属部委在其各自权限内所发布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称为部门规章,也属于法的渊源,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4)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从形式上看,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级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市级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地方规章,也属于我国法的渊源的一种。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当地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和1995年先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在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内的高度自治权,因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便成为我国法的渊源中一种独具特色的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这里讲的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在一定意义上,即就其通过法定程序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约束力这一意义而论,也属于我国国内法渊源之一。
(8)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的通例。《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解析] 我国的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