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的结构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实质。
(1)结构特点:《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共14章,175条,其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2)主要内容:①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②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③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到立法院、行政院和监察院的制约。④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⑤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3)实质: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可以算是当时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2. 简述宪法实施的保障体制。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本题是对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考查。宪法实施保障体制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各国采取不同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回答本题可以列举出不同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然后再进一步简要叙述各种保障体制的基本内容。因为不明确具体的宪法保障制度种类,就没有办法简述具体的保障制度内容。
3. 法律责任的构成。
(1)责任主体,即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而言违法主体即为法律责任主体,但由于存在法人责任、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违法主体和法律责任主体相分离的情况。
(2)违法行为,即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或滥用权利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客观行为。
(3)损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客观的、确定的权益损害后果。
(4)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联,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导致的,
(5)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
[解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四、分析题1. 小李的信件被其单位的保卫处扣留,并打开检查。小李知道后,找到保卫处理论。该保卫处领导振振有词地说:“最近单位出了几起案子,为了单位的安全和破案的需要,才对有关人员的信件进行检查。”
请你结合宪法方面的有关知识,对此进行分析,说明此种做法是否正确。
保卫处扣留并拆开小李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的。根据《宪法》第4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卫处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解析]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阅读下列宪法条文,分析它们的含义和区别。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上述法条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不同,全国人大对宪法有修改和监督权,当然也有解释权,只不过由于它的会期较短,并没有实际行使过这项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没有修改权,只有监督权和解释权。这进一步反映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是不同的。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隶属全国人大,服从全国人大,受全国人大领导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相关权力
3. 小刘是某县工商银行的出纳,因一次工作失误给该行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被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小刘由此对单位领导不满,多次在公开场合宣扬该行王行长同单位女会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她受行政处分纯粹是领导的打击报复。王行长以小刘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你运用所学的宪法知识对此进行分析。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5条所确认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意见、见解的自由。言论是公民表达意愿、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此我国十分重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51条确认的是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的附带条件。任何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都是相对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又负有不得滥用这些权利的义务。与任何法律权利一样,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公民将不再享有自由。本案例中,小刘滥用言论自由也就丧失了这项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小刘滥用言论自由对他人进行诽谤,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行长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合法的、正当的。
[解析] 言论自由的行使
五、论述题1. 结合宪法和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论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1)含义。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前一种事实属于客观事实的范畴,它是已经被具有证明力的并且合法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后一种事实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尽管这种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与客观事实相同的效果。以事实为根据的目的在于否定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在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中,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予恰当正确的裁决。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在审理案件中,法律是最高的标准,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对司法提出的必然要求。
(2)要求。认真贯彻这项原则,首先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其次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另外,还要求在司法工作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一方面,不能将坚持依法办事和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而是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看,在我国古代法中虽然也规定了诸如“断罪具引律令格式”、“一断于法”、“缘法而治”以及法官责任等制度,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固有传统民主性精华。但同时又规定了诸如“比附断罪”、“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等不依据事实和法律断案的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古代司法由于缺乏民主性保障,因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
从宪法的角度看,宪法中的法治原则就是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法本身就意味着法治。法治原则的内容表现为强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的滥用。在我国,无论是“法制”还是“法治”,实质上都是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原则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宪法还将依法治国原则直接规定在宪法立法上,公开宣示和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反对法外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