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相信某一超自然神学学说的自由。它在法律上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由于它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普通大众的生活有着相当复杂的联系,所以也将宗教信仰自由列入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其含义是指:(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3)有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4)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5)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解析] 宗教信仰自由
2. 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律规范(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第一,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它有别于任何个别性调整措施;第二,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使它区别于不包含确定行为方案或仅具有倡导性的口号或建议;第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基本特征;第四,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第五,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3. 法律责任的构成。
(1)责任主体,即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而言违法主体即为法律责任主体,但由于存在法人责任、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违法主体和法律责任主体相分离的情况。
(2)违法行为,即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或滥用权利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客观行为。
(3)损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客观的、确定的权益损害后果。
(4)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联,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导致的,
(5)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
[解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四、分析题1. 请分析说明以下几句话的基本含义,并结合这些内容简要论述唐律的特点。
A.“诸共同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
B.“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日‘大不敬’。”
C.“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疏议·名例》
A句是对共犯的规定。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其中“造意为首,余并为从”,指提议的主谋者是首犯,其他参加者为从犯。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区分首从的标准有所不同,如若家长与家人共犯,或监临主守参与共同犯罪,则无论家长或监临主守是否为“造意”者,均以首犯论处,表明了立法者加重家长和监临主守责任的意图。对于共犯的处刑原则是,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一等处罚。这一规定有利于区别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重点打击首犯。但对于某些严重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B句是对“大不敬”罪的解释和说明,目的是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引礼人法。C句是有关类推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能邂到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唐律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即“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一规定使得封建法网更加严密,适用法律更加灵活,不论对某一行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为犯罪,只要被认为是“不应得为而为之”,均可通过类推予以制裁。但是这与现代刑法所遵从的“罪刑法定主义”思想有较大的差距。
以上几句话反映了唐律的基本特点在于:
(1)“礼法合一”。唐代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代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晋、北齐修律将律文内容予以精简。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如凡加刑,依次递加一等;凡减刑,依次递减一等。但加刑时,一般不加死刑,个别加至死刑的,则处绞而不处斩。减刑时,“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即斩减一等,不是处绞刑而是流刑三千里;流三千里减一等不是处流刑二千五百里,而处徒三年。由此可见唐律刑制为轻的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唐律以其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由此可见,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上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2. 在谈到我国的法律时,有下列不同的观点:(1)认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这是其固有的特点,否则朝令夕改就会让人难以适从;(2)认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变化极快,无论怎样加紧立法,也永远无法适应生活对法律的需求,因此还是要及时修改法律,有效的办法是先制定一些法规、规章,待将来时机成熟时再将其变成法律;(3)认为要使法律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生活,有效的办法是充分发挥其他社会规范的效应,如道德、党的政策等,也可以加快法律解释的步伐。
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上述观点加以分析。
(1)上述观点反映出法律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两面性,这始终是一对矛盾,是法律局限性的反映。同时材料也反映出法律与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诸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
(2)要看到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之间的矛盾,也正是这种矛盾运动推动着法律的发展,因此法律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同时也要增强其适应性,尽量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就要求法律要不断立、改、废,而不能为保持其稳定性而牺牲其适应性,故题中第一种观点具有片面性。
要解决这一矛盾,有很多办法,可以通过加快法律立、改、废的步伐进行,但有效的办法并非是先制定一些法规、规章,待将来时机成熟时再将其变为法律,因为大量制定法规、规章不仅会由于其效力层次和效力范围的有限而限制其作用的发挥,而且由于它们间往往难以协调从而造成法制的不统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发挥道德、政策等规范的效用,但不可将法治的任务寄予这些规范之上,否则会从根本上破坏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司法解释只是一种法律解释,它的作用和效力决定了其功能是非常有限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空白问题。
3. 张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追究了他的法律责任。但张明所违反的法律是在张明出国期间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张明不知道有这种法律规定,他回国后也无人告知他已经制定了这一法律。张明认为不知者不为过,法院不应当根据他不知道的法律规定处罚他,至少也应考虑对他予以减轻处罚。
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法律基本原理分析以上案例。
张明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要求;同时,法院是否追究某人的责任,不是根据此人是否知道有关法律的规定。而是根据他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并且构成违法。因此张明不知道某个法律而违反了这一法律,不影响法院对他的追究。法院是否对行为人减轻处罚,也不是根据行为人是否知道有关的规定,而是根据他的行为的性质、后果、行为与后果的联系、是否具有独立完全的行为能力等。张明不知道某个法律而违反了这一法律,不能成为法院应当对他减轻处罚的理由。这也是法律的归责原则中的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题考查考生对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法律责任的归责一般必须遵守以下法律准则:(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是: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是:在认定行为人违法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3)责任相称原则,它是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责上的具体体现,其含义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是: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根据以上原则,违法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五、论述题1. 联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论述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
(1)法律至上就是指法律具有极大权威,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至上是检验真假法治的一个基本标准,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法律至上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其中宪法至上是其核心,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的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与法相冲突。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肯定不是法治社会。法律至上意味着:①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尊严,国家机关的一切职权根源于法律,而且依法行使。②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其决定不得与立法机关的一般性决策相冲突,否则无效。③政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党的政策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④当国家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与法律出现矛盾时,法律必须高于领导人个人意志,否则,就会出现法律和国家政策因为领导人个人意志或情绪的转变而改变,出现人治政体下经常发生的领导人更替过程中的政局波动和政局危机。
(2)从立法的角度看,法律至上就是:①必须坚持立法的合宪性与法律统一原则。要从立法上保证法律自身具有正确的方向,内部和谐统一,相互一致,相互协调,为实现法治奠定基础。这就要求立法必须在主体、内容和程序上都要合宪,从而统一立法尺度。同时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互补和互融以及不同类别法律之间的矛盾。②坚持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它要为国家、社会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规范的行为模式。③坚持民主性原则。立法过程的民主性直接影响立法的质量,因此,法律只有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才能获得普遍的服从。
(3)从执法的角度看,法律至上就是要严格依法行政,从而保证国家行政权得以合法运行。要坚持执法主体、内容、程序均合法,这样才能防止专断和腐败,从而为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提供最基本的保证。这是因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一切方面,影响巨大。
(4)从司法的角度看,法律至上就是要:①坚持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是法律至上的基本要求。因为人人平等意味着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同时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和追究,决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坚持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维护法制的权威、尊严和统一,从而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有重要作用。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即: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