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1. 简述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1)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法律的产生、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性质、内容和表现形式以及法律的发展变化都依赖于国家。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2)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具体表现在:首先,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其次,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最后,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2. 简述我国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民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即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主要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管理地方财政;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其他方面的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的一大特色与创造,对于世界各国解决民族问题有很大的借鉴与示范价值,历来也是考试的重点,考生必须要熟悉相关条文。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类似,特别行政区制度也是我国宪法的创新,对于这两个知识点,考生在复习时要格外留意,特别关注,不仅要分别掌握,还要能够比较二者的异同。
3. 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
(1)篇章数目的变化:《唐律疏议》《宋刑统》为12篇,《大元通制》为20篇,《大明律》《大清律例》为7篇。
(2)编撰形式的变化:《唐律疏议》,它由律文(《永徽律》)和法律解释两部分组成,其首篇为《名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后续篇相当于近代刑法的分则;《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大元通制》的首篇为《名例》;《大明律》《大清律例》的体例为:首篇为《名例》,下按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四、分析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赵某涉嫌杀人,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赵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多年后,真凶落网。此事经媒体跟踪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检察机关继而提起抗诉,经再审,赵某被宣告无罪。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中法律监督的知识和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 从监督主体角度看,材料中涉及哪些法律监督?
从监督主体看:材料涉及司法机关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系指由司法机关进行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在本案中体现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维持原判)以及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提起抗诉)。社会舆论监督系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在本案中体现为媒体的跟踪报道。
2. 法律监督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有何意义?
法律监督是现代法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在我国,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3. 正义是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司法是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2013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达到1,400多万件。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司法机关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请根据上述材料,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现实,论述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途径与措施。
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司法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正义的。一是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实体正义注重结果的公正;二是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注重过程的公正。司法实现正义的途径和措施也主要体现于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方面。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利,排除非法干涉;(3)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4)不断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的公信力;(5)不断提高司法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4. 某县人民政府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1)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调整,合并了三个部门,增设了两个部门;(2)在全县公开竞聘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的四个局的局长,并由县长任命;(3)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某乡,改设为镇;(4)在某乡实行直接选举,由该乡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长。
请结合上述材料,分析该县人民政府的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1)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调整不合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所以该县政府的程序违法。
(2)县长任命局长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乡改设为镇的做法合法。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长的做法不合法。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9条规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均须由乡人大选举产生。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调整的规律是,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关于我国国家机关的权限和组织问题,法律规定繁多且复杂,但历来是考试重点,考生唯有在熟记的基础上理解,寻找其中的规律。
5. 联系实际,论述宪法上的平等保护与合理差别的内涵。
(1)宪法上的平等保护是指在法律上对公民给予公平的、相同的对待,不得因种族、性别、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而区别对待,除非存在法律上的差别对待的理由。具体到我国现行《宪法》,就是第5条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及第33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但因为现实实在太过复杂,宪法上的平等对待不是绝对的,而是允许合理差别的,是合理差别之外的平等,绝对平等已被历史证明是不正义和不现实的。因此判断差别是否合理便十分重要了。判断合理差别的标准如下:①目的正当性,差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譬如公共利益、职业要求等;②必要性,实施区别对待有助于实现该正当目的,不能采取和正当目的无关的差别对待;③比例原则,该差别对待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显著大于通过这一差别对待所要实现的利益,不能“高射炮打蚊子”;④对于前述标准,国家负有举证责任。满足以上标准的差别对待,才是合理差别。
(3)我国法律上的合理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基于年龄,譬如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②基于生理,譬如对妇女尤其是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③基于民族,譬如对少数民族的特殊规定;④基于职业,譬如对军婚的特别保护。
材料一: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赔),受赃者备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唐律疏议·名例》
材料二: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
6.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①材料一体现了唐律的何种刑罚原则?该原则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②材料一中允许“收赎”的情况有哪些?
①材料一体现了唐律的老幼废疾犯罪减刑原则。适用对象包括: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90岁以上,7岁以下者。
②允许“收赎”的情况有: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者,犯盗窃及伤人罪;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上述老、疾收赎的规定处理;罪犯将在服徒刑期限内老、疾者,依上述老、疾收赎的规定处理;犯罪时年幼,事发时长大者,依上述幼小收赎的规定处理。
7. 结合材料一,阐述材料二的内涵。
材料二集中体现了唐初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既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如同一天之中有早晚,一年之中有四季,不可或缺;又强调德礼和刑罚在实施政教中的关系是“德本”“刑用”。材料一中唐律规定的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便体现了唐律的礼刑并用、德本刑用的立法指导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