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如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社会是社会依法治理、社会成员人人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社会秩序在法治下和谐稳定的社会。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法治社会是与法治国家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没有法治社会,便没有法治国家。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其具体包括:第一,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
第二,社会组织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第三,党和国家依据宪法法律治理社会。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考点] 法治社会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理学法治中法治社会这一细节知识点,其容易被考生忽视。回答此类题目,考生先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简单的论述,然后具体回答法治社会的建设。考生要注意条理清晰,不遗漏知识点。
2. 简述我国宪法关于特定群体权利的规定。
特定群体的权利是指处于特殊法律地位或特殊情况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一般是国家考虑该群体的特殊性而对其进行的特殊保障,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保障妇女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了《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制定《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保障母亲、儿童和老年人的权利。
(3)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详细规定了残疾人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
(4)保障残疾军人和烈士军属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兵役法》,对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的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先和安置作了专门规定。
(5)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宪法》第50条规定,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对归侨和侨眷的权益作了完善的保护规定。
[考点] 特定群体权利
[解析] 特定群体权利为2020年考试大纲中国宪法学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新增内容,容易成为命题点,需要考生特别注意。
3. 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主要变化。
《大清现行刑律》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律例》进行了修改,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仍是一部传统性质的法典。
[考点] 《大清现行刑律》
[解析] 本题考查法制史的相关内容,即清末法律制度章节中《大清现行刑律》的知识点。考生需要掌握与《大清律例》相比较,《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
五、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破解发展难题,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指引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跃升到一个新阶段。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结合我国实际,论述如何通过法律体现和保障社会发展的全新理念。
法律助推五大社会发展理念,体现和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作为社会发展调整器的法律应该积极适应社会的变动,保障和促进新时期的社会发展,这就要求法律体现和保障全新的社会发展理念。
第一,依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创新摆在第一位,是因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发展动力决定发展速度、效能、可持续性。对我国这么大体量的经济体来讲,如果动力问题解决不好,要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两个翻番”是难以做到的。当然,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都有利于增强发展动力,但核心在创新,这就要求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进一步完善。
第二,依法增强发展的整体协调性。“有上则有下,有此则有彼。”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事物及事物各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也是相互作用的系统。坚持唯物辩证法,就要从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去把握事物,去认识问题、处理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十分重视并善于运用唯物辩证法来认识和探索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矛盾运动规律。比如,马克思把社会再生产分为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资料生产两大部类,认为两大部类之间必须保持一定比例关系才能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实现。
第三,依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观。绿色发展,就其要义来讲,是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人类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这个规律谁也无法抗拒。因此,依法绿色发展成为必然选择。
第四,依法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我国40年来的发展成就得益于对外开放。一个国家能不能富强,一个民族能不能振兴,最重要的就是看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能不能顺应时代潮流,掌握历史前进的主动权。因此,应依法形成对外开放的发展新体制。
第五,依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发展思想。这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来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与法治发展的红利,这也符合人民主体地位的法律原则。
[考点] 法与社会
[解析] 本题以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发展新理念为背景材料,考查法理学中法与社会的知识点,属于常见题目。考生需要结合材料,从概念(是什么)和措施(怎么做)两个方面详细论述。
2. 结合我国古代执法和司法的关系,论述当代中国司法如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司法从属于行政,审判并不是独立的。虽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并不承认司法独立,但是不妨碍制度设计中司法独立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的实现。中国古代一系列的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的设计,同样很好地保证了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理念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即公正和公平的实现,如重大案件的“三司推事”“九卿圆审”制度等,皇权对司法权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加强了司法公正的意味。
从法理上说,司法独立是人权保障的要求,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能够较为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是法律有效实施的保障。司法独立的最根本的一条内在的理由就是,司法权从性质上来说是判断权,司法的判断要求它排除干扰与利诱,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法院应该做到不主动处理社会事务和干涉社会矛盾,对社会问题的态度只以法律为准则,保持中立,严格依法办事。法院的上下级之间没有指令与接受指令的关系。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内容包括:(1)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2)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传统上占主导地位,容易在各方面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3)不受社会团体的干涉,主要指:①不受新闻单位的干预。避免新闻和社会舆论干预司法。②不受中国共产党有关机构的干涉。(4)不受个人干涉,是指任何人都不能对案件的审判施加个人影响,引导法官的判断。(5)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不是绝对的,是司法相对独立的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决定了司法权不能独立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这是有中同特色司法制度的突出特点。
[考点] 司法独立
[解析] 本题是法制史、宪法学和法理学的综合性题目,考查的是司法制度。考生要总结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司法审判的发展,与法理学中的司法知识和宪法学中关于司法独立原则的知识相结合答题。本题难度适中,需要考生厘清答题思路。首先,考生需回答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关于审判权力的规定的变迁;然后结合法理学中的司法,主要是司法审判权,与宪法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的要求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