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三、简答题1.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情形及期限。
根据《刑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刑法》第13条明确将“应当受刑罚处罚”这一特征写进了犯罪定义,表明应受刑罚惩罚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五、法条分析题1.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1)该条是关于教唆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
(2)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这是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明知是不满18周岁的人而教唆其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1. 杨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被害妇女某甲强行奸淫,之后又强迫其卖淫,案发后,被人民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杨某抢劫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杨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代了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抢劫汽车的行为。同时,为争取宽大处理,杨某还将其知道的曾经在本省有重大影响,但一直未能破案的持枪抢劫恶性案件的重要线索告诉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顺利地破获了这起特大持枪抢劫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杨某拐卖妇女又强行奸淫并迫使其卖淫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2)对杨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杨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抢劫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杨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杨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1)对杨某应定拐卖妇女罪一罪。按照一般的法理,杨某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有强奸、迫使卖淫的,则还应构成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但鉴于我国《刑法》第240条将上述情形明确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因而不再实行数罪并罚,直接定为拐卖妇女罪。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在假释考验期间,杨某又实施了抢劫行为。
(3)由于杨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抢劫汽车的行为并未被发现,属于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漏罪情形,因此对杨某应当对其假释考验期限内实施的抢劫罪依法作出判决,把前罪所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尚未执行的刑罚(5年)与抢劫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并罚。同时,由于杨某在又一起抢劫案件中被逮捕,而交代了假释考验期间内的抢劫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则构成自首;如果属于同种罪行,不能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且,杨某还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杨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因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作出的,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5)对杨某最后的刑罚应当这样确定:第一,应当撤销假释,并对其在假释考验期内的抢劫罪作出判决;第二,把对该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未执行完的刑罚(5年)的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两个刑罚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第三,对杨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所判处的刑罚与第二步所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并结合考虑上述酌情从轻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最后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七、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八、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十、辩析题1.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此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虽然所有权是完全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受任何限制。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它是内容最全面的物权,因此又被称为完全物权,其他物权类型都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因此被称为定限物权。可见,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享有充分的支配权。
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所有权的行使也是如此。现代民法设定了权利滥用原则,就是为了避免权利人任意行使其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权行使中的限制主要包括:(1)客体上的限制,即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对所有权的客体因财产的不同种类和用途作不同的限制,如我国禁止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2)在权利内容上的限制,即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3)限制方式,即通过相邻关系及特殊侵权责任制度等限制所有权的行使。
十一、法条分析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试分析该法条,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1)该法条是关于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作为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形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具有绝对性特征。第二,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有人对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第三,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除去负担可以恢复圆满状态。第四,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第五,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所有权可以永久存续。
(3)民事主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即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所有人依法享有所有权,还有权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4)法律规定所有权的意义在于,可以更好地贯彻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从而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案例分析题1. 甲、乙、丙订立协议: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亏损。三人依约出资买下—•台卡车,由甲驾驶,乙、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为宏安公司运输货物。某日,甲、乙、丙三人饮酒吃饭后运送货物,途中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失。宏安公司向三人索赔时,乙、丙称此车祸是由甲不慎驾驶所导致,因此发生的货物损失应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辩称该车系自己同乙、丙三人共同购置,因车祸引起的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宏安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甲、乙、丙三人是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何在?
(1)甲、乙、丙三人系合伙法律关系。理由是: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共同负责赔偿。根据是:宏安公司与甲、乙、丙三人组成的合伙发生运输合同关系;甲、乙、丙三人在共同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致使宏安公司货物受损,只能由甲、乙、丙三人对赔偿宏安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