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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综合模拟23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为普通合伙人,甲认缴出资10万元,企业成立3年后,甲退伙,退伙时甲从企业中分得3万元财产,对于基于甲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甲退伙时没有清偿的合伙企业债务,甲应承担的责任是
A.甲应与乙丙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应以1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C.甲应以3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D.甲不承担责任
A
B
C
D
C
[解析]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
2. 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我国冲突规范应当援引某外国法时,应援引该外国法中的
A.冲突法
B.实体法
C.冲突法和实体法
D.程序法
A
B
C
D
B
[解析] 我国有关反致的规定
[解析] 《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因此可以从中推定,我国是不承认反致和转致的。B为正确选项。
3. 甲乙丙拟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为普通合伙人,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合伙协议可以约定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领取报酬,合伙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乙
B.甲可以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乙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丙可以自行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出质
A
B
C
D
D
[解析]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第 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可知,A选项的说法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可知,B选项的说法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可知,C选项的说法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有限合伙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但是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4.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为股票发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的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B.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法律意见书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公司的债券
C.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D.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人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A
B
C
D
A
[解析] 股票转让的法定限制
[解析] 《证券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根据该款规定,A选项正确。
《证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根据该款规定,正确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买卖的是公司股票,对买卖公司债券并未有限制,所以B选项不正确。
《证券法》第98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不正确(提示: 2005年《证券法》修订前,该期限为6个月,《证券法》修订后该期限延长至12个月)o
2005年《证券法》修订前第106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人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证券法》修订后将该条删去,所以D选项不正确。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不同的处理。对此,你认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B.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直接依法改判
C.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D.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A
B
C
D
B
[解析] 二审判决可能出现的情形以及应用的条件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应该说这是三大诉讼法的惯例,应该牢记,B的情况是只有法律适用错误,而在全世界来看民事诉讼二审的主要目的就是审查法律的法律审,自然应该直接改判,而不应该发回重审,故B错误。
6.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1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间谍罪论处
B.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C.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D.以叛逃罪论处
A
B
C
D
A
[解析] 间谍罪的犯罪构成
[解析] 《刑法》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此罪要求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擅离岗位叛逃;叛逃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进行间谍活动;三是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如果是为境外组织、机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则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在题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借探亲的机会滞留M国不回,并非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因此不能构成叛逃罪。甲1年后受雇于N国的间谍组织并接受该组织的任务,采取收买的方法获取我国军事秘密的行为,符合间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7. 下列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包括
A.海啸导致货船沉没
B.张三因病死亡
C.甲和乙登记结婚
D.政府对某企业的司法扣押
A
B
C
D
C
[解析] 法律行为
[解析]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前者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后者是在行为主体意志控制下发生的。在本题目所给的选项中,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政府扣押均属于法律事件,而结婚则属于法律行为。
8. 甲乙成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对于丙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不承担责任
B.丙以自己实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C.丙以自己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D.丙与甲乙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
B
C
D
C
[解析] 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承担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
9. 赵某经营一民营服装厂。2002年3月20日,赵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6月10日提起公诉。10月 6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赵某证据不足,宣告赵某无罪。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同年12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对于人身受限制的损失,赵某能够在何时期内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A.2002年3月20日至2004年3月21日
B.2002年4月2日至2004年4月3日
C.2002年10月6日至2004年10月7日
D.2002年12月7日至2004年12月8日
A
B
C
D
D
[解析]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32条对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作出了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本题中,赵某因人身受限制造成的损失,应分为区公安分局的刑事拘留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两个阶段。该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应是区人民法院宣告赵某无罪之日。但由于“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所以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从赵某的羁押被解除之日—屠2002年12月7日起算,顺推两年。选D。
10.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陷于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巳资不抵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继续履行债务
B.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债务
C.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可以终止履行债务
A
B
C
D
B
[解析] 不安抗辩权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本题中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乙公司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发生中止履行的情形时即可解除合同,所以CD选项不正确。
11. 王某将自己的热水器赠送给陈某,陈某询问热水器是否有问题,王某告知陈某“没问题,放心用”,陈某使用热水器淋浴时,由于热水器漏电将陈某击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C.王某应向陈某承担公平责任
D.王某应向陈某承担侵权责任
A
B
C
D
A
[解析]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解析]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王某向陈某保证赠与物无瑕疵,造成陈某损失,王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违反的是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此王某承担的责任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不是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
12. 被告王某在一审和二审中都以败诉告终,不服之下向律师请教,律师听到他的情况以后认为王某其实应该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这样就很有把握胜诉。在这种情况下,你认为王某应该如何寻找权利救济的途径?
A.提起再审申请
B.申诉上访
C.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原审原告
D.直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A
B
C
D
C
[解析] 被告没有及时提起反诉时的处理方式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可见,被告提出反诉其实是一个独立之诉,即使其没能在原审过程中提出反诉,也不影,向其今后再提出独立的民事诉讼以赢得属于自己的正当权利,本题选 C。没有同时审理反诉不代表原来的判决是错判,A和B都是行不通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规定,D更加不可能实现。
13. 叛逃罪发生在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
C.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
D.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期间
A
B
C
D
B
[解析] 叛逃罪发生的时间要件
[解析] 依据《刑法》第109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B选项正确。
14. 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下列哪项组合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
①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国务院组成人员的罢免案 ③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⑤确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A.①②③④⑤
B.①②④⑤
C.①②③④
D.②③④⑤
A
B
C
D
B
[解析] 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
[解析] 根据《立法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故①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故②正确;根据《宪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故③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所以④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入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故⑤正确。
15. 甲是16岁的初中生,某晚,其在单位工作的表哥乙要甲在该单位办公室外放风,他自己进入办公室窃取现金5000余元。案发后甲的家人要求取保候审,下列人员中能够成为保证人的是
A.家住东城区,在某单位工作的表哥乙
B.家住西城区,在某工厂工作,正在被执行缓刑而且剥夺政治权利的大哥
C.已加入美国国籍,现来华参观讲学,在国内无固定住所的母亲
D.家住海洋区,以洗车为业的父亲
A
B
C
D
D
[解析] 保证人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选项A是本案的主犯,选项B被剥夺了政治权利,选项C无固定住处,都不适合做保证人,故本题选D。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公司和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但是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份额,甲公司到期未还款付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本息
B.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全部本息
C.乙公司和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D.银行有权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共同被告
A
B
C
D
AB
[解析] 连带保证责任
[解析]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所以C选项不正确。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乙公司和丙公司未与银行约定保证份额,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根据该条规定,银行仅起诉甲公司的,可只列甲公司为被告,而不是应当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所以 D选项不正确。
2. 王某诉李某经济损失赔偿一案,李某在一审中败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不用开庭,意欲径行作出判决。关于此案审理的说法,你认为错误的有
A.只要二审法院认为适当,案件就可以径行判决
B.径行判决的话二审法院就只能在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
C.法院径行判决意味着没有采纳新的证据
D.对原审判决,二审法院径行判决只能作出改判和发回重审这两种判决
A
B
C
D
ABD
[解析] 二审径行判决的一些理论知识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这些规定意味着,径行判决需要一定的条件,不是法院想省事就可以采用,故A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地点无论是否径行判决都是很灵活的,故B错误,径行判决就是说没有开庭,不开庭就无法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新证据当然不能采用,故C正确,二审的径行判决除了改判和发挥重审以外,还有可能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因此 D错误。
3. 魏某是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在庭审中因魏某干扰法庭秩序,法警在制止时对其进行了殴打。法庭认为魏某妨碍诉讼,对魏某作出了拘留 10天的决定。拘留执行完毕后,魏某以错误拘留和殴打造成伤害为由向该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该人民法院2个月内没有给予答复。对此,魏某应
A.向该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B.向该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C.向该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D.法院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为终局决定
A
B
C
D
AD
[解析] 刑事赔偿程序
[解析] 刑事赔偿程序应根据不同赔偿义务机关分为两种情况:(1)赔偿义务机关为非法院(即公安、检察机关等)的,其程序为:①申请人在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②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予赔偿;③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不答复,或申请人对数额有异议的, 30日内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④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逾期不作出或不答复,或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应向复议机关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⑤法院决定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决定。,2)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其程序为:①申请人在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②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子赔偿;③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不答复,或申请人对数额有异议的,30日内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④法院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为终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比较可见,法院与非法院作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程序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没有向其上级申请复议的程序。共同之处在于:①都要求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②赔偿委员会有最终决定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本题中该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魏某应在时效期间内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答复的,30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终局性。
本题选AD。
4. 下列关于赔偿委员会的说法,哪些选项正确?
A.只有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设立赔偿委员会
B.除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之外,其他刑事赔偿案件由赔偿委员会处理之前必须先经过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C.赔偿委员会是专为解决刑事赔偿诉讼案件而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一级独立机构
D.赔偿委员会处理刑事赔偿案件时,虽然采用的是一种非诉讼程序,但它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相当于法院判决的效力,其决定为终局性的决定
A
B
C
D
ABD
[解析] 赔偿委员会制度
[解析] 赔偿委员会是设置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级独立机构,负责处理有关刑事、民事、行政司法赔偿案件,但不负责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在管辖方面,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其他司法机关,则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采用的是一种非诉程序处理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查的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立案后,赔偿委员会应当于15日内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半数以上的委员的意见为赔偿委员会的意见;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委员会对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是终局决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1、22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D项正确。赔偿委员会负责司法赔偿(其中既包括刑事司法赔偿,也包括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解决,故C项错误。
5. 某市工商局向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批牛奶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因此在该工商局与超市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
A.调整性法律关系
B.保护性法律关系
C.隶属性法律关系
D.平权性法律关系
A
B
C
D
AD
[解析] 法律关系
[解析] 题目中市工商局向超市购买牛奶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是合法行为,并且双方之间是平等的买卖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前者指因合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后者指各方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
6. 某地区人民法院法警某甲,将自己配发的公务用枪供给朋友乙夜间上班防身用。后因乙保管不慎将枪支丢失。甲知道此事后,因怕受追究而没有上报,该枪支在公安人员破获抢劫银行一案时被追回。则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因发生持枪抢劫非某甲所能预料,因而某甲行为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B.即使未发生持枪抢劫事件,某甲也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C.丢失枪支不报罪
D.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A
B
C
D
BCD
[解析] 非法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认定
[解析] 法警某甲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甲将公务用枪借给乙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故BD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知道枪支丢失而不报,后来被人使用抢劫银行,造成严重后果,所以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因此C选项正确。
7. 甲、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执勤民警丙将二人带到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甲因态度不好,被丙殴打致死。甲的父母尚在,但无妻无子。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本案应当如何赔偿?(. )
A.支付死亡赔偿金
B.支付丧葬费
C.支付生活费
D.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A
B
C
D
ABC
[解析] 人身权受侵害的国家赔偿标准
[解析] 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损害的权利不同,赔偿标准亦有所不同。(1)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采取支付日赔偿金的方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2)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的赔偿标准: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误工收人。医疗费包括:因直接治疗伤情而支出的全部必要的医疗费,包括诊查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即受害人生活无法自理须专人护理所需的费用。误工费指受害人因受伤而不能参加工作或劳动而损失的收入,误工费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括因伤残所失去的收入和解决致残后生活困难所需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③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倍,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标准。侵犯生命权即意味着造成死亡,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适用此标准应注意:①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总额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②应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以保证死者生前有法定义务抚养的亲属生存所必须的基本物质条件。
本题涉及的是因甲某生命权被侵犯所产生的国家赔偿的标准。应注意的是,总额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的是“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而非“死亡赔偿金”,因此D项错误。
8. 以下情形属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而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有
A.一审法院负责本案的书记员是原告的近亲属,却没有回避
B.一审判决采用了简易程序,结果没有传票传唤被告而只是电话告知就对其采取了缺席判决
C.一审判决采用了简易程序,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就作出了判决
D.一审法庭没有组织证据交换就开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A
B
C
D
AC
[解析]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况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见本题的 A和C都属于这些情况。B项由于是简易程序,因此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没有传票传唤就作出缺席判决已经违反了程序,但是既然本条明确指出要求普通程序,那么可以认为B的情况不用发回重审。D只是没有组织证据交换,还不构成“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因此不选。
9. 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张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子正值哺乳期
C.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卞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李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A
B
C
D
AB
[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适用情形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按照该条规定,AB为正确选项。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只适用于有期徒刑犯和拘役犯,因此,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李某,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D选项不符合题意。而且,对于自杀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卞某,不得保外就医,也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C项也应排除。
10. 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他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和自由?
A.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B.参加劳动
C.参加游行和示威
D.出版书籍
A
B
C
D
AB
[解析] 政治权利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不在被剥夺之列。
11. 某县公安局以合同诈骗嫌疑为由对某甲予以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甲拒绝作证,被县公安局关押。随后,县公安局发现某甲并不存在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决定撤销对他的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甲可以要求国家刑事赔偿;如果县公安局决定不予赔偿,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B.某甲对被关押不服,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某甲对被关押不服,可以直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某甲死亡,其享有的起诉权和获得国家赔偿请求权都转移给其近亲属
A
B
C
D
BC
[解析] 刑事赔偿程序请求权
[解析] 刑事赔偿程序中的复议机关必须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其中,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应当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因此A项错误;县公安局对某甲的关押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对该行政强制措施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B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获得国家赔偿权应当转移给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而非近亲属。
12. 甲公司向甲银行借款,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甲银行向甲公司提供借款后,甲银行将自己在借款合同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乙银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银行应当将保证债权同时转让给乙银行
B.甲银行转让保证债权,应经过乙公司的同意
C.乙公司应在原保证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D.甲银行转让保证债权后,乙公司提出自己仅对甲银行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有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A
B
C
D
AC
[解析] 主债权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解析]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甲银行转让主债权,应同时转让保证债权,所以A选项正确。债权人转让主债权和保证债权,不需经保证人同意,只需通知保证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保证人如果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不能在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声明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13. 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保候审?
A.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B.某抢夺案中,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C.某重婚案中,被告人丙刚刑满释放一年零五个月
D.某抢劫案中,被告人丁持刀抢劫,情节恶劣
A
B
C
D
AD
[解析]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1条从正面规定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形,即:(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同时,在《高检规则》中还从反面规定了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诸如,该规则第 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故D项属正确选项。该规则第54条规定,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因此,A项也属正确选项。
14. 黄某先后经历过三次拘留,第一次是因为无证酒后驾驶汽车,被公安局拘留;第二次是因为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大闹法庭不听劝阻,被法院拘留;第三次是涉嫌受贿,被检察院拘留。以下关于上述三种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第一次是刑事拘留,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者;第二次是司法拘留,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第三次是行政拘留,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者
B.第一次是行政拘留,目的是为了处罚违法者;第二次是司法拘留,目的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第三次是刑事拘留,目的也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C.第一次是行政拘留,对象是违法者;第二次是司法拘留。对象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第三次是刑事拘留,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D.第一次是刑事拘留,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次是司法拘留,对象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第三次是行政拘留,对象是违法者
A
B
C
D
BC
[解析] 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
[解析] 本题中,第一次拘留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对行为人的一种行政处罚,称为行政拘留,目的是为了处罚违法者;第二种拘留是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称为司法拘留,亦称为民事拘留,目的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第三种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称为刑事拘留,目的也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故本题的 DC两选项正确。
15. 公司章程对下列哪些人员具有约束力?
A.公司股东
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公司的债权人
D.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A
B
C
D
AD
[解析] 公司章程的约束力范围
[解析]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根据该条规定,AD选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
1. 甘某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甘某在人民法院审判期间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删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判决生效后,该保证金应当退还甘某
B.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将该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C.判决生效后,对该保证金应当予以没收
D.人民法院对甘某判处罚金时,应当将保证金折抵罚金
A
B
C
D
B
[解析] 取保候审保证金与罚金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的判决生效后,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2. 下列哪些行为是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A.法官甲退休后发表了一些激进的文章,抨击现行司法体制
B.法官乙占用了工作时间进修
C.法官丙在办公室穿短裤会见当事人
D.法官戊同不是自己审理的已决案件的辩护人商讨案情
A
B
C
D
AG
[解析] 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解析] 与本题四个选项相关的内容都可以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找到答案。第28条规定,法官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第31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故法官在办公室穿短裤接待当事人肯定是不合适的。第36条规定,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3.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的是
A.村民孙某的宅基地
B.某幼儿园的设施
C.税务机关扣押的纳税义务人的车辆
D.某乡镇企业的厂房及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A
B
C
D
ABC
[解析] 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解析]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该条规定,ABC选项正确。
《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根据该条规定,乡镇企业的厂房和厂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为抵押,所以D选项不正确。
4. 江某向朱某借款,经发包方同意,用自己承包的荒山使用权作为抵押,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江某又向李某借款,向曾某借款,仍然用自己承包的荒山使用权作为抵押,并与李某和曾某同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李某要求江某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江某对朱某、李某和曾某的借款均已到期,江某无钱还本付息,朱某等三人将江某的荒山使用权拍卖,扣除拍卖费用后还剩价款 3.5万元,江某应向朱某偿还本息2万元,向李某偿还本息1万元,向曾某偿还本息2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应向朱某和曾某偿还1.4万元,向李某偿还0.7万元
B.江某应向朱某偿还2万元,向李某偿还0.5万元,向曾某偿还1万元
C.扛某应向李某偿还1万元,向朱某偿还2万元,向曾某偿还0.5万元
D.江某应向李某偿还1万元,向朱某和曾某各自偿还1.25万元
A
B
C
D
C
[解析] 抵押权受偿的顺序
[解析] 《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的规定,江某有权经过发包方同意,将承包的荒山使用权抵押,根据(担保法》第 42条的规定,荒山使用权抵押的,法律不强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自行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登记。
《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本题中李某的抵押权已登记,应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所以应先偿还李某本息1万元,朱某的抵押合同先于曾某的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朱某应先于曾某受偿,所以应偿还朱某本息2万元,剩下的0.5万元偿还曾某,所以C选项正确。
5. 如果一审、二审均认为甲和乙有罪,再审改判乙无罪,乙提出赔偿请求,应以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A.检察机关
B.一审法院
C.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二审法院
A
B
C
D
D
[解析] 赔偿义务机关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6.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2001年 7月2日以FOB青岛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电冰箱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01年7月12日至7月25日青岛装运。在装船之前,甲公司出具保函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01年7月20日装船的提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甲公司于2001年7月30口才开始装船,8月15日才完成装船。船舶迟延到达目的港,给收货人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丙公司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C.甲公司出具的保函有效
D.承运人应当赔偿丙公司的损失
A
B
C
D
D
[解析] 预借提单
[解析] 预借提单是指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合,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区别在于:预借提单是在装船前签发的,而倒签提单是在装船后签发的。本题中的提单是装船前签发的,因此是预借提单而不是倒签提单。所以 A错误。本案中货物风险因托运人违约受到影响,不在装运港船舷转移。所以B错误。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给收货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本案中的保函有欺诈性,不具有效力。所以C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
7. 某监狱犯人李某,提出申请要求暂予监外执行,其理由是自己患有急性肝炎,需要保外就医,如果他的这一要求能被批准,那么下列条件中,他必须具备的是
A.有医生的诊断证明
B.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诊断证明
C.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D.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
A
B
C
D
BC
[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法定条件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BC两个选项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必备条件。选项D扩大了刑罚的种类,选项A不确定,故不能选。
8. “逍遥”号是一艘在甲国注册登记的货船,其船东为乙国人,在其从甲国驶往乙国而途经丙国领海时,丙国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规则的要求?
A.经乙国的外交代表的请求,对其船员在船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
B.经船长请求,并通知甲国外交代表后,对其船员在无害通过期间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
C.应甲国外交代表的请求,对该船上某船员在甲国所犯罪行进行调查
D.因民事诉讼目的,要求“逍遥”号停止航行并对其强制执行
A
B
C
D
ACD
[解析] 沿海国的管辖权
[解析]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对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除以下情况以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提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因此,丙国对船员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是须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而非船舶国籍国外交代表的请求。因此A项的做法错误。需注意的是,如该请求是船长提出的,则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因此B项中的做法正确。另外,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该船上对驶入领海前所犯罪行有关的任何人进行逮捕或进行有关的调查, C项中丙国的做法错误。
关于沿海国的民事管辖,应遵守如下几条规则:(1)沿海国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的大行使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该航向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3)上述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行执行或逮捕的权利。可知D项中的做法错误。
9. 下列事项,需要由检察长来批准或决定的是
A.对涉嫌受贿的路某拘传到案
B.对贪污犯罪嫌疑人吴某取保候审
C.通缉在逃的玩忽职守嫌疑人蒋某
D.嫌疑人赵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从而对其不起诉的
A
B
C
D
ABC
[解析] 拘传、取保候审、通缉、不起诉的决定权
[解析] 按照《高检规则》第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选项A正确;《高检规则》第45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选项B正确;《高检规则》第2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选项C正确;《高检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选项D错误,应为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0.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乙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公司向银行本息还清时为止,乙公司的保证期间是
A.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B.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C.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
D.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A
B
C
D
D
[解析]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该条规定,本题中乙公司与银行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所以D选项正确。
四、简析题
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王某、李某、张某和陈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乙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王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王某书面通知李某、张某、陈某和乙企业,李某不同意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张某、陈某同意王某转让,乙企业收到王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王某不同意转让。王某、张某、陈某均认为王某有权转让,张某、陈某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
张某和陈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丙企业,乙企业拒绝购买王某的股份,王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李某坚决反对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后,李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公司拒绝购买,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李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至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李某、陈某和乙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
问题:
1. 王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王某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王某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乙企业收到书面通知后 30日内未答复,应视为同意转让,张某和陈某也同意转让;四个股东中有三个同意转让,已超过半数,所以王某有权转让股份。《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该款规定,本题中王某书面通知了其他四名股东,乙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两名股东明确同意转让,因此王某之外的其他股东中过半数同意王某转让股权,所以王某有权向丙企业转让股权。
[考点] 《公司法》的内容
2. 张某和陈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王某多少股份?王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
[答案及解析] 张某和陈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自购买王某1万元的股份。王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该款规定,本题中股东张某和陈某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购买比例不成,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和陈某的出资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他们相互之间的出资比例是1:1,所以应各购买王某50%的股份,即1万元股份。根据该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张某和陈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丙企业,所以王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
3. 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法院判决李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发生法定情形,股东方有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反对转让的股东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定情形,只要不符合这些情形,股东无权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本题中反对股东向公司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份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收购股东股份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判决李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
4. 张某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丙企业?
[答案及解析] 张某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本题中丙企业已经成为公司股东,所以张某有权不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
5. 甲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
[答案及解析] 甲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继续存在。《公司法》修订后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同时对一人公司设置了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严格的限制。《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该条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高,必须为10万元,本题中甲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已降低至8万元,不符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所以各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后,丙企业成为甲公司惟一的股东,甲公司不能继续存在。
一、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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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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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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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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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四、简析题
1
2
3
4
5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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