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答题1. 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如何?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包括: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以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如何确定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
优先权日为申请日。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优先权是指发明创造在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后来的申请日,该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 专利无效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 如何确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5.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如何确定?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其他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其他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四、案例分析题1. 2004年,甲企业所属的技术人员乙某利用业余时间和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甲企业与乙某因对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有争议,便于2005年8月在同日内分别向专利局就该饮料申请发明专利。不料同年10月,法国公民丙某也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就相同的产品,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且丙某已经于2004年6月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了同样的申请(我国和法国同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问题:
(1) 甲企业、乙某、丙某三方能否对其成果申请发明专利?
(2) 假设本案所涉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谁?为什么?
(1) 甲企业、乙某、丙某三方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因为三方所申请的发明创造是特种保健饮料,是对于某种方法提出的技术方案,也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2) 如果本案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甲企业。因为,乙某是甲企业的技术人员,乙某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而不属于乙某。另外,法国公民丙某虽然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优先权,但是,丙某向我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是2005年10月,而丙某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同样申请的时间是2004午6月,已经超过了12个月,其优先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专利局依法应当将专利权授予甲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