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宪法》第49条)
(1)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 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五、论述题1. 试述司法中立背景下的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及其相互关系。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1) 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行政权鲜明的倾向性往往来源于这样的事实:政府总是更关心自己的行政目标和效率。因为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而司法权则是权利的庇护者,如果同一官署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只有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的,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
(2) 要做到司法中立,其制度基础是法院独立,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权力和其机构地位必须独立。法院的人事权、财权必须独立,并由法院组织法予以保证。
(3) 要做到司法中产,其核心环节是法官独立,即法官不受上级支配,不受组织干涉,架置中立。以架置中立制度,裁判案例。
(4) 虽然上述,司法中立与法院独立、法官独立有其联系,但二者也有不同,独立是机构权力地位之独立;而中立是态度倾向之中立。但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