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法律职业的内涵与特征。
法律职业的内涵: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代表的受过专门训练,具有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狭义上的法律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广义上的法律职业还包括一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
2. 简述现行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 简述《大清现行刑律》对《大清律例》的主要修改。
取消《大清律例》按六部名称分类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三十门;初步区分刑事和民事,对于纯属民事性质的行为不再科刑;改革刑罚,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和缘坐制度,为向以自由刑为主的近代刑罚体系过渡奠定了基础;增加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等一些新罪名。
四、分析论述题本题共80分。杨某在电梯内对老人段某的吸烟行为加以劝阻,段某不听劝阻,还情绪激动,杨某随即离开。二十分钟后,段某在小区内倒地身亡。段某的妻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4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并无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判决杨某向段妻补偿1.5万元。该判决一经媒体报道,受到广泛关注,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杨某不应补偿。
结合材料,运用法理学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1. 法律原则有什么特点,是否可以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法律原则属于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比较模糊和抽象,具有宏观指导性,不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在法律规则存在缺陷和不足的时候,法律原则可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2. 司法审判应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法律效果要求司法审判严格依法进行,保证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社会效果要求司法审判应考虑社会利益和社会影响,确保判决不与主流价值产生较大冲突。司法过程既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调处纠纷,又要把社会需求、社会价值和公共利益等因素纳入其中加以衡量,注重情、理、法的有效融合,使裁判结果符合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司法机关应贯彻实施陪审员制度,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增进交流和理解。
3. 试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对利益的正当分配。该句话是法的正义价值在司法中得以实现的形象概括,强调法既要实现实体正义,又要实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与负担;程序正义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设定必要程序以实现正义。从司法角度看,应避免单纯地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防范冤假错案的出现。
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
2018年12月,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宪法学理论和实践,回答下列问题:4.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宪法依据是什么?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考虑到公民不同的经济负担,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体现了合理差别,是对平等原则的落实。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减轻了公民的纳税负担,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社会权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减轻了公民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经济负担,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生存照顾,履行了国家的社会权利保障义务。
5.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个人所得税立法方面的权限划分是什么?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宪法义务是《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规范基础。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为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就授权事项作出规定。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的精神或授权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6. 论述2018年我国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018年全国人大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通过了21条修正案。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宪法序言、贯彻党的领导、国家机构等方面:在宪法序言部分,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在宪法第一条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在国家机构方面,修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修改国家主席任期制,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广州都督瓽(姓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太宗)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房玄龄等曰:“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新唐书·刑法志》
根据上述材料,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回答以下问题:7. 仁弘被控何罪?唐太宗是如何处理此案的?
仁弘被控犯赃罪,应处死刑。唐太宗宽贷了仁弘的死罪,免为庶人。
8. 按照唐朝的八议制度,仁弘受到宽贷的原因是什么?
9. 唐律关于八议的规定是什么?八议的历史渊源和影响是什么?
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此八类贵族官僚犯罪,可受到减免刑罚等优待。应八议者犯死罪,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上奏,再由大臣集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决;犯流刑以下罪,依律减一等处刑。犯“十恶”者,不在八议之列。渊源: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曹魏时正式入律。影响:八议是古代优遇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制度,至唐趋于系统化和完备化,对后世立法影响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