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分析论述题本题共80分。材料一:
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齐风·南山》)。
取妻如何?匪媒不得(《诗·豳风·伐柯》)。
昏(婚)礼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仪礼·昏义》)。
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礼记·曲礼》)。
材料二: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大戴礼记·本命》)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1. 根据材料一,概括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材料一反映出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有: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②同姓不婚;③履行“六礼”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 材料二中“七去三不去”的离婚原则是如何体现宗法伦理精神的?
西周婚姻关系的解除遵循“七去”原则,其内容的设置和权利的行使都以男方家族利益的保护为中心,旨在保障家族的稳定和延续,也体现出明显的男尊女卑观念。“三不去”对男方单意休妻有一定的限制,但实质并非维护女子权益,出发点仍然是维护礼治和倡导宗法伦理道德。
3. 西周婚姻制度对于后世婚姻立法有什么影响?
西周婚姻制度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婚姻成立和解除的规定,后世婚姻立法均是在西周婚姻制度的基础上增减而成,大体没有超出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
4. 论述我国的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内容有:
(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
(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有最后决定权;
(4)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由总理签署。
[解析] 本题虽然是一个论述题,但我们发现本题实际上和简答题的形式差不多,因为总理负责制这个知识点没有太多可以拓展的。考生在遇到类似题目的情况下,可按照所学知识点答题,而没有必要用一些毫无关联的知识点进行强行拓展。
5. 近年来,国内发生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冤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某法学院学生也自发组织了“冤案与法治”专题讨论。讨论中,学生甲认为,冤案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科技不够发达,缺乏DNA鉴定等先进技术手段;学生乙认为,冤案的形成主要是因为办案人员素质偏低,缺乏人权意识,滥用权力,违反法律程序;学生丙认为,冤案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刑事诉讼制度不够完善,已有的法律制度未得到有效施行,司法权缺乏有效监督。
结合上述材料,试指出并分析上述三种观点分别涉及的法理学知识和原理。
(1)甲的观点主要涉及科技发展对法的影响问题。如果说科学是基于实验基础上发现因果关系的一种系统努力,那么因科学发展而引发的对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解和把握就常常会对法律制度,并对通过这一制度完成的责任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2)乙的观点主要涉及法治和人权保障问题。法治和人权保障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3)丙的观点主要涉及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问题。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建立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健全高效的法律运行体制、高素质的法律执业队伍以及人民群众较高的民主法治意识。
[解析] 本题的主题是“如何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法治的条件或要素是什么”。考生在掌握核心观点之后,可结合题目材料,以及教材《法理学》第十三章的有关知识点,并且联系实际,予以回答。
6. 论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我国在历部宪法中都以专门章节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举公民的基本权利。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总纲”之后,“国家机构”的前面,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来源的宪法价值。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基本人权的原则。
(4)法治原则:从宪政的发展史来看,是权力不断受到约束和规范的历史。作为宪政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一般包括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和司法独立三方面基本内容。我国宪法中也有对于法治原则的宣告。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效力,体现了宪法优位的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体现了司法独立原则的要求。
(5)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①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确立了公民的监督权和批评权。③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规定了国家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7. 英国法理学家哈特在其《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中,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观点:法律是人类的命令;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体系是一个“封闭的逻辑系统”,可以通过单纯的逻辑手段从既定的法律规则中推导出正确的判决。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相关知识,阐释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并对其作出评价。
法律实证主义又称法律实证论、实证法学,是西方主要的法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强调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法律实证主义是西方主要的法学流派,主要观点包括: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法律即使不符合道德,也依然具有效力和权威,“恶法亦法”;法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司法审判应运用逻辑从现有规则中推出判决,而不应考虑其他价值因素。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存在立场、方法、观点上的分歧,它在捍卫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促进了法律科学的发展。但它也存在局限性,法律的价值因素在现实中无法回避,单纯的逻辑推理并不能保证在疑难案件中得到唯一正确的判决。虽然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权威的工具,无论法律的善恶,都要遵守与执行,但法律也有社会性,必须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法律是在解决社会现实的纠纷和冲突,要求法律在追求权威性的同时,也必须考虑法律内在的道德性和伦理价值。因此,法律实证主义有利于法律特别是良法的制定。
[解析] 本题的解答需要依据题干信息进行,首先需要知道法学流派的基本构成和代表性观点,其次依据题干中给出的“一系列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观点”进行阐述和补充,最后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进行评价。本题虽考查的是法律实证主义,但考生在答题的过程中可以用法与道德及法的局限性的相关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