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 赵某基于抢劫的意图携带凶器于某晚十时许按事先看好的路线从阳台进入民营企业家关某家中,入室后发现关某不在家而其妻正在沐浴,于是使用不惊动关妻的方法打开关家卧室里的柜子,取出1000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的首饰后逃离。几天后,赵某销赃时被抓获。在对赵某如何定罪的讨论中,司法人员之间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些人认为,应以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预备犯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另一些人则主张对赵某应按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论处。请回答为什么会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两种不同意见各自的理由及你认为对赵某应如何定罪?
(1)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在客观上既有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又有盗窃罪的既遂行为,而盗窃罪与抢劫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距也是造成争论的部分原因。
(2)认为应定抢劫罪的预备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原来具有抢劫的意图,客观上有事先看好路线的准备行为,并且准备以凶器作为实施抢劫行为的手段,完全符合抢劫罪预备犯的构成要件。
(3)认为应定盗窃罪既遂的理由在于: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的本质特征在秘密性。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不惊动关妻的方法实施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行为具有秘密性,并且发生了犯罪结果。从这两方面看,行为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既遂。
(4)赵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既遂。理由:赵某的行为属于吸收犯的一种形式,其中抢劫罪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盗窃罪属于犯罪既遂形态。犯罪既遂属于重度行为,犯罪预备属于轻度行为,根据吸收犯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原理,抢劫罪预备被盗窃罪既遂所吸收,最终应定盗窃罪既遂。
2017年10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的运输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以公路运输方式运输公司的货物,合同有效期为1年。同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的买卖合同,约定在12月10日前甲公司将货物运交丙公司。12月3日,甲公司将丙公司订购的货物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丁公司将货物运交给丙公司,丁公司将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后,以乙公司拖欠运费为由将货物扣留。经查,乙公司拖欠丁公司运费一事属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 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
丙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丙公司不享有所有权,所以无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
[考点] 合同标的的交付、留置权、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的解除
[解析] 合同可以说是每年案例分析题都会考查的内容,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解除权的享有则是考查的重点,所以考生要重点掌握。物权法中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则是和合同法衔接比较紧密的知识点,同时也是考查的重点,考生需要掌握物权的设立和合同的生效与否。
3. 丁公司是否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丁公司无权行使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行使要件之一。在本案中,丁公司占有的货物不是其债务人乙公司所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所以,丁公司无权行使留置权。
4.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没有和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仅能向乙公司追究责任。
5.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
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