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1)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2)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大致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来说,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勒钱某颈部、捂钱某口鼻的行为是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赵某误将昏迷的钱某当成已死将其“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是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理论上对于二者成立想象竞合还是成立数罪存在争议。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赵某在实施第二行为之时,对钱某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反之,如果赵某在实施第二行为之时,赵某相信钱某死亡的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应该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行为,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3)本人认为应当采取第四种观点,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即钱某死亡与赵某意图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因此应对赵某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甲系某地进城务工的农民,其表兄乙(已届40岁而不能生育小孩)委托其帮忙打探领养一个女孩。甲在务工的朋友中打探领养小孩之事,丙出主意说去医院抱一个人家不要的不就有了。于是甲就到某医院产科前转来转去,看有无不要的小女孩,转了几天未果。某天夜里,甲转到儿科急诊科室,见医院输液大厅的楼道长椅上睡着一个三四岁的小女孩,其父母均在旁边睡着了。甲确认三人熟睡后,用大衣包起孩子,迅速离开。甲将孩子抱到乙处,告之前述情形后,从乙处取走2万元现金作为酬劳,并分给丙2000元。乙得该女孩后爱护有加,以为从此自己也有孩子了。但在两天后,警方侦破此案,前往乙家解救小孩,乙夫妇看到丢失孩子家长的痛苦后未进行阻碍,同意归还小孩。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2. 对甲、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甲构成拐卖儿童罪,丙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甲的行为符合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情形,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
丙给甲出主意的行为并不是教唆甲去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而是告之去医院领养儿童。当然事后丙所收的甲给的2000元费用属于甲的犯罪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3.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乙的行为符合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乙明知是甲拐卖的儿童而仍付给甲2万元并收下该拐卖儿童作自己的孩子,符合了直接故意以金钱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犯罪特征。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对收买人乙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