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1. 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1)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2)所谓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3)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决不能只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
2. 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以性交为目的,强奸罪(未遂)以与妇女发生性交为目的。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性交的目的,同时又有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应定为强奸罪(未遂);如果没有性交的目的,只是实施猥亵、侮辱行为以满足自己非正常性欲需要,应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2)行为方式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但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实施性交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完成性交行为的,构成强奸罪 (未遂)。
(3)行为性质和犯罪实行主体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行为,既可以由男性实施,也可以由女性实施,强奸罪的目的行为(奸淫)只能由男性实施。
四、辩析题(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1. 请对“因为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所以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或不全面的,以偏概全的)。
(2)刑法分则虽然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但不能据此得出“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普遍性结论。见危不救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见危不救者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及能否履行这一义务。
(3)如果见危不救者没有救助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其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见危不救者有救助义务、且能履行救助义务,其见危不救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
五、法条分析题(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
1.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人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条文中“其他方法”应如何理解?
(2)条文中“人户抢劫”应如何理解?
(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理解?
(4)条文中“持枪抢劫”是否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为什么?
(1)“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与“暴力、胁迫”方式具有相当性的方法,比如用灌酒、麻醉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2)“入户抢劫”的“户”是指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并且是属于家庭生活的空间;“人户”本身应当具有非法性;暴力、胁迫等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3)“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中的重伤或死亡结果,须与抢劫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罪过而言,包括抢劫过程中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情形,也包括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
(4)“持枪抢劫”不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规定,是因为持真枪抢劫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人户抢劫”等行为具有相似危害性。持假枪抢劫客观上难以产生这种危害性,如果将其纳人“持枪抢劫”情形中,难以保证罪责刑相一致。
六、案例分析题1. 甲于1990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3月被假释。2006年5月,甲通过互联网得知某单位有钢材销售后,与乙商量,要乙扮作自己的助手,携带款项前往洽谈生意。在甲与该单位谈判中,乙一直在场。经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预付货款总金额30%后,可提走合同项下全部钢材,余款待甲提走货物后一星期内支付。甲按合同支付了15万元预付款,提走了价值50万元的钢材。钢材到手后,甲、乙与丙谈判销售钢材,丙对钢材来路表示怀疑,甲不得不说出实情。最终,丙支付30万元现金买下了该批钢材。甲分给乙3万元后潜逃。案发后,乙被抓获,主动提供了甲的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甲抓获归案。
阅读、分析案情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分别认定甲、乙、丙行为的性质。
(2)甲的假释考验期是多少年?假如甲因其骗取50万元钢材的行为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
(3)对乙应如何处罚?并说明理由。
(1)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预付部分货款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后潜逃,构成合同诈骗罪。乙与甲事先通谋,与甲一起参与合同诈骗行为,应与甲一起按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甲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对甲应当撤销假释,将甲诈骗罪(旧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在假释考验期内所犯的合同诈骗罪(新罪)所判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乙协助抓获同案犯甲,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学
七、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八、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九、简答题1. 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4)权利效力不同。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没有这两项效力。
(5)权利发生原则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大多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如合同之债。
(6)权利保护方法不同。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2. 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范围。
(1)在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个,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的所有场合,是民事责任的基础性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或行业中,如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质量损害等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依法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又会有失公平的情形。
十、辩析题(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1.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请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的效力。
(2)该说法正确的一面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每个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欺不诈。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单方法律行为和与他人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不得违约。同时,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履行完毕后,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因后契约义务所产生的后契约责任。
(3)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是: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不受其行为的约束,此时没有适用“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余地。
十一、法条分析题(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回答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1)本条所规定的制度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2)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没有合法根据。
(3)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返还利益的范围包括原物及孳息。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十二、案例分析题1. 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07年10月10日以自有的2号厂房作抵押向A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于10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0月30日,甲公司又以自有的专利权作质押与B银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但未办理质押登记。2008年1月7日,甲公司的2号厂房因意外事件被烧毁,保险公司为此赔付甲公司保险金260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A银行对甲公司的2号厂房是否享有抵押权?请说明理由。
(2)B银行对甲公司的专利权是否享有质权?请说明理由。
(3)A银行对保险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260万元保险金是否享有权利?请说明理由。
(1)A银行对甲公司的2号厂房享有抵押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是:除抵押合同有效外,若以不动产等抵押的,还需办理登记手续。在本案中,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故有效。
(2)B银行对甲公司的专利权不享有质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专利权质押需办理登记手续。在本案中,甲公司与B银行之间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故B银行对甲公司的专利权不享有质权。
(3)A银行对保险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保险金享有权利。因为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因意外原因毁损灭失后,抵押权在赔偿金或保险金上继续存在。因此,A银行可就保险金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