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思考题1. 对证书、报告的管理程序应包括哪些内容?
对证书、报告的管理应制定证书、报告的管理制度或管理程序。管理制度或管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证书、报告格式的设计印刷;证书、报告的编号规则;证书、报告的内容和编写要求;证书、报告的核验、审核和批准的要求;证书、报告的修改规定;证书、报告的电子传输规定;证书、报告的副本保存规定;为顾客保密的规定等。对每一环节要明确规定管理的要求、管理职责、操作步骤以及所需要的表格。这些管理制度或管理程序都应认真执行。
2. 为什么要保存证书、报告的副本?副本保存应注意什么问题?
证书、报告是检定、校准、检验工作的结果,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凭证,对发出的证书、报告必须保留副本,以便有需要时便于查阅。如发生伪造证书、报告,或篡改证书、报告上的数据等违法行为时,将以证书、报告的副本为依据,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和处理。
保留的证书、报告副本必须与发出的证书、报告完全一致,维持原样不得修改。证书、报告副本要按规定妥善保管,便于检索。规定保存期,到期需办理批准手续,按规定统一销毁。证书、报告副本可以是证书、报告原件的复印件,也可以保存在计算机的软件载体上。存在计算机中的证书、报告副本应该进行只读处理,不论哪一种保存方式,都要遵守有关的证书、报告副本保存规定。
3. 计量检定印、证包括哪些种类?每种印、证如何使用?
计量检定印、证包括:
(1)检定证书: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得满意结果的文件;
(2)检定结果通知书: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3)检定合格证: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的合格标签;
(4)检定合格印: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加的显示该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的印迹,或表示封缄的印记,如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
(5)注销印:对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时,在原检定证书、检定合格印、证上加盖的注销印记。
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注销原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证。出具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加盖检定机构的检定专用章。检定印、证应保持清晰完整,残缺、磨损的应停止使用。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建立用印、用证管理制度。
4. 使用计量检定印、证有何法律责任?
计量检定印、证是评定计量器具的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技术判断和结论,是计量器具能否销售、能否使用的凭证。经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出具的计量检定印、证,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法制性的标记或证明,在调节、仲裁、审理、判决计量纠纷和案件时,可作为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5. 应如何管理计量检定、校准、检测的专用印章?
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使用的印、证应执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建立印证管理制度,保持印证清晰完整,残缺、磨损的应停止使用。
6. 建立计量标准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
建立计量标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通过,国家主席令28号,1985年9月6日发布,1986年7月1日执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1987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05年1月14日发布,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共24条。
2.建立计量标准的技术依据
(1)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2008年1月31日发布,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2)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3.建立计量标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7. 计量标准如何命名?
按照JJF1022—1991《计量标准命名规范》的规定,计量标准的命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
计量标准统一规范为两种基本类型:计量标准装置和计量标准器(或标准器组)。
2.计量标准装置的命名原则
(1)以标准装置中的“主要标准(仪)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①该原则用于同一计量标准装置可开展多项检定项目的场合。
②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装置中主要标准(仪)器与被检计量器具名称一致的场合。
③凡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则在“主要标准(仪)器”或“参量”名称后面,加后缀“标准装置”。
(2)以被检“计量器具”或“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①该原则用于在同一被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参量”较多,需要多种标准(仪)器进行配套检定的场合。
②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中“主要标准(仪)器的名称与被检计量器具名称不一致的场合。
③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装置中,主要标准(仪)器等级概念不易划分,而用被检“计量器具”或“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更能确切反映计量标准特征的场合。
④凡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则在被检“计量器具”或“参量”的名称后面加后缀“检定装置”。
3.计量标准器(或标准器组)的命名原则
(1)以标准器(或标准器组)的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①该原则用于同一计量标准,可检定多种计量器具的场合。
②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构成的场合。
③凡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则在标准器的名称后面加后缀“标准器(或标准器组)”。
(2)以被检“计量器具”的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①该原则用于在检定同一项目时,需要多种标准器进行配套检定的场合。
②该原则用于以被检计量器具的名称为命名标识时,更能反映计量标准特征的场合。
③凡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则在被检“计量器具”名称前加前缀“检定”,并在其后面加后缀“标准器组”。
4.命名原则的应用
具体一项计量标准的命名可以在JJF1022—1991《计量标准命名规范》附录1计量标准分类目录中查找,如果是JJF1022—1991《计量标准命名规范》没有的,可按上述原则进行命名。
8. 计量标准考核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计量标准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执行考核规范的原则: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必须执行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2)逐项考核的原则: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核、逐条考核的原则,每一项计量标准必须按照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的六个方面30项内容逐项进行考核。
(3)考评员考评的原则: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评制度。考评员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考评员证,方能从事考评工作。考评员承担的考评项目应当与其所取得资格的考评项目一致。
9. 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必须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设备经检定合格或校准。
(2)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振、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两名以上获得相应检定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10. 如何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软件)的配置应当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并能满足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需要。
(2)计量标准器及重要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软件)的计量特性必须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规定。
(3)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定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11. 计量标准如何进行定期溯源?
计量标准应当定期溯源。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如果是通过检定溯源,检定周期不得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如果是通过校准溯源的,复校时间间隔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规定的建议复校时间间隔;如果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或者其他技术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复校时间间隔的,当由校准机构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用户应当按照校准机构给出的复校时间间隔定期校准;如果校准机构没有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复校时间间隔并定期校准;当不可能采用计量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则应当定期参加实验室之间的比对,以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12. 计量标准如何进行有效溯源?
计量标准应当有效溯源。有效溯源应按以下规定和要求进行:
(1)有效的溯源机构:计量标准器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溯源,主要配套设备可向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溯源。
(2)检定溯源要求: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以检定方式溯源,不得以校准方式溯源,检定项目必须齐全,检定周期不得超过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3)校准溯源要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没有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参照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校准的项目和主要的技术指标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4)采用比对的规定:只有当不能以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才可采用比对方式,确保计量标准器的一致性。
(5)对计量标准中的标准物质的溯源要求:要求使用处于有效期内有证标准物质。
(6)对溯源至国际计量组织或其他国家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标准的规定:当国家计量基准不能满足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量值溯源要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溯源到国际计量组织或其他国家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标准。
13.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包括哪几个方面?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包括:
(1)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
(2)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3)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4)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5)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如灵敏度、鉴别力、分辨力、漂移、滞后、响应特性、动态特性等。
14. 如何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指在相同条件(包括相同的测量方法、相同的观测者、相同的测量条件、相同的计量标准和相同的地点)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n次独立重复测量,若得到的测量结果为y
i(i=1,2,…,n),则其重复性s(y
i)为

式中:

——n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n——重复测量次数,n尽可能大,一般不少于10次。
对于常规的计量检定或校准,当无法满足n≥10时,为使得到的实验标准偏差可靠,如果有可能,建议采用合并样本标准偏差作为其重复性。
对于新建计量标准,只要按照要求进行重复性实验,并提供试验的重复性数据即可;对于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
15. 如何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包括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和配套设备的稳定性;不是所有的计量标准都能进行稳定性考核,如果不存在核查标准,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
(1)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大于一个月),用该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的测量结果。共观测m组(m≥4)。取m个测量结果中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作为新建计量标准在该时间段内的稳定性。
(2)对于已建立的计量标准,每年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以相邻两年的测量结果之差作为该时间段内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
16. 如何进行检定和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1)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一栏中应填写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详细过程,并给出各不确定度分量的汇总表。
(2)如果计量标准可以检定或校准多种参数,则应分别评定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
(3)测量仪器通常具有一定的测量范围,因此检定或校准往往需要在若干个检测点上进行,原则上对每一个测量点,都应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4)如果检定或校准的测量范围很宽,并且对于不同的测量点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同时,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可用下列两种方式表示:一是在整个范围内,分段给出其测量不确定度(以每分段中的最大测量不确定度表示);二是对于校准来说,如果用户只在某几个测量点或某段范围使用,可以给出这几个测量点或该段范围的测量不确定度。
(5)无论上述何种方式表示,均应具体给出典型值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过程。如果对于不同的测量点,其不确定度来源和数学模型相差甚大,则应分别给出它们的不确定度评定过程。
(6)视包含因子k取值方式不同,在各种技术文件(包括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详细报告、技术报告、以及检定或校准证书等)中最后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应采用下述两种方式之一表示:
①扩展不确定度U
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直接取定时,扩展不确定度应当用U表示。在此情况下一般取k=2。在给出扩展不确定度U的同时,给出所取包含因子k的数值。在能估计被测量接近于正态分布,并且能确定有效自由度不小于15时,还可以进一步说明:估计被测量接近于正态分布,其对应的包含概率约为95%。
②扩展不确定度Up
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由规定的包含概率p并根据被测量的分布计算得到时,扩展不确定度应该用Up表示。当规定的包含概率p分别为95%、99%时,扩展不确定度分别用U95、U99表示,当采用其他数值时应注明其来源。在给出扩展不确定度Up的同时,应注明所取包含因子kp。的数值,以及被测量的分布类型。若被测量接近于正态分布,还应给出其有效自由度νeff。
17. 如何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验证?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一般应通过更高一级的计量标准采用传递比较法进行验证,在没有更高一级的计量标准时,也可以通过具有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来验证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合理性。
(1)传递比较法
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测量一稳定的被测对象,然后将该被测对象用另一更高一级的计量标准进行测量。若用被考核计量标准和高一级计量标准进行测量时的扩展不确定度(U
95或k=2时的U,下同)分别为U
lab和U
ref,它们的测量结果分别为y
lab和y
ref在两者的包含因子近似相等的前提下应满足:

,可忽略U
ref的影响,上式可为:|y
lab-y
ref|≤U
lab。
对于某些计量标准,例如量块,其检定规程规定其扩展不确定度对应于99%的包含概率,此时所给出的扩展不确定度所对应于k值与2相差较大。在进行判断时,应先将其换算到对应于k=2时的扩展不确定度。由于经换算后的扩展不确定度变小,即其判断标准将比不换算更严格。
(2)比对法
如果不可能采用传递比较法,可采用多个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假定各实验室的计量标准器有相同的准确度,此时采用各实验室所得到的平均值作为被测量的最佳估计值。
当各实验室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同时,原则上应采用加权平均值,作为被测量的最佳估计值,其权重与测量不确定度有关。但由于各实验室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所掌握的尺度不可能完全相同,故仍然采用算术平均值

作为参考值。
若被考核实验室的测量结果为y
lab,其测量不确定度为U
lab,在被考核实验室测量结果的方差比较接近各实验室的平均方差,以及各实验室的包含因子均相同的条件下,应满足:

18. 如何进行文件集的管理?
计量标准的文件集是关于计量标准的选择、批准、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文件的集合。为了满足计量标准的选择、批准、使用、考核及管理等的需要,应建立计量标准文件集。文件集是原来计量标准档案的延伸,是国际上对于计量标准文件集合的总称。
对每一项计量标准都应当建立一个文件集,在文件集目录中应当注明各种文件保存的地点和方式。所有文件均应现行有效,并规定合理的保存期限,申请考核单位保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
文件集应包括以下18个文件: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果适用);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如果适用);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5)标准的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6)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7)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如果适用);
(8)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换)申请表(如果适用);
(9)计量标准履历书;
(10)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如果适用);
(1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12)计量标准操作程序;
(1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使用说明书(如果适用);
(1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15)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资格证明;
(16)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
(17)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副本;
(18)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19. 如何确认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
(1)通过现场试验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通过现场试验的结果以及检定或校准人员实际的操作和回答问题的情况,判断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2)通过对技术资料的审查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通过对申请考核单位提供的测量能力的验证、稳定性考核、重复性试验等技术资料,综合判断计量标准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和测量能力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申请考核单位应积极参加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其他认可的实验室间的比对等测量能力的验证活动。获得满意结果的,在该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时可以不进行现场考评。
对于准确度较高或较重要的计量标准,如果有可能,建议申请考核单位尽可能采用测量过程控制的方法,对计量标准进行连续和长期的统计控制。采用测量过程统计控制的具体方法参见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附录C.3。对于已经采用测量过程控制对计量标准进行连续和长期的统计控制的计量标准,可以不必再另外进行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
20. 策划建立计量标准时要考虑哪些要素?
建立计量标准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决策、讲求实效,减少建立计量标准的盲目性。策划建立计量标准时应考虑以下要素:
(1)进行需求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科学发展的重要和迫切程度,尤其分析被测量对象的测量范围、测量准确度和工作量;
(2)需建立的基础设施与条件,实验场所面积、恒温条件及能耗等;
(3)建立计量标准需购置的计量标准器、配套设备及其技术指标;
(4)是否有或需要培训使用、维护及操作人员;
(5)计量标准的考核、使用、维护及量值传递保证条件;
(6)建立计量标准的物质、经济、法律等基础条件。
21. 建立计量标准需要做哪些技术准备?
建立计量标准的过程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过程,它要确定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和功能,完成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及设施的配置,进行有效溯源,培训人员,重复性试验,稳定性考核及建立文件集等工作。
申请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按照JJF1033—2008第4章“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做好七方面技术要求的准备。这些准备工作是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必要的前提条件。
(1)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至少进行半年的试运行,在此期间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
(4)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
(5)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6)每个项目至少应有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7)建立计量标准文件集。
22. 如何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各栏目的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一)封面
1.“[] 量标 证字第 号”
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待考核合格后,根据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
2.“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
按JJG1022—1991《计量标准命名规范》规定查取计量标准名称和代码。《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中没有的,可按该规范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3.“申请考核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全称和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考核单位的全称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4.“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5.“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可以是单位分管计量标准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所建计量标准的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是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或手机号码。
6.“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提出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申请的日期。该日期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一栏内的日期相一致。
(二)申请书内容
1.“计量标准名称”
本栏目填写与本申请书封面的“计量标准名称”填写一致。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按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填写。
3.“存放地点”
填写该计量标准存放部门的名称,存放地点所在的地址、楼号和房间号。
4.“计量标准总价值(万元)”
填写该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原价值的总和,单位为万元,数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该总值应当和《计量标准履历书》中“总价值(万元)”相一致。
5.“计量标准类别”
需要考核的计量标准,按其类别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三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属于计量授权。此处应当根据该计量标准的类别和是否属于计量授权在对应的“□”内打“√”。
6.“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
填写该计量标准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如果是新建计量标准则不填;如果是新建后的第一次复查,则仅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第二次复查,则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和第一次复查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第三次及以上复查,则填写最近两次复查的时间和方式。如果考核仅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仅在书面审查的“□”内打“√”,如果采用现场考核方式,则在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两者的“□”内均打“√”。
7.“测量范围”
填写该计量标准的量值或测量范围,即由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组成的计量标准的量值或测量范围。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它可能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或测量范围相同,也可能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范围不同。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该分别给出每一个参数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8.“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对于不同的计量标准,可以填写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具体采用何种参数表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遵从本行业的规定或约定俗成。填写时必须用符号明确注明所给参数的含义。
最大允许误差用符号MPE表示,其数值一般应带“±”号。例如可以写为“MPE:±0.05mm”,“MPE:±0.01mg”。
准确度等级一般以该计量标准所符合的等别或级别表示,可以按各专业的规定填写,例如:可以写为“2等”,“0.5级”。
本栏目的不确定度,是指用该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被测对象时,该计量标准在测量结果中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应包括由被测对象、测量方法以及环境条件等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例如:由环境效应导致的被测对象的不稳定,或由于被测对象和计量标准之间的失配而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当填写不确定度时,可以根据该领域的习惯和方便的原则,用标准不确定度或扩展不确定度来表示。标准不确定度用符号u表示;扩展不确定度有两种表示方式,分别用U和Up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分别用k和kp表示。当用扩展不确定度表示时,应同时注明所取包含因子k或kp的数值。
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根据被测量y的分布,并由规定的包含概率p计算得到的,扩展不确定度用符号Up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用kp表示。具体说,当规定的包含概率p分别为0.95或0.99时,分别用符号U95或U99以及k95或k99表示。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直接取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取2),而不是根据被测量y的分布计算得到时,扩展不确定度用符号U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用k表示。
填写本栏目时,应根据计量标准具体情况的不同填写不同的参数。
(1)若计量标准简单地由单台仪器或量具组成
①若在检定或校准中直接采用该仪器或量具的示值或标称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该仪器或量具的最大允许误差;
②若在检定或校准中,该仪器或量具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即采用其实际值,则填写该修正值的不确定度;
③若该仪器或量具具有准确度等级或级别的规定,则也可以填写该仪器或量具的等级或级别。使用等别,相当于用不确定度来表示;使用级别,相当于用最大允许误差来表示。
(2)若计量标准是由多台仪器或测量设备组成的一套系统,则在原则上可以将计量标准分成计量标准器和比较器两部分。
①若可以分辨这两部分各自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则按上面原则分别填写这两部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当比较器是由多种设备构成时,则填写这些设备的合成不确定度。
②若无法分辨这两部分各自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则直接填写上述两部分的合成不确定度。
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若对于不同测量点或不同测量范围,计量标准具有不同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则应分段给出其不确定度,以每一分段中的最大不确定度表示,如有可能,最好能给出测量不确定度随测量点变化的公式;对于不同的分度值,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不同时,应该分别给出对应于每个分度的不确定度。
9.“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
计量标准器是指计量标准在量值传递中对量值有主要贡献的那些计量设备。主要配套设备是指除计量标准器以外的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有明显影响的其他设备。
其中“名称”和“型号”两栏分别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和型号。
“测量范围”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量值或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填写要求与本申请表的同名栏目相同。
“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制造厂及出厂编号。
“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例如:1年,半年。
“末次检定或校准日期”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最近一次的检定或校准日期。
“检定或校准机构及证书号”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溯源单位的名称及检定或校准证书编号。
10.“环境条件及设施”
(1)应填写的环境条件项目可以分为三类:
①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并且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要求”栏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环境项目规定的具体要求。“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②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无具体要求的,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要求”栏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栏目中对该项目的要求填写。“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栏中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③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不大的环境项目。“要求”和“结论”栏可以不填,“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
(2)在本栏中还应填写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并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影响的,同时又是独立隶属于该计量标准装置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在“项目”栏内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名称,在“要求”栏内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设施和监控设备规定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实际情况”栏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并应与《计量标准履历书》中相关内容一致。“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11.“检定或校准人员”
分别填写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校准工作的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有关信息。每项计量标准应有不少于两名的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从事本项目年限”、“文化程度”等栏目按实际情况填写;“核准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应填写检定或校准人员所取得的相应的检定或校准项目。“资格证书名称及注册编号”可以填写《计量检定员证》的编号,或填写《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编号以及《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编号。“发证机关”填写颁发这些证件的机构简称。
12.“文件集登记”
对表中所列18种文件是否具备,分别按情况填写“是”或“否”,若填写“否”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13.“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
本栏目是指计量标准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
“名称”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如果只能开展校准,必须在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或参数)后注明“校准”字样。
“测量范围”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填写用该计量标准对被检计量器具或被校准对象进行测量时所能达到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不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该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具有准确度级别的划分,也可以填写可以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的级别。
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需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所出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上所提供的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并同时给出有关该扩展不确定度的足够多的信息。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具有准确度级别的划分,也可以填写可以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的级别。
“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栏填写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填写时先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再写名称的全称。例:JJG146—2011量块检定规程。若涉及多个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时,则应全部分别予以列出。此处应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或参数)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而不是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14.“申请考核单位意见”
申请考核单位的负责人(即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15.“申请考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考核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本栏目签署意见。如申请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则应在意见中明确写明“同意建立本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并加盖公章。如企业申请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本栏目签署“同意建立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请予考核”的意见。
16.“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阅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申请后,根据所申请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确定组织考核(复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是否受理的明确意见,如“同意受理该计量标准申请,请××局组织考核”写入本栏并加盖公章。
17.“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组织考核(复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受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考核任务后,确定考评单位或成立考评组,并将处理意见写入栏内并加盖公章。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说明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各栏目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一)封面和目录
1.“计量标准名称”
本栏目中填写的名称应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的名称相一致。
2.“计量标准负责人”
填写所建立计量标准负责人的姓名。
3.“建标单位名称(公章)”
填写建立计量标准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该单位名称应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申请考核单位的名称和公章中名称完全一致。
4.“填写日期”
填写编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日期。如果是重新修订,应注明第一次填写日期和本次修订日期。
(二)技术报告内容
1.“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
简要地叙述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分析建立计量标准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所建立计量标准的传递对象和范围。
2.“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组成”
用文字、框图和图表简要叙述该计量标准的基本组成,以及开展量值传递时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组成应符合所建计量标准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3.“计量标准及主要配套设备”
本栏目填写内容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的同名栏目完全相同。
4.“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明确给出整套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小分度值、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指标。
对于可以测量多种测量参数的计量标准,必须给出对应于每种参数的主要技术指标。
若对于不同测量点,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不同时,建议用公式表示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与测量点的关系。如果无法给出其公式,则分段给出其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对于每个分段,以该段中最大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表示。
若对于不同的分度值具有不同的测量不确定度时,也应当分别给出。
5.“环境条件”
本栏目填写内容应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的“环境条件和设施”栏目一致。申请书中填写的设施也应填写在本栏目中。
6.“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
根据与所建计量标准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画出该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要求画出该计量标准溯源到上一级计量标准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
7.“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用单次测量结果yi的实验标准偏差s(yi)来表示。本栏目应该列出重复性试验的全部数据,建议用表格的形式反映重复性试验数据处理过程。
8.“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是指用该计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测量稳定的被测对象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本栏目应列出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全部数据,建议用表格的形式反映稳定性考核的数据处理过程,并判断其稳定性是否符合要求。
9.“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此处的“测量不确定度”是指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校准)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在该不确定度中应包含被测对象和环境条件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本栏目应详细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过程,包括应给出各不确定度分量的汇总表。
当不同量程或不同测量点,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相同时,如果各测量点的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差别不大,允许仅给出典型测量点的不确定度的评定过程。但应具体给出不同测量点的不确定度。
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分别给出各主要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过程。
10.“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验证方法可以分为传递比较法和比对法两种。传递比较法具有溯源性,而比对法则不具有溯源性,因此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原则上应采用传递比较法,只有在不能采用传递比较法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比对法,并且参加比对的实验室应尽可能多。
11.“结论”
经过分析和实验验证,对所建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具有开展相应检定及校准项目的测量能力作出结论。
12.“附加说明”
填写认为有必要指出的其他附加说明。
23. 计量标准考核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计量标准考核是国家行政许可项目,其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实行四级许可,即由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市(地)及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计量标准实施行政许可。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1)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
申请考核单位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按下列要求递交申请资料: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提交6个方面的资料:
a.《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b.《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c.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d.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e.检定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套;
f.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a)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文件复印件一套。
b)《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相应栏目中应当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应提交以下11个方面的资料:
a.《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b.《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c.《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d.《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e.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f.《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g.《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h.检定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套;
i.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j.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请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k.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2)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所接收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通过查阅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考核的基本要求,确定是否受理。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立即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证告知书。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
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考核单位。
(3)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考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评单位、考评计划通知申请考核单位(必要时,征求申请考核单位的意见后确定),考核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项计量标准一般由1至2名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
(4)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核资料及考评结果进行审核,批准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确认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审批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审批结果在10个工作日向考核合格的单位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向考核不合格的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24. 如何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
一、书面审查
考评员通过查阅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的目的是确认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正确,所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的要求。考评员通过查阅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如果考评员认为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存在疑问时,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进行沟通。
1.书面审查的内容
书面审查的内容见《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附录J-1《计量标准考评表》中带“△”的项目。共有20项,其中包括重点考评项目中的6项。
2.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
(1)对新建计量标准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
①如果计量标准基本符合考核要求,考评组组长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商定现场考评事宜,并将现场考评的具体时间及有关要求提前通知申请考核单位。
②如果发现计量标准某些方面不符合要求,考评员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申请考核单位经过补充、修改、纠正、完善,解决了存在问题的,则安排现场考评。
③如果发现计量标准存在重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则考评不合格。
(2)对复查计量标准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
①如果通过申请资料的审查,考评员认为相应的书面审查项目(即《计量标准考评表》中带“△”号的项目)符合考核要求,能够确认计量标准具有相应的测量能力,无须进行现场考评,则考评合格。
②如果发现计量标准某些方面不符合要求,考评员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进行交流,申请考核单位经过补充、修改、纠正、完善,符合考核要求的,则考评合格。
③如果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有疑问,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仍无法消除疑问;或者已经连续两次采用了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考核的,应当安排现场考评。
④如果书面审查发现计量标准存在重大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则考评不合格。
二、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是考评员通过现场观察、资料核查、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等方法,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进行确认。现场考评以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作为考核重点。现场考评的时间一般为1~2天。
1.计量标准现场考评的内容。
计量标准现场考评的内容为《计量标准考评表》中六个方面30项,计量标准现场考评时,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评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和确认。
2.现场考评的程序
(1)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为考评组组长宣布考评的项目和考评组成员分工,明确考核的依据、现场考评程序和要求,确定考评日程安排和现场试验的内容以及操作人员名单;申请考核单位主管人员介绍本单位概况和计量标准考核准备工作情况。
(2)现场观察
考评组成员在申请考核单位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对考评项目的相关场所进行现场观察。通过观察,了解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等方面的情况,为进入考评作好准备。
(3)资料核查
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评表》的内容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应当对重点考核项目(带*号的考核项目)以及书面审查没有涉及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
(4)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
检定或校准人员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考评员指定的测量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盲样、被考核单位的核查标准、或经检定或校准过的计量器具作为测量对象。现场实验时,考评员应对检定或校准操作程序、过程、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进行考评,并通过对现场实验数据与已知参考数据进行比较,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现场提问的内容包括有关本专业基本理论方面的问题、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有关的问题,操作技能方面的问题以及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5)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考评组长或考评员报告考评情况,与申请考核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对考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予以说明,确认不符合项或缺陷项,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宣布现场考评结论。
25. 如何加强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监管?
计量标准考核是国家行政许可项目,根据国家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其他更换、封存和撤销、恢复使用以及技术监督等五个方面加强后续监管。
(一)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
在计量标准的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发生更换(包括增加,下同),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发生了变化,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2)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发生变化,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3)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均无变更,则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供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必要时,还应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考核单位和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4)如果更换的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为易耗品(如:标准物质等),并且更换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二)其他更换
在计量标准的有效期内,发生除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以外的其他更换,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如果开展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发生更换,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如果这种更换使技术要求和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化,则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复查考核时应当同时提供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变化的对照表。
(2)如果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固定的计量标准保存地点发生变化、实验室搬迁等,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
(3)更换检定或校准人员,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4)如果申请考核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申请换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封存与撤销
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出现问题,或计量标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而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封存或撤销的,在《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的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申请考核单位将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封存的,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同意封存”印章;同意撤销的,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申请考核单位和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四)计量标准的恢复使用
封存的计量标准需要恢复使用,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仍然处于有效期内,申请考核单位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了有效期则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五)计量标准的技术监督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地对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予以通报。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试验或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运行状况进行技术监督。凡是建立了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参加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相应项目的技术监督活动。技术监督结果不合格的,建标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技术监督活动的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予以通报。
26. 如何进行计量标准的维护?
(1)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计量标准的保管、修理和维护工作。
(2)为监督计量标准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当重复性和稳定性不符合要求时,应停止工作,要查找原因,予以排除。
(3)应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量值溯源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计量标准溯源的有效性、连续性。
(4)使用标签或其他标识表明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检定或校准状态,以及检定或校准的日期和失效的日期。
(5)当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检定或校准后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应确保其所有备份得到及时、正确的更新。
(6)当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离开实验室而失去直接或持续控制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在使用前应对其功能和检定或校准状态进行核查,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如果出现过载、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及超出规定要求等情况时,均应停止使用。恢复功能正常后,必须经重新检定合格或校准后再投入使用。
(8)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要自觉加强考核后的管理,对计量标准的更换、复查、改造、封存与撤销等,应当按照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实施管理。
(9)积极参加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等测量能力的验证活动。
(10)计量标准的文件集应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27. 已经封存的计量标准准备重新启用,原有的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已过,应当怎么办?
封存的计量标准需要重新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时,如在《计量标准证书》的有效期内,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如《计量标准证书》超过了有效期,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新建计量标准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28. 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后工作一直正常,可是执行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最近重新进行了修订,对于标准器的配置补充了新的要求,应当怎么办?
如果开展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发生更换,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如果这种更换使技术要求和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化,则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复查考核时应当同时提供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变化的对照表。
29. 计量中心新的实验室装修完成后,各项计量标准准备由原来的实验室搬迁至新的实验室,实验室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如果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固定的计量标准保存地点发生变化、实验室搬迁等,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