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三、案例分析题1. 某施工单位承揽了一水利枢纽工程中的部分施工任务。该施工项目双代号网络计划如图1所示(单位:天)。
问题1.请指出以下哪些应作为施工单位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①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②投标文件;③设计变更通知,④监理合同;⑤资源配置;⑥设计合同。
2.请计算上述网络计划的工期,并写出关键线路。
3.施工中由于项目法人原因造成G工作延误3天,C工作延误2天,施工单位为此要求延长工期5天。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简述一般情况下工期延长对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影响,
1.应作为施工单位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是①、③、⑤、⑥。
2.网络工期计算结果见图2:
关键线路:①→②→③→⑦→⑨→⑩,工期为26天。
3.施工单位要求5天的补偿不合理。因为项目法人原因造成G工作延误3天,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并且 G工作的延误天数(3天)小于其总时差(8天),因此,G工作延误3天不会对总工期产生影响。由于C工作处于关键线路上,因此工作C延误(2天)会导致总工期的延误,因此,应给予施工单位2天的补偿。
4.在一般情况下,工期延长对工程直接费不会产生影响,而对于工程间接费产生影响,即导致管理费的增加。
2. 监理单位承担了某混凝土坝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任务,该工程由甲施工单位总承包。甲施工单位选择了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的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熟悉图纸时发现,基础工程部分设计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总监理工程师随即致函设计单位要求改正并提出更改建议方案。设计单位研究后,口头同意了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改方案,总监理工程师随即将更改的内容写成监理指令通知甲施工单位执行。
事件2: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分包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隐患,为此,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向甲、乙两施工单位发出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单位回函称: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是经建设单位同意进行分包的,所以本单位不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时发现,甲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报验的建筑材料,若继续施工,该部位将被隐蔽。因此,立即向甲施工单位下达了暂停施工的指令(因甲施工单位的工作对乙施工单位有影响,乙施工单位也被迫停工。)同时,指示甲施工单位将该材料进行检验,并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对该工序停工予以确认,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告了建设单位。检验报告出来后,证实材料合格,可以使用,总监理工程师随即指令施工单位恢复了正常施工。
事件4:乙施工单位就上述停工自身遭受的损失向甲施工单位提出补偿要求,而甲施工单位称:此次停工系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乙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事件5:对上述施工单位的索赔,建设单位称:本次停工系监理工程师失职造成,且事先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因此,建设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停工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问题1.请指出事件1总监理工程师上述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正确处理?
2.事件2中甲施工单位的答复是否妥当?为什么?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是否妥当?为什么?
3.事件3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有权签发本次暂停令?为什么?下达工程暂停令的程序有无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4.事件4中甲施工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乙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5.事件5中建设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不应直接致函设计单位。理由: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进行设计变更。
正确处理:发现问题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要求。
2.(1)不妥。理由: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不妥。理由:整改通知单应签发给甲施工单位,因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3.(1)无权签发工程暂停令。理由:这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2)程序有不妥之处。理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4.不正确。理由: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或答“甲、乙施工单位有合同关系”),乙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甲施工单位承担。
5.不正确。理由:因监理工程师是在合同授权内履行职责,施工单位所受的损失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3. 某水电站工地,傍晚某班班长带领全班人员在高程35m的混凝土施工工作面加班安装模板,并向全班交代系好安全带。当时天色已暗,照明灯已损坏,安全员不在现场。工作期间,一木工身体状况不佳,为接同伴递来的木方条,卸下安全带后,水平移动2m,不料脚下木架断裂,其人踩空直接坠落至地面,高度为 14.5m,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1.对高空作业人员有哪些基本安全作业要求?
2.你认为该例施工作业环境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3.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有哪些不足?如何改进?
4.安全检查有哪几类?
5.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及重点是什么?
6.根据《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伤亡事故分类》对事故的分类,该事故属于哪一类?
7.水利水电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什么?
1.对高空作业人员的基本安全作业要求是: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现场安全规定,并且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及精神性疾病等。
2.施工作业环境区域内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高空作业应架设安全网,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3.施工单位应健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体员工应学习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于高空作业应架设安全网和防护栏,照明设施完备,经常性地或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及时查出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安全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及不定期检查。
5.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顿、查事故处理。重点是查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6.根据《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事故属较大事故。根据《企业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规定,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属高处坠落事故;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序分类,属死亡事故。
7.水利水电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是“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4. 某堤坝工程,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某年4月1日、9月30日。业主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及项目构成情况,将工程分为三个标段。其中第三标段造价为4150万元,第三标段中的预制构件由甲方提供(直接委托构件厂生产)。
第三标段施工单位为C公司。业主与C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开工前业主应向C公司支付合同价25%的预付款,预付款从第3个月开始等额扣还,4个月扣完;
(2)业主根据C公司完成的工程量(经工程师签认后)按月支付工程款,保留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保留金按每月产值的10%扣除,扣完为止;
(3)工程师签发的月付款凭证最低金额为300万元。
第三标段各月完成产值见表1。
问题支付给C公司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工程师在第4、6、7、8月底分别给C公司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C公司应得到的工程预付款为:4150×25%=1037.5(万元)
工程保留金为:4150×5%=207.5(万元)
工程师给C公司各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
4月底应签发:480.00-480.00×10%=432.00(万元)
4月底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432.00万元
5月支付时应扣保留金:685×10%=68.50(万元)
6月底工程保留金应扣:560×10%=56(万元)
所以6月份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
由于6月底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低于合同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故本月不支付。
7月份应扣保留金为:
207.5-48-68.50-56=35(万元)
7月底:
7月底工程师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
244.63+135.63=380.26(万元)
8月底:
8月底工程师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360.63万元。
5. 某疏浚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疏浚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为什么?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合同有效性的判定:
(1)甲与乙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
理由: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之间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
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乙和丙应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